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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西寧:釣魚島歸屬中國的歷史事實探析

2012年9月後,釣魚島問題由於日本野田政府的「購島」使之「國有化」,導致中日領土爭端再起。早在2012年4月16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與「所謂」的栗原家族達成由栗原家族購買釣魚島所有權的決定,9月10日,日本政府與「所謂」的土地所有者栗原家族達成協議,以20.5億日元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北小島、南小島等。這種欲將釣魚島國有化的行為應當說是無視歷史事實的,即使從國際法上來看也是無效的,但若中方無視日本這種「宣示主權」的行為而無抗議,或者雖然抗議後而依然未能抵消日方這種行為的話,那麼極有可能中方會喪失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因此,中國政府正在進行的抗議以及即將採取的對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行為。釣魚島歸屬問題無論怎樣解決,日方都不能忽視釣魚島本身的主權歷史,這自然涉及到釣魚島是否歸屬中國的這一歷史問題。本文對此作一論述,以期得出如下結論:釣魚島的主權歸屬無論從歷史事實還是從法理上來說,都屬於中國。

一、何為主權?

日本「購買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行為並使之「國有化」,其實質是確立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對此有必要就主權的含義做一解釋。主權(Sovereignty)一詞在西方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亞里斯多德,中國《管子》對君權也有討論。近代較早對主權的論述則是法國的讓·博丹(JeanBodin),他在《論共和六書》(1577年出版)中對此作了系統闡述,即主權為「國家絕對和永恆的權力」。讓·博丹概括了國家主權的特徵:國家主權就是在一個國家內「統治公民和庶民的、不受法律約束的最高權力」;國家主權是「在一個國家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讓·博丹之後,霍布斯(Hobbes)在《利維坦》、洛克(Loke)在《政府論》,盧梭(Rousseau)在《社會契約論》中也發表了各自的見解。

中國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認為:「主權是國家具有的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對內對外事務的最高權力。」[1]國家主權的特性為其權力「在國內是最高的,對國外是獨立的。這兩個特性是相互關聯而不可分的。因為如果對外不是獨立的,國家便要服從外來的干涉而失去其獨立地處理其對內對外事務的自由,因而就不是主權的。」[1]

現代國際社會就是由眾多彼此獨立的主權國家組成的,這是不容忽視的客觀事實。中國《現代漢語詞典》關於「主權」的詞條指出: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根據這種權力,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對內對外政策,處理國內國際一切事務,而不受任何外來干涉[2],這是現代意義上對主權的認識。

《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是以主權國家平等原則為依據的。中國曆來堅持主權原則,主張國無大小、一律平等,並提出各國相處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當代西方由於歐洲聯盟等區域組織的建立,出現部分主權轉讓的情況,因為,非如此,難以形成類似歐洲聯盟的區域組織,這使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絕對主權說」受到質疑,這也是當前引起國際政治學者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

然而,就其產生來看,主權主要體現在近代歐洲民族國家之間,在歐洲「三十年戰爭」後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體系中得以確立,並隨著歐洲國家的擴張,向世界其他地區傳播開來。讓·博丹指出:主權是指凌駕於所有臣民之上的「對內最高」、「對外獨立」、「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力」。

國家之間關係的本質是獨立自主,「獨立自主是一個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榮譽」

[3],因此維護和保證國家的獨立、自由和榮譽是每一個國家公民的根本義務,即使犧牲自己的生命也在所不辭。就釣魚島來看,其歷史主權屬於誰呢?

二、中國歷史文獻有關於釣魚島屬於中國的明確的歷史記載

中國歷史文獻《隋書·流求國傳》(公元610年)中記載有赴流求所必須經過的高華嶼,它

其實就是指現在的釣魚島[4]。南宋(公元1221年)王象之的《輿地紀勝》中也提到釣魚台、赤嶼。洪武五年(公元1372),明太祖開始派遣楊載作為冊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隨楊載到明,朝貢受封。1392年明朝並賜閩人善操舟者36姓赴琉球,以便往來朝貢。明確記載釣魚島名稱的是明朝永樂元年(公元1403年)的《順風向送》一書,內有關於釣魚嶼和赤坎嶼之記載,此兩名稱即現在的釣魚島、赤坎嶼,這至少證明最遲於1372至1403年間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已經被中國赴琉球的冊封使船隊最先發現,使船隊並利用它們作為海上航線的標誌[5]。明確記載赴琉球過程的是明朝第十一次冊封使(公元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內有如此記載:「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坎嶼,目不暇接,一晝夜兼三日之程;夷舟帆小,不能及,相失在後,十一日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鼓舞於舟,喜達於家。」

