當前位置:
首頁 > 佛學 > 破神品第二——《百論》(2)

破神品第二——《百論》(2)

破神品第二——《百論》(2)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

《百論》

提婆菩薩造 婆藪開士釋

姚秦三藏鳩摩羅什譯

卷上

破神品第二

外曰。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神等諸法有故(修妒路)。

迦毗羅。優樓迦等言。神及諸法有。

迦毗羅言。從冥初生覺。從覺生我心。從我心。生五微塵。從五微塵生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覺相。處中。常住不壞不敗。攝受諸法。能知此二十五諦。即得解脫。不知此者。不離生死。

優樓迦言。實有神常。以出入息視眴壽命等相故。則知有神。複次以欲恚苦樂智慧等所依處故。則知有神。是故神是實有。云何言無。若有而言無。則為惡邪人。惡邪人無解脫。

是故不應言一切法空無相。

內曰。若有神而言無。是為惡邪。若無而言無。此有何過。諦觀察之。實無有神。

外曰。實有神。如僧佉經中說。覺相是神。

內曰。神覺為一耶。為異耶。

外曰。神覺一也。

內曰。覺若神相。神無常(修妒路)。若覺是神相者。覺無常故。神應無常。譬如熱是火相。熱無常故。火亦無常。今覺實無常。所以者何。相各異故。屬因緣故。本無今有故。已有還無故。

外曰。不生故常(修妒路)。生相法無常。神非生相故常。

內曰。若爾覺非神相(修妒路)。覺是無常。汝說神常。神應與覺異。若神覺不異者。覺無常故。神亦應無常。

複次若覺是神相。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覺行一處故(修妒路)。若覺是神相者。汝法中神遍一切處。覺亦應一時遍行五道。而覺行一處不能周遍。是故覺非神相。

複次若爾神與覺等(修妒路)。汝以覺為神相者。神應與覺等。神則不遍。譬如火無熱不熱相。神亦如是。不應有遍不遍相。

複次若以為遍。則有覺不覺相(修妒路)。汝欲令神遍。神則二相。覺不覺相。何以故。覺不遍故。神若墮覺處,是則覺。若墮不覺處,是則不覺。

外曰。力遍故無過(修妒路)。有處覺雖無用。此中亦有覺力。是故無無覺過。

內曰。不然。力有力不異故(修妒路)。若有覺力處,是中覺應有用,而無用。是故汝語非也。若如是說。覺無用處。亦有覺力者。但有是語。

外曰。因緣合故。覺力有用(修妒路)。神雖有覺力。要待因緣合故。乃能有用。

內曰。墮生相故(修妒路)。若因緣合時覺有用者。是覺屬因緣故。則墮生相。若覺神不異。神亦是生相。

外曰。如燈(修妒路)。譬如燈能照物不能作物。因緣亦如是。能令覺有用。不能生覺。

內曰。不然。燈雖不照瓶等。而瓶等可得。亦可持用。若因緣不合時。覺不可得。神亦不能覺苦樂。是故汝喻非也。

外曰。如色(修妒路)。譬如色。雖先有燈。不照則不了。如是覺雖先有。因緣未合故亦不了。

內曰。不然。自相不了故(修妒路)。若未有照。人雖不了色相自了。汝覺相自不了。是故汝喻非也。複次以無相故。色相不以人知故為色相。是故若不見時常有色。汝知是神相。不應以無知處為知。無知處為知。是事不然。汝法中知覺一義。

外曰。優樓迦弟子。誦衛世師經。言知與神異。是故神不墮無常中。亦不無知。何以故。神知合故。如有牛(修妒路)。譬如人與牛合故人名有牛。如是神情意塵合故。神有知生。以神合知故。神名有知。

內曰。牛相牛中住。非有牛中(修妒路)。牛相牛中住。不在有牛中。是故雖人牛合有牛不作牛。但牛為牛。如是雖神知合。知相知中住。神不為知。汝言神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知色塵等。是故但知能知非神知。譬如火能燒。非有火人燒。

