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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拜關公還有歷史淵源?關羽當的馬弓手其實很能撈偏門!

編者按:冷研之前的文章《關羽的職場起點只是個片警?》曾經到關羽的職場起點「馬弓手」就是元代基層片兒警。文章裡面的形容是「事少錢多責任重」,很多讀者反映作者馬虎,打錯字了,扣雞腿。這個事情如果在元代,那叫「不好說太細」。但是大元亡了,咱們就看看這個不好說太細的事是怎麼回事。

雖然《三國演義》的成書時間還有爭議,缺乏實錘,但是「馬弓手」這個職務確確實實是元代的官。《三國演義》里公孫瓚看到關張二人分居「步弓手」和「馬弓手」時,感慨的「如此可謂埋沒英雄」其實有兩層含義。一層含義就是基層工作限制了二爺三爺的手腳,「英雄無用武之地」;另一層含義,是弓手這個職位在元代實在是藏污納垢之地,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的典型,二爺三爺這樣的英雄人物要是長期待在這個位置上,什麼英雄氣都磨沒了

雖然行頭不同,但是殖民地,警察,缺乏有效監管,幾百年前的事說起來宛如昨天的事

一個地區治安環境的好壞,無過於盜賊數量的多寡。某乎上嘲諷美歐治安環境的神貼無不證明了這一點。基層警察的勤政與否與社會安寧更是正相關。元代規定,每年績效考核的時候,各路捕盜官要盡心巡警。即使各路盜賊全數按期捉拿,評績效的時候也是次一等,無賊為上,轄區內總有賊又總抓不到賊的算下等;南方佔山為王的土匪雖多,如果剿匪得當,盜清民安,那更是政績卓著,應該官升一等【1】。正所謂「與其花警力破案,不如花精力防範」。

就是這樣的弓手負擔了元代基層穩定的重任。

元代簽發的弓手是維護元代基層社會治安的主力。他們作為縣尉司、巡檢司等捕盜官的助手,承擔了基層縣衙大部分的苦差事。然而元代弓手職級太低,又無固定薪水,僅為官府差發的吏役,職權完全依附官府。因此他們向上受主官的壓迫,向下則壓迫比自己地位更低的百姓。在大元短短几十年的壽命中,弓手這個職位迅速蛻變,和元廷簽發弓手的原意背道而馳。

比如關二爺,他的馬弓手職位是大哥劉備給的。劉備要是起了什麼心眼要在縣裡弄權,二弟三弟那不得全力幫襯?「上下慣通,易偽作弊」【2】說的就是這樣。比如關羽在《三國演義》中說起自己的來歷是「因本處勢豪倚勢凌人,被吾殺了,逃難江湖,五六年矣」。這個身家在元代按規矩是當不得馬弓手的。因為元代明文規定,弓手必須是沒案子在身的包銀戶絲線戶才能當,而且三年一換【3】。然而規矩是人定的,只要情況合適,沒什麼不可冒犯的天條。比如元代最能打最兇殘的弓手是「毛葫蘆兵」,這幫人裡面就多的是亡命之徒。有點星際爭霸中,噴火兵都是縱火犯的意思。也就是劉備哥仨仁義,同樣的環境同樣的事情,換個人做,情勢就大不一樣了。

比如「限期破案」,原本是元廷為了調動基層積極性做出的規定。但是元法比較嚴苛,破不了案子抓不到賊,上官要扣錢,下面的弓手要打板子。如果劉備不想扣錢,又不想自己的兄弟被打板子,那會怎麼樣呢?現成的例子出現在并州縣。那裡的弓手以「擅拷掠,作威福」出名。如果這六個字還不足以形象地說明情況,「妄恣捶披苦楚,捏合指示,虛令招認」就是這些抓不到賊的弓手的本事【4】。

殖民地警務人員日常操作,都坐下

弓手的正差除了抓賊,還有給朝廷的綱運當嚮導,時間長了縣裡所有物資押車的活也給弓手干。這事情本來是苦差。可在元代,弓手門愣是給整成了肥差。那些近水的交通要道,弓手們一出動就要強征民船,而且橫行霸道地騷擾其他沒有被徵用的民船。以至於搞到水面上行船稀少,各地物價騰貴,嚴重影響正常商業活動【5】。補償?嗯呵呵呵呵……