這裡,夷人指同船的琉球人,他們看見古米山(現在的久米島)後才算回到自己的國家,反證出釣魚嶼、黃毛嶼、赤坎嶼不屬於琉球。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後撰寫《日本一鑒》一書,內《萬里長歌》篇記載有:「取小東島之雞籠山,……約至十更,取釣魚嶼。……自梅花渡澎湖,之小東,至琉球,到日本,……釣魚嶼、小東,小嶼也。」[6]60

這裡「小東」為當時台灣的稱呼,這說明當時的中國已認定釣魚島及其附近島嶼都是台灣的附屬島嶼。1561年,冊封使郭汝霖著《重編使琉球錄》,內有記載:「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風,即可望姑米山矣。」[7]

這裡更清楚地表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尾嶼是中國與琉球分界的標誌。清朝第二次冊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次年寫有《使琉球雜錄》,其中記載有他途經釣魚島、赤尾嶼和避海難而祭祀時,船上人告訴他船所經過的「海槽」(當時稱過郊或過溝)即為「中外之界也」。

清康熙時期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的《中山傳信錄》引述琉球權威學者程順則的《指南廣義》的論述:赴琉球的海上航路為由閩安鎮出五虎山,取雞籠頭,經花瓶嶼、彭家山、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馬齒島,入琉球那霸港。這裡的鎮山原指主山,而界上鎮山則可理解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邊界的主島,這是中琉之間將姑米山作為分界的又一可靠的佐證。

2011年,山西收藏家彭令展示了清嘉慶年間墨跡本錢泳的《記事珠》,內有沈復明確記載:嘉慶十三年(1808年),大清王朝頒旨冊封琉球國王。此年二月十八日,正使齊鯤(太史)、副使費錫章(侍御官)、學者沈復(太使司筆硯,字三白,《浮生六記》作者)等出京,同年閏五月二日,他們從福建出發,在左營副將吳安邦率兵弁220名護衛下,分乘二船一同前往琉球國。五月十一日,始出五虎門。向東一望,蒼茫無際,海水作蔥綠色,漸遠漸藍。五月十二日,過淡水。五月十三日辰刻,見釣魚台,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遂叩禱於天后。忽見白燕大如鷗,繞檣而飛,是日即轉風。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十五日午刻,遙見遠山一帶,如虯形,古名琉虯,以形似也。

這段文字記載是中國擁有釣魚台(即釣魚島)主權的鐵證。其實,早在明代,為抵禦倭寇騷擾中國浙江、福建沿海一帶,釣魚島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海上防區,如1561年,抗倭名將胡宗憲與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1621年茅元儀繪製出版的中國海防圖《武備制·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等,均將「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納入其中,這兩地圖是軍方使用的海防圖,無可置疑地說明了中國擁有真實的領土主權。

可見,無論官方的使臣,還是軍方的海防圖都明確記載有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歸屬於中國的歷史事實,這是任何國家都無法否認的中國擁有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的歷史鐵證。

三、日本歷史文獻並沒有關於釣魚島屬於日本的明確的歷史記載

琉球群島按照中國史書上的記載,共包括三十六島。1187年琉球王國成立,此後琉球王國一直是依附於中國的朝貢國,與日本並無聯繫。1609年,薩摩藩(今鹿兒島)武力征服琉球王國,並徵收年貢,造成琉球雙屬中日的局面。琉球王國權威史書是其宰相向象賢於1650年監修的《琉球國中山世鑒》,內中引用陳侃說法「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認定赤尾嶼及其以西島嶼非琉球領土。1972年日本著名的學者井上清教授在其名著《釣魚列島歷史與主權問題的剖析》中對此評論說:作為政治上傾向於日本的向象賢在監修琉球國志《中山世鑒》時完全採納陳侃、高澄的《使琉球錄》的記述,說明中琉分界線不僅對當時的中國人,就是琉球人,也是很清楚的:一點也沒有說到釣魚島等不是中國的領土[8]。1708年,琉球大學者陳順則在《指南廣義》一書中也稱姑米山為「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看來,到18世紀初,姑米島與赤尾嶼之間是中琉雙方認定的海上邊界。

1785年日本著名學者林子平出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內有五張地圖:一張為朝鮮、一張為琉球、兩張為嚇夷(今北海道)、一張為小笠原島。其《琉球國全圖》中琉球屬地皆用橘黃色,鄰接琉球的日本部分則用淡綠色,鄰接中國部分是用粉紅色,以此作為區分,國與國分界很清楚。該圖還標明了釣魚島、黃尾嶼和赤尾嶼的位置,其顏色為粉紅色,與福建、浙江相同。1873年日本出版的《琉球新志》一書所附得《琉球諸島全圖》、1876年日本陸軍參謀局繪製的《大日本全圖》均不含有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6]58。

