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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天偷東西不犯法 是小偷的狂歡節

李大嘴 大嘴讀史

有人說,人類歷史上最古老的兩個職業,一個是娼妓,一個是小偷。

小偷的歷史悠久,卻始終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覺世名言》中說小偷是「攪世的魔頭,把一座清平世界,弄得鬼怕神愁」,足見小偷的危害之大。

這一天偷東西不犯法 是小偷的狂歡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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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歷史上,曾經有那麼一天,全民皆偷,簡直就是小偷的狂歡節。

這一天就是金元時期的農曆正月十六。

據宋代文惟簡的《虜廷事實》記載:「虜中每至正月十六日夜,謂之放偷。俗以為常,官亦不能禁。其日夜人家若不畏謹,則衣裳、器用、鞍馬、車乘之屬為人竊去。隔三兩日間,主人知其所在,則以酒食錢物贖之,方得原物。」

明代劉侗的《帝京景物略》中也記載,金元時期元宵節「偷至,笑遣之,雖竊至妻女不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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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在正月十六這一天,偷東西是合法的,官府不管,老百姓也習以為常。失主即使看見小偷在行竊,也當作沒看見。

一般的東西也就算了,如果是重要的東西,物主會通過各種渠道,查明自己的東西在誰那裡,過上幾天,帶上禮物去拜訪,索還失物,這時候小偷也好,收贓的也好,必須物歸原主。不然的話,官府就可以介入了。

女真人的金國、蒙古人的元朝之所以有這樣的風俗,應該是和契丹人的遼國一脈相承的。

契丹人玩得還要更嗨一點。

首先,契丹人的「放偷日」足足有三天,是正月十三、正月十四和正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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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契丹人可以偷的東西範圍更廣,甚至可以偷媳婦。

據宋代洪皓的《松漠紀聞》記載,「妻女寶貨、車馬為人所竊,皆不加刑」、「亦有先與室女私約至期而竊取者,女願留則聽之」。

據史料記載,大多數契丹人對「放偷日」期間的偷盜採取寬容的態度。在此期間,物主只是嚴加戒備,以防失竊,如果失竊貴重物品也只是想方設法去取回。

如果郎情妾意,相約私奔,女方家庭也沒什麼辦法。

這簡直就是小偷的節日,私奔的天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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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這種奇葩的風俗,也逐漸傳播到漢族人聚居區域。

與金遼同時期的宋朝就有了「放偷」的習俗,到了明朝,不少地方也還在「放偷」。

據明代郎鍈的《七修類稿·放偷》記載,「金與元國俗,正月十六日謂之放偷。是日,各家皆嚴備,遇偷至,則笑遣之;雖妻女、車馬、寶貨為人所竊,皆不加罪。聞今揚州尚然。」

不過,漢族人玩「放偷」還是比較斯文的,特別貴重的東西由於主人的嚴防死守,不容易得手,更多的人基本上就是抱著遊戲的心態,偷些小玩意,圖的是個樂子。

在江南水鄉,正月十六偷東西更是被賦予了討吉利的內涵,所謂「元夕偷青者以受詈為祥,失者以不詈為吉」,偷東西挨罵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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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摘幾棵別人菜地里的青菜,如果被主人罵,被認為是一種吉兆。

偷采人家的小蔥,給自己孩子吃,孩子就會變聰(蔥)明。

如果準備生育的婦女偷到了別家的豬食盆,又被主人大罵,這也是好兆頭,意味著會生男孩。

不太明白其中的邏輯。

清朝詩人查嗣瑮在《燕京雜詠》中寫道:「六街燈月影鱗鱗,踏遍長橋摸鎖頻,略遣金吾弛夜禁,九門猶有放偷人」。

「相偷為戲」既然是一種大家參與的民間習俗,偷東西與放小偷,就成為約定俗成的遊戲規則。

在火樹銀花、熱熱鬧鬧的元宵節,用一種遊戲心態「相偷為戲」,用一種非常規的行為,挑逗日常的約束和規範,使得元宵節的「鬧」愈加帶來歡笑。

幾年前的「全民偷菜」,也正是這種風俗的網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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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許,我們每個人心底深處都有一個偷竊的「小惡魔」,偶爾也要放出來透透氣。

參考書目:《虜廷事實》、《帝京景物略》、《松漠紀聞》、《七修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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