外曰。能用法故(修妒路)。人雖有見相,用燈則見,離燈則不見。神雖有能知,用知則知,離知則不知。

內曰。不然。知即能知故(修妒路)。以情意塵合故知生。是知能知色等諸塵。是故知即能知非是所用。若知即能知。神復何用。燈喻非也。何以故。燈不知色等故(修妒路)。燈雖先有。不能知色等。非知法故。是故但知能知色。若不能知。不名為知。是故縱有能知。彼能何用。

外曰。馬身合故神為馬(修妒路)。譬如神與馬身合故。神名為馬。神雖異身。亦名神為馬。如是神知合故神名為知。

內曰。不然。身中神非馬(修妒路)。馬身即馬也。汝謂身與神異。則神與馬異。云何以神為馬。是故此喻非也。以神喻神。則墮負處。

外曰。如黑疊(修妒路)。譬如黑疊。黑雖異疊。疊與黑合故名為黑疊。如是知雖異神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

內曰。若爾無神(修妒路)。若神與知合故神名為知。神應非神。何以故。我先說知即是能知。若知不名神。神亦不名能知。若他合故以他為名者。知與神合何不名知為神。又如先說黑疊喻者。自違汝經。汝經黑是求那。疊是陀羅驃。陀羅驃不作求那。求那不作陀羅驃。

外曰。如有杖(修妒路)。譬如人與杖合故人名有杖。不但名杖。杖雖與人合。杖不名有人。亦不名人。如是神與知合故神名能知。不但名知。亦非是知。與神合故。知名為神。

內曰。不然。有杖非杖(修妒路)。雖杖與有杖合有杖不為杖。如是知相知中非神中。是故神非能知。

外曰。僧佉人復言。若知與神異。有如上過。我經中無如是過。所以者何。覺即神相故。我以覺相為神。是故常覺無不覺。

內曰。雖已先破。今當更說。若覺相神不一(修妒路)。覺有種種苦樂覺等。若覺是神相。神應種種。

外曰。不然。一為種種相。如頗梨(修妒路)。如一頗梨珠隨色而變。或青黃赤白等。如是一覺。隨塵別異。或覺苦或覺樂等覺雖種種相。實是一覺。

內曰。若爾罪福一相(修妒路)。若益他覺是名福。若損他覺是名罪。一切慧人心信是法。若益他覺、損他覺是一者。應罪福一相。如施盜等亦應一。複次如珠。先有隨色而變。然覺共緣生。是故汝喻非也。複次珠新新生滅故。相則不一。汝言珠一者。是亦非也。

外曰。不然。果雖多作者一。如陶師(修妒路)。如一陶師作瓶瓫等。非作者一故果便一也。如是一覺能作損益等業。

內曰。陶師無別異(修妒路)。譬如陶師身一無異相。而與瓶瓫等異。然益他覺損他覺。實有異相。又損益等與覺不異。是故汝喻非也。

外曰。實有神。比知相故(修妒路)。有物雖不可現知。以比相故知。如見人先去然後到彼。日月東出西沒。雖不見去。以到彼故知去。如是見諸求那依陀羅驃。以比知相故知有神。神知合故。神名能知。

內曰。是事先已破。今當更說。不知非神(修妒路)。汝法神遍廣大而知少。若神知者。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有處名身外。有時名身內。睡眠悶等是時不知。若神知相有處有時不知。是則非神。何以故。無知相故。汝以知相有神者。空無實也。

外曰。行無故知無如煙(修妒路)。如煙是火相。炭時無煙。是時雖無煙而有火。如是知雖神相。若有知。若無知。神應常有。

內曰。不然。神能知故(修妒路)。若不知時。欲令有神者。神則不能知。亦無知相。所以者何。汝神無知時亦有神故。複次若無煙時。現見有火知有火。神若有知。若無知無能見者。是故汝喻非也。複次汝說見共相比知故有神。此亦非也。所以者何。見去者去法到彼故(修妒路)。若離去者無去法。離去法無去者。到彼如是見去者曰到彼必知有去法。若離神無知。是事不然。是故不應以知故知有神。不可見龜而有毛想。不可見石女而有兒想。如是不應見知便有神想。

