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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 | 富豪苑剛「妻子」無緣遺產!一文看懂BC省關於婚姻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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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是怎樣界定「配偶」的?


沸沸揚揚的中國富豪苑剛遺產爭奪大戰在2月20日有了新的進展。

苑剛五位子女其中之一的媽媽 (法庭代號為母親1,簡稱M1)自稱是苑剛的配偶而要求得到其遺產優先份額的訴求被法院駁回,法官裁定M1與苑剛之間並非配偶關係。這意味著M1將無法以苑剛配偶身份,先得到苑剛的一半遺產。

據法庭文件顯示,M1稱自己和苑剛是配偶關係,而另一名自稱是苑剛配偶的原訴人(法庭代號母親2,簡稱M2)在審判過程中撤訴。因此,M1的身份判定,成為了這一遺產爭奪案的焦點。

據估計,苑剛的遺產在700萬至2100萬加元之間。如果M1被裁定為苑剛配偶,她就擁有最先遺產分割權,先獲得遺產的一半;但如果她不被認為是配偶,則由5個不同母親的苑剛子女共同分配遺產。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是怎樣界定「配偶」的呢?

《她鄉華聞》法律顧問、資深律師孫紫涵表示,

在加拿大,除了具有婚姻關係的兩個人一定是配偶,在許多法案中,配偶的定義還包括在類似婚姻關係狀態下同居達到一定時間的兩個人。

而同居時間的長度要求,在不同的法案下又有所不同。比如,在M1所依據的卑詩省遺囑、遺產及繼承法下,同居要求是至少兩年;聯邦的收入稅法則是一年;卑詩省就業及救助法案,則只需三個月。

孫紫涵律師說,更加複雜的是, 「類似同居關係」都不是在法案中定義,而是由法院根據普通法來裁定。因此,原則上來說,兩個沒有結婚的人到底是不是配偶,要完全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定。

在無數的判例中,法庭也建立了一系列要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


雙方的意圖:

是打算長期或中長期地維持類似夫妻的關係,還是只打算暫時的關係;

經濟融合:

是財務依賴或互相支持,還是相對獨立,各管各;

共同居所:

雙方一直住在一起,還是各自有各自的大本營、只是有時候在一起居住;

親密程度:

是否維持正常的性關係;

社會活動:

是否出雙入對,以伴侶的面目示人;

孩子:

是否有共同的孩子,以及對孩子的撫養狀況;

社會觀感:

朋友,親屬是否覺得兩人是長期伴侶,還是只是拍拖或者朋友,甚至都不知道兩人有任何關係。

以上這些因素,法庭也都很明確指出,沒有哪一個因素特別重要,而是要綜合所有證據通盤考量。

孫紫涵律師認為,在M1的案子里,M1早在2004年春天就與苑剛認識,認識後不久即一起同居,並在2008年為苑剛生下孩子,可是這期間苑剛歷經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眾多女性戀愛並育有多名孩童,

表明苑剛從來不曾意圖與M1維持排他性的伴侶關係

而且,苑剛與M1也沒有任何共同資產,苑剛也沒有對M1提供定期經濟支持。2007年,苑剛移民加拿大,而M1直至苑剛2015年遇害從未來過溫哥華與苑剛共同居住,苑剛也從未帶她出去旅行,等等。

綜合以上,法庭判定苑剛與M1不是「類似婚姻關係」,這一判定是合情合理的。


案情回顧

遭謀殺華裔富商苑剛遺產爭奪案,於2018年11月26日開審,至12月14日結束,其中母親2(M2)在12月初突然撤訴,獲法院批准轉為辯方證人,協議金額沒有公開。

分別代表5個孩子的多位律師於結案陳詞時,分別引用加中不同法律對於婚姻和配偶的定義,力證本案唯一原訴人母親M1與苑剛之間不屬於夫妻關係。M1的律師對此作出反駁。

2015年5月2日,加拿大華裔富豪苑剛(1973年出生於中國河北),在卑詩省西溫哥華一棟價值500萬加元的自家豪宅內被殺後遭分屍。涉案嫌犯是時年54歲的華裔男子趙利(Li Zhao),該嫌犯據稱是死者的表姐夫。

苑剛育有多名子女,但生前為單身狀態。

苑剛死後,先後有多名女子出現,聲稱是苑剛的「妻子」。至少有7名女子表示,自己曾為苑剛生下孩子,另外有百名以上女性聲稱與苑剛有「關係」,這些女子都想在這場千萬加元的遺產案中分得財產。

據法庭文件顯示,2005年9月,苑剛曾與一名加籍女子結婚,並於2007年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但在苑剛取得永居身份之後,同年8月就與該加籍女子離婚。據此,法庭認為,苑剛是為移民而假結婚。

苑剛死前,曾與行兇嫌犯趙利一家住在西溫,家中還包括趙利的妻子、女兒及岳母。苑剛與本案中所有5位母親都在中國相識。除M2移居加拿大外,其他幾位都繼續在中國居住。M2的孩子在苑剛死前不久,還搬去與苑剛同住。