日本對琉球地理最早的權威著作為1877年出版的《沖繩志》,其作者為1875年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廢藩置縣」的官員伊地知貞馨。他在沖繩全圖和附圖中均未提及到釣魚島或「尖閣列島」。1874年,日本借口1871年琉球漂民在台被殺事件出兵台灣,清政府開始增兵台灣,日本在台灣陷入困境。但清政府一味妥協退讓,於當年10月31日簽訂了《北京專約》:除賠款50萬兩白銀外,日本開始謀求對沖繩的獨佔。1880年清政府與日本政府為琉球歸屬進行談判:雙方確認琉球總共36島,其中未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該年10月7日,日本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宮古八重山兩島考略》及其附圖中都沒有釣魚島或「尖閣諸島」的記載[6]102-104。這次為解決琉球群島的歸屬而進行的談判揭示了非常重要的歷史事實: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絕不是琉球的一部分,就是琉球也不是日本所謂的固有領土。

四、日本對釣魚島所謂的「主權」的依據

從以上中日歷史文獻的梳理來看,釣魚島是中國最早發現並記錄在案的,其主權歸屬顯然是屬於中國的,並得到中國的屬國琉球國的認同。直到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其羽毛可銷往歐洲,1885年他請求沖繩縣令允許他開拓黃尾嶼,並在島上豎立「黃尾嶼古賀開墾」的標記[9]。日本政府以此為憑,稱釣魚島為「無主之地」,是由日本人先佔有的,並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手中奪取的。據《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記載:1885年9月到11月,日本政府先後三次秘密派人到釣魚列島調查,結果認識到該島嶼並非無主之地,實屬於中國。其中10月份的第二次調查報告中有釣魚島「海岸邊有廣闊的碼頭及船隻碇宿所」的記載。這充分佐證了日本人登島之前,中國人已對釣魚島開發利用過。

1893年,沖繩縣令要求將釣魚島劃歸沖繩縣,日本政府仍以「該島究竟是否為帝國所屬尚不明確」為由加以拒絕。1894年7月23日,日本製造了甲午中日戰爭,趁著大好時機強佔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據《日本外交文書》第二十三卷記載1894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發密文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與陸奧宗光商討關於「久場島、魚釣島建立所轄標樁(之)事宜」。野村靖並在密文中說:「有望提交內閣會議重議此事如附件,特先與您商量」。1895年1月11日,陸奧宗光復函表示支持。1月14日,日本政府未等戰爭結束就通過了「內閣決議」,單方面決定將釣魚島劃歸給沖繩縣管轄。2月甲午戰爭結束。4月17日,《馬關條約》簽署,中國被迫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271,自然,釣魚島也包含其中。正如日本橫濱國立大學有歷史正義感的村田忠嬉教授所言:作為歷史事實,被日本稱為尖閣列島的島嶼本來是屬於中國的,並不是屬於琉球的島嶼。日本在1895年佔有了這些地方,是借甲午戰爭勝利之際進行的趁火打劫,決不是堂堂正正的領有行為273。這一歷史事實是不可捏造的,必須有實事求是的認識和客觀科學的分析態度。

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釣魚島的主權歸屬無論從歷史事實還是從法理上來說,都理應屬於中國,因此,在二戰後也自然隨台灣回歸而歸還於中國。但二戰後,由於美國出於冷戰和敵視共產主義的考慮,私自於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簽訂了片面的《舊金山和約》,隨後,於1971年6月美日又簽署有關琉球群島及大東島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協定,使這一問題複雜化,致使目前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越行越遠,實則是違背和損害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成果,即《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所確定的日本無條件投降和日本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的規定[10]。

參考文獻

[1]周鯁生.國際法:上冊[M].北京:商務出版社,1975:75.

[2]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現代漢語詞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1642.

[3][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M].高兆明,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339.

[4]鞠德源.釣魚島正名[M].北京:崑崙出版社,2006:7.

[5]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M].北京: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1994:25.

[6]鄭海麟.釣魚台列嶼之歷史瘀法理研究[M].香港: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1997.

[7]郭汝霖.重編使琉球錄[M].台北:大通書局,1970:73-76.

[8]井上清.釣魚島歷史與主權[M].賈俊琪,譯.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58.

[9][日]日本外務省.日本外交文書:第十八卷:「雜件」[M].東京:日本國際聯合協會,1950:574.

[10]世界知識出版社.國際條約集(1945–1947)[M].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59: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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