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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麼對付人販子?這條律令放到現在肯定無人敢犯法

從古至今販賣人口這種嚴重的犯罪,並不是現在才有,在中國古代這種情況就已經屢見不鮮,而且是屢禁不止。歷代王朝在針對人販子的懲罰都是非常嚴重的,但歷代又有不同。隨著歷史的發展更加註重區分和人性化。但對於那些罪大惡極者從來沒有手軟,甚至使用極刑以起到以儆效尤的地步。那麼古代怎麼對付人販子?這條律令放到現在肯定無人敢犯法。

眾所周知,自古以來,中國曆朝歷代的以儒家思想立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字,這個「仁」字不是亂施愛心、假慈假悲,而是強調對他人痛苦的一種認同感,比如「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天地之性,惟人為貴」。

在明朝以後,拐賣罪行得按照被拐賣者的遭遇來判刑,如果是賣給別人當妻妾子孫的,人販子杖一百,徒三年;如果是賣給別人當奴婢的,杖八十,徒兩年;如果被拐賣者受到了身體傷害,那就是死刑無疑了,同時買家的罪只比人販子低一等。對於人販子的打擊,歷朝歷代均使用嚴厲酷刑。明朝以後將拐賣行為與群盜、盜殺傷人、盜發墳冢等重大罪行並提,並處以磔刑(砍頭後並將屍體分裂)。唐律規定:「諸略人、略賣人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

到了明清時期,朝廷的法律更加完善,但在懲治方面,刑罰有所減輕。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身份社會,人身權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別,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對人販子處罰是不一樣的。若拐賣的是別家奴僕,則處罰往往較輕;若拐賣良家子女,人販子會受到到重罰。

而在中國古代,朝廷已經意識到了人口販賣對於社會的危害,因而特地設定了一系列律法用於打擊犯罪。以下便是律法的具體內容: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各位看一下,最輕的都是流放,流放實際上就是做苦工。生死不知,差不多算是判了死刑!而如果把這些律令放進現在的刑法,哪怕是只有一半,筆者相信現在人販子都不會這麼多,這麼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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