2004年春天,M1在一次朋友的聚會上認識苑剛,當時她年僅16歲。隨後,她搬入苑剛的父母家,與苑剛同居,並曾在苑剛的勸說下墮過胎。苑剛曾告訴M1,他計劃通過假結婚為M1辦理加拿大移民。在與苑剛相識並同居的當年年底,M1搬出了苑剛父母家。

2008年12月,時年21歲的M1為苑剛生下了一個孩子(法庭代號為1號兒童),那時苑剛35歲。

M1表示,苑剛曾於2010年和她談過讓她和孩子搬到加拿大,但她對此不感興趣。2011年,她搬入苑剛弟弟苑強在家鄉城市購買的一套公寓,房子寫在1號兒童的名下。

據M1描述,苑剛父親2011年被診斷出癌症後,她經常去醫院照顧苑父,苑父也曾向人提及她是「兒媳婦」,她則叫苑父為「爸爸」。苑剛死後,M1把苑剛的骨灰帶回中國。

苑剛的弟弟苑強為M1作供指,經常看到M1與苑剛一起居住在其父母家,或者與苑剛一起住在中國的一套公寓里。他認為,M1與哥哥苑剛與其他夫妻一樣,「對彼此很好,與父母同住,有一個孩子」。但他沒有解釋為何把所購公寓寫在M1的孩子名下。

苑剛的兩位司機則作證指出,他們曾多次接送苑剛及M1。其中一位司機稱,每年在M1孩子生日時為其接送魔術師。但這位司機也承認,他曾見到苑剛與眾多其他女性在一起。

此案嫌犯趙利及其妻皆向法庭供述,苑剛曾帶不同女性回家,趙利妻子李小梅更稱苑剛帶回去的女性根本就數不清。



據李小梅說,苑剛死前,她從未聽說過M1,但2015年M2和她的孩子(法庭代號2號兒童)搬入她家時,她曾幫助照顧過2號兒童。她亦記得,5號兒童的母親懷孕時,也曾來家裡住過幾天。據趙利透露,苑剛曾表示很討厭M1這樣的女人,因為她很會算計,並極力討好苑剛父母,想讓他們勸說苑剛與她結婚。

根據卑詩《遺囑和遺產繼承法》(Wills and Estate Succession Act),要被認為是苑剛的配偶,M1必須滿足在苑剛去世前的最後兩年,與他以「類似婚姻的關係」(marriage-like relationship)住在一起。

法官認為,M1與苑剛之間至少在2011年之後,就不存在類似婚姻的關係。就算婚姻關係存在,到2014年苑剛取消M1母子來加行程後,他就已經結束兩人的關係。

法官表示,這不是M1與其他母親之間的較量,但其他母親的證供對確定M1與苑剛的關係至關重要。首先,其他母親與苑剛在一起的證據影響了M1的可信度。其次,這也顯示出苑剛對M1的態度。

文件還指出,從2013年11月至苑剛去世前,苑剛與其他幾位母親都有關係。此外,他還在約會網站上發布求偶訊息,期間亦與其他女性前往美國拉斯維加斯及英國等地旅行。

苑剛還曾為M2和M3號母親出錢租房,亦曾說服M2和M3號母親遷居加拿大,而M2和孩子最終於2014年7月搬到加國。法官認為,很可能正是因為M2搬到加拿大,苑剛才取消了M1和孩子來加拿大的行程。

法官說,M1支持自己作為苑剛妻子的證據,只是所謂地住在一起、與家人過新年、在醫院照顧苑剛父親及苑剛與孩子的關係等。據M1稱,2007年至2011年,她住在苑剛父母家,當苑剛不出差時也回去住。但法官說,實際上,苑剛2007年後都住在中國某大城市的一套公寓里,雖然M1聲稱她也經常住在那裡,但這與其他幾位母親供詞中所提到的時間相互矛盾。

此案,法官認為,性關係是法庭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M1無法證明她在苑剛死前兩年與他有性生活,但M2和M3號母親都可以提供證明。

法庭還認為,苑強的證詞缺乏細節,他對苑剛所知甚少,在苑剛死前也很少聯繫。因此,法官認為,自2011年M1搬入苑強所提供的公寓後,M1與苑剛便沒有一起生活。2014年9月,苑剛最後一次離開中國,直到他死前的8個月里,M1都沒有見過苑剛。

苑剛也沒有要和M1過類似婚姻生活的願望,他安排了M2來加拿大,就是否定他要和M1過長期婚姻生活的證明。

苑剛另外4個孩子的4位律師也分別提出證據,表示苑剛從來沒有顧及過M1。並指,苑剛與M1也很少以夫妻身份一起參加社交活動,只有家人認可他們的關係,即使孩子在學校要求父親參與的活動,苑剛也沒有參加。苑剛亦不向M1提供生活費,M1的錢主要來自苑剛母親以及M1自己的母親和家人。

此外,苑剛和M1沒有銀行聯名賬戶,名下也沒有共同財產,M1住的房子實際上是苑強提供,且在1號兒童名下。雖然苑剛曾為M1購買名貴禮物,但他也曾為其他母親購買禮物,並帶她們去旅行,但他從未帶M1出外旅行。因此,法官認為M1和苑剛之間不是類似婚姻的關係,因此判M1敗訴。

(部分案情細節綜合星島日報、51.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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