外曰。如手取(修妒路)。如手有時取。有時不取。不可以不取時不名為手。手常名手。神亦如是。有時知。有時不知。不可以不知時不名為神。神常名神。

內曰。取非手相(修妒路)。取是手業非手相。何以故。不以取故知為手。汝以知即神相。此喻非也。

外曰。定有神。覺苦樂故(修妒路)。若無覺者。則無覺身獨。不能覺苦樂。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覺苦樂。如是知有身者。能覺苦樂。此則為神。是故定有神。

內曰。若惱亦斷(修妒路)。如刀害身。是時生惱。若刀害神。神亦有惱者。神亦應斷。

外曰。不然。無觸故如空(修妒路)。神無觸故不可斷。如燒舍時。內空無觸故不可燒但有熱。如是斷身時。內神無觸故不可斷。但有惱。

內曰。若爾無去(修妒路)。若神無觸。身不應到余處。何以故。去法從思惟生。從身動生。身無思惟。非覺法故。神無動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應到余處。

外曰。如盲跛(修妒路)。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惟。身有動力。和合而去。

內曰。異相故(修妒路)。如盲跛。二觸二思惟故法應能去。身神無二事故不應去。是故無去法。若不爾有如上斷過。複次汝謂空熱。此事不然。何以故。空無觸故。微熱遍空。身觸覺熱非空熱也。但假言空熱。

外曰。如舍主惱(修妒路)。如燒舍時。舍主惱而不燒。如是身斷時。神但惱而不斷。

內曰。不然。無常故燒(修妒路)。舍燒時。草木等無常故。亦燒亦熱。空常故不燒不熱。如是身無常故。亦惱亦斷。神常故不惱不斷。複次舍主遠火故不應燒。汝經言。神遍滿故。亦應斷壞。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修妒路)。五情不能知五塵。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諸塵。如人以鐮收刈五穀。

內曰。何不用耳見(修妒路)。若神見有力。何不用耳見色。如火能燒。處處皆燒。又如人或時無鐮手亦能斷。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內所在能見。神亦如是。處處應見。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師(修妒路)。神雖有見力。然眼等所伺不同。於塵各定故。不能用耳見色。如陶師雖能作瓶。離泥不能作。如是神雖有見力。非眼不能見。

內曰。若爾盲(修妒路)。若神用眼見。則神與眼異。神與眼異。則神無眼。神無眼云何見。汝陶師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離泥更無有瓶。泥即為瓶。而眼色異故。

外曰。有神異情動故(修妒路)。若無神者。何故見他食果。口中生涎。如是不應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複次一物眼身知故(修妒路)。如人眼先識瓶等。闇中雖不用眼。身觸亦知。是故知有神。

內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複次若眼見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動。身亦如是。

外曰。如人燒(修妒路)。譬如人雖能燒。離火不能燒。神亦如是。用眼能見。離眼不能見。

內曰。火燒(修妒路)。言人燒者。是則妄語。何以故。人無燒相。火自能燒。如風動木。相揩生火。焚燒山澤。無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燒。非人燒也。

外曰。如意(修妒路)。如死人雖有眼無意故。神則不見。若有意神則見。如是神用眼見。離眼不見。

內曰。若有意能知。無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門中便知。神復何用。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則無窮。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無窮也。

內曰。神亦神(修妒路)。若神知意。誰復知神。若神知神。是亦無窮。我法以現在意知過去意。意法無常故無咎。

外曰。云何除神(修妒路)。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諸塵。

內曰。如火熱相(修妒路)。譬如火熱。無有作者。火性自熱。無有不熱之火。如是意是知相。雖復離神性知故能知。神知異故神不應知。

外曰。應有神宿習念相續故。生時憂喜行(修妒路)。如小兒生。便知行憂喜等事。無有教者。以先世宿習憶念相續故。今世還為種種業。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內曰。遍云何念(修妒路)。神常遍諸塵。無不念時。念從何生。複次若念一切處生。念亦應遍一切處。如是一切處應一時念。若念分分處生。神則有分。有分故無常。複次若神無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外曰。合故念生(修妒路)。若神意合。以勢發故念生。何以故。神意雖合。勢不發者。則念不生。