作為基層警力,弓手如果打算維護一方平安,那「嘔心瀝血」累死都正常。可若是弓手橫下一條心,和縣尉一起拋棄自己的保境安民之職,那弓手的破壞力就太強了。弓手本身是中戶,衣食無憂,又不服勞役,如果不想保境安民,那他們就會整天在街上閑逛,閑逛就算了。他們還會糾集閑雜人等,將路過的陌生商旅攔住,隨口編個查盜查逃軍的名頭,把落單的旅客捉拿拷打,洗略財物【6】。這個場景大家大概瀏覽一下描寫港英廉政公署相關故事的電影也能明白。說起來,港英政府治下的警察,確實比中國其他地區的警察更接近元代的「弓手」。

元代弓手本是元代為穩定基層而設,但是元代的政治腐敗速度飛快,原本加在弓手身上的枷鎖除掉後,弓手在元代開始展現出維護治安保境安民的另一面。不論羅貫中是不是明初的人,當馬弓手步弓手是「埋沒」,甚至「毀滅」人才的概念肯定從元代延續到了明代。我們現在再看公孫瓚那句「埋沒了英雄」,是不是能體會出更多的意味?另外說起來,香港警察拜關二爺的習慣,也算是有點歷史傳承的味道啊!

參考資料

【1】韓國中央研巧院編《至正條格校注本》卷二十九《捕亡·防盜》,韓國中央研究院,1988年,第101頁。

【2】《通制條格校注》卷第十七《賦役·濫設頭目》中華書局,2001年.第575頁

【3】「議得各處見役弓手、祗候、首領、面前、曳刺、管勾人等,為是害民,已呈准,於相應戶內從新補換去訖。若以三年一次交換,數年之後,鄉村細民,皆為皂隸,起滅詞訟,紊亂官府,公司不便。以此參祥,合依已行,盡數交替,三年役滿,不作過犯者,依舊存設;曾經斷罪、罷閑及已前勾當之人,不許再用。如違,犯人痛行斷罪,當該官吏量情究治。都省準擬」《通制條格校注》卷第三《戶令·交換公使人隸》中華書局,2001年,第136-137頁。其中"祗候"為職官名。元代各省、路州、縣分設祗候若干名,為供奔走驅使的衙役。"首領"為巧從之首。衙門裡帶領衙役的總領稱首領,副職稱前面。"曳刺"又作拽刺,契丹語,義為"壯±、勇±"。"管勾人"泛指經辯人員,非為固定職稱,多指管理案讀的首領官。細民"就是小民,指平民百姓。"皂隸"指古代賤役,即舊衙口裡的差役。

【4】《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三《雜著·縣政要式》,《欽定四庫全書·集部五》。

【5】至元二十年(1283年)六月監察御史台所上呈節文「諸處官司指以雇船裝載官糧官物為名,故縱公吏、祗候、弓手人等,強行拘刷捉拿往來船隻,雇一擾百,無所不為,所以船客特少,以致物價騰貴,盜賊公行,實與官民為害」《元典章·工部》卷之二《典章五十九·造作二·船隻·禁治拘刷船隻》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81頁。

【6】元成宗時期,儒±鄭介夫上奏「祗候、弓手、曳刺、禁子等戶役甚優閑,無費於己,又可服家,不知何名而與之免糧哉?當今四方無虞,盜賊潛銷,巡尉之名,有若虛設。遇有煙火、逃亡、詐偽等項公事,巡尉司一番買賣,弓手遍擾鄉落,排口受攤指之害,毀突叫器,雞犬不得寧焉。閭閻吞聲,無所告訴。」《元代奏議集錄》(下)《鄭介夫·上奏一巧二十目·俸祿》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88頁。「有革閑弓手、祗候、無役軍人糾合游食之徒,聚成朋黨,多者十數人,少者不下五六人,懸帶弓箭,.執把槍、刀、鐵尺,將路行客旅攔截,詐稱捕限拿賊、根捉逃軍,辨驗引據,將平民拷打,搜番行李,劫奪錢物」《元典章》新集《刑部·騙奪·革閑弓手巧候奪巧錢物》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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