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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上存在的一些假新聞

今天中午我一開電腦就看到快資訊上的假新聞 特別惱火的是有人拿清朝服裝的景區表演的照片胡編說乾隆七世孫做夢。

然後因為這個假新聞引起了許多人的誤解, 大部分人我覺得是被這假新聞騙了。更有心思惡劣的皇漢借這個假新聞煽動民族矛盾。

各種惡意辱罵滿族的評論,我都看到了有的甚至是用血腥的語意 ,我看到了人心的黑暗。因為我考慮到老年人不能受刺激,防止本平台的老年讀者或心臟病患者看到血腥評論會影響身體健康,我就不截圖不複製他們的原話了。

因為社會上心術不正的人越來越多,危害別人的人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看到很多事情都有新的法律在規範,比如2019年的新婚姻法規定主動做小三是可以法律制裁的。既然危害別人家庭都可以法律制裁了,那麼發假新聞煽動民族矛盾是不是更加應該法律制裁?

侮辱對國家有貢獻的歷史人物會被審判,那麼造謠誹謗中傷別人的民族是不是也應該被審判?

雖然清朝的歷史人物對新中國沒有直接的貢獻,但是新中國的人也是他們的後代 所以不應該被侮辱。即使有錯誤也應該客觀寬容的看待,而不是一發現他們什麼地方錯了就使勁黑。

我們清楚的看到1900年出生的太太今年119歲 她出生的那年是光緒26年 她難道沒有回憶自己童年的權利嗎?

再過一段時間就是315打假日了,我們消費者討厭買假貨但是為什麼喜歡看假新聞呢? 買了假貨或者商家惡意抬高物價我們打315熱線維權。

那麼我們的歷史被造假 我們的民族被污衊我們該找誰維權?維權號碼是多少?

我們上小學的時候老師就教育我們一根筷子折易折斷,一把筷子折不斷。團結力量大。我們初中的地理課教育我們,中國是56個民族的中國,不是哪個民族的中國,我們班有滿族同學有漢族同學也有貴州和新疆的同學,我們那時候也沒誰歧視誰。我不知道為什麼這些年來黑滿族的行為越來越嚴重,是惡勢力在給那些自稱皇漢的人洗腦嗎?還是那些自稱皇漢的人沒有學習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法。

如果不是被惡勢力洗腦那麼我們一起來學習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自治法吧。而且有些是後經過修改,表述更為準確。

一、序言第一自然段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自然段修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後,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這一制度在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第五自然段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國人民一道,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改革開放,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文化的發展,建設團結、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為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把祖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努力奮鬥。」

二、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併;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線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併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

三、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四、第十八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幹部中,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並在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的「自治區」後增寫「直轄市」。三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六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態平衡、環境保護的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部署。」「民族自治地方為國家的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當地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六、第二十條修改為:「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該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給予答覆。」

七、第二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實踐證明,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 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精神,努力發展本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既然這套法律規定了要反對大民族主義那麼我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我們就應該遵守這項規定如果有人不遵守那麼就應該接受處罰和管制。

作者蜻蜓

滿族文化網出品,轉載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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