內曰。雖先已破。今當重說。神若知相。不應生念。若非知相。亦不應生念。

複次若念知(修妒路)。若念生是時知。若念不生。是時不知。應念即是知。神復何用。

外曰。應有神。左見右識故(修妒路)。如人先左眼見。後右眼識。不應彼見此識。以內有神故。左見右識。

內曰。共答二眼(修妒路)。分知不名知。複次若爾無知。複次遍云何念。複次若念知。複次何不用耳見。複次若爾盲。複次如左眼見。不應右眼識。神亦不應此分見彼分識。是故不應以左眼見。右眼識故。便有神。

外曰。念屬神故神知(修妒路)。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內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修妒路)。若神一分處知生。神則分知。若神分知。神不名知。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雖分知。神名知。如身業(修妒路)。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為身作。如是神雖分知。神名知。

內曰。若爾無知(修妒路)。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與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業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異不可得故。

外曰。如衣分燒(修妒路)。譬如衣一分燒名為燒衣。如是神雖一分知。名為神知。

內曰。燒亦如是(修妒路)。若衣一分燒。不名為燒。應名分燒。汝以一分燒故衣名燒者。今多不燒應名不燒。何以故。是衣多不燒。實有用故。是以莫著語言。

迴向偈

願以此功德 莊嚴佛凈土

上報四重恩 下濟三途苦

若有見聞者 悉發菩提心

盡此一報身 同生極樂國



舍罪福品第一——《百論》(1)



◎百論介紹:

佛教論書。上下兩卷。古印度提婆著,世親釋。本論曾有兩次翻譯。第一次在後秦弘始四年(402),鳩摩羅什譯,僧睿作序。由於其時鳩摩羅什初至,方言未嫻,故文義欠正。弘始六年,鳩摩羅什重譯,僧肇作序。為今之流通本。僧肇《百論序》說:「《百論》者,蓋是通聖心之津塗,開真諦之要論也。……於是外道紛然,異端競起,邪辯逼真,殆亂正道。乃仰慨聖教之陵遲,俯悼群迷之縱惑,將遠拯沉淪,故作斯論。」論以梵本有百偈得名(句子不論長短,滿三十二字即為一偈,又稱「通偈」)。「論凡二十品,品各五偈,後十品,其人(指羅什──引者注)以為無益此土,故闕而不傳。」由於世親注釋有多有少,譯時又有取捨,所以今本字數無定。

《百論》的主題是破斥古代印度佛教以外的其他哲學流派,其方式是「唯破不立」,設一個論題,加以批駁;再設一個論題,再批駁。通過「外曰」(代表外論異說)和「內曰」(代表提婆的觀點)對論辯難,鋪成一品。譯本中注有「修妬路」(即契經)的段落是提婆的原文,此外是世親的解釋。修妬路語句簡約,其含義多藉世親的訓釋而顯明。主要有舍罪福品、破神品、破一品、破異品、破情品、破塵品、破因中有果品、破因中無果品、破常品、破空品等。

《百論》在印度佛教的發展過程中曾起過重要作用。它廣破異家學說,維護了佛教的地位。據吉藏《百論疏序》所言,當時在印度為之作注、闡發義理的有十餘家,其中最重要的是兩家:波數和世親。漢譯本問世後,歷代流傳,又成為重要的佛教論本。三論學者尊奉此論,不僅吸取論中破有破無,主「畢竟空」的思想,而且廣泛運用其中推理論證的邏輯方法,批駁當時的成實師、地論師、攝論師等。提婆「唯破不立」的思想原則,也影響到禪宗。禪僧主張隨機施化,無所執著(包括法語心要),就有提婆思想的意味。有關漢譯本《百論》的註疏,有吉藏《百論疏》3卷,道憑《百論疏》2卷,元康《百論疏》3卷,荊南(不詳姓氏)《百論疏略記》2卷。據義天《新編諸宗教藏總錄》卷三所載,又有亡名所作《百論義疏》2卷,《百論私記》2卷。此中以吉藏《百論疏》3卷為最重要。(陳士強)

自:【中國大百科全書(摘錄)】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沙門的世界 的精彩文章:

不可取、不可說,非法非非法—— 《金剛經》研習(87)
《佛說觀普賢菩薩行法經》簡體原文

TAG:沙門的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