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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殺前領導「為凶21年」,72歲廠長坐牢11年後終獲平反賠償

文| 每日人物張萌 編輯王輝

1997年9月9日,60歲的前任廠長翁道秀死在安徽省蕪湖市繁昌縣荻礦水泥廠的辦公室內,新廠長朱能剛因和翁道秀髮生過衝突而身負重大嫌疑,經縣、市兩級法院審理,朱能剛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在獄中,朱能剛努力學習法律知識,為申請再審當年的案件做準備;2008年9月,因獲減刑提前出獄的朱能剛開始四處奔走申訴。終於在2018年6月2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朱能剛無罪。

2018年9月28日,朱能剛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2月11日,朱能剛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他將獲得失去人身自由賠償金人民幣114萬餘元及精神撫慰金人民幣35萬元。

沉冤得雪並不意味著案件的終結,事隔21年,真正的兇手還未伏法。朱能剛說,希望能夠早日抓到犯罪嫌疑人,只有這樣,才能還自己真正的清白,也給逝者一個交代。

1997年就任廠長時的朱能剛和2018年拿到再審判決書的朱能剛。

新廠長上任「被」成為殺人兇手,二審仍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72歲的朱能剛精神矍鑠,臉上總是掛著笑容。他說,這些年他一直堅持每天鍛煉,在監獄裡也不例外。他知道,只有身體健康,才有精力去為自己討回清白。

朱能剛告訴每日人物,自己15歲就參加工作,從繁昌縣荻礦水泥廠的一個小工人一步步做到車間主任、科長。1997年5月,50歲的朱能剛經職工大會選舉成為荻礦水泥廠廠長。

1997年9月9日,60歲的前任廠長翁道秀被發現死在自己的辦公室內。經法醫鑒定,翁道秀系他殺,死亡時間在9月7日14時左右。

老廠長翁道秀被殺,剛上任三個月的新廠長朱能剛被警方列為重點懷疑對象。

在案發前幾天,翁道秀將其在外地要回的3萬元水泥廠貨款截留,用於償還其在水泥廠的集資款,遭到朱能剛的反對,因此兩人發生爭執。

朱能剛回憶,當時廠里的職工沒人相信會是他殺的人。朱能剛的妻子提及老伴稱,他心地善良,平時連一個蒼蠅都不打。朱翁兩家平時相處很好,她和朱能剛結婚還是翁道秀做的媒,她和孩子根本不相信老伴會害人。

1997年9月12日,朱能剛因涉嫌故意傷害被繁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6 日被逮捕。繁昌縣人民檢察院於1998年12月22日提起公訴,1999年3月24日,繁昌縣人民法院以朱能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道秀的兒子家庭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元整。

一審認定的事實是,朱能剛趁翁道秀單獨在辦公室時對翁道秀施暴,導致翁道秀全身多處重傷,從而引起外傷性休克,呼吸心跳驟停死亡。

一審判決後,朱能剛提起上訴,其辯護律師楊偉認為辦案機關的取證程序不合法,原判認定上訴人殺害翁道秀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二審後認為,原判認定的主要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及附帶民事判決恰當,審判程序合法。

1999年9月7日,也就是命案發生兩年整的那天,朱家收到了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書中寫道:「本案證據雖尚有欠缺之處,但有大量的證人證言以及法醫鑒定、檢驗報告、現場勘驗記錄等書證佐證,並能與上訴人朱能剛所作的兩次有罪供述相印證,因此本案的基本事實清楚,主要證據能證明朱能剛的犯罪事實。因此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亦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有關「兩次有罪供述」,據判決書顯示,朱能剛在接受第12、13次的問話中作出有罪供述,供述殺人經過並繪製案發現場圖。除這兩次之外的訊問中,他均辯解自己無罪。

朱能剛回憶,在被公安機關羈押期間,他共接受了22次訊問。其中,連續接受兩天三夜長達60小時的訊問經歷,「都是跪在地下進行的」。

得知維持原判這一結果時,朱能剛的心情只有兩個字:「氣憤」。他不明白,自己明明沒有傷害翁道秀,為什麼卻成了殺人犯,而且是「事實清楚」的殺人犯。

1999年二審認定朱能剛犯故意傷害罪,維持原判。

4017天牢獄之災,兒女因自己失業,如今養老無著落

從1997年9月12日被拘留,到2008年9月11日被釋放,朱能剛失去了整整4017天的自由。出獄那年,他已經61歲了。

這些年,朱家因失去朱能剛這個主要勞動力,生活陷入困境。但家庭受到的影響還遠不止這些。

三個子女也因他的案件而受到牽連。大女兒原本在荻礦水泥廠做會計,二女兒在另一個工廠的化驗室工作,兒子在荻港交警隊,但三人都因朱能剛進監獄而丟了工作,現在均在外打工維持生活。兒子原本想要入伍,也由於父親的事未能通過政審。

翁家和朱家不再是好鄰居。朱能剛說,在他服刑期間,翁家人還到自己家裡鬧過。一審過後,翁道秀的兒子不滿一萬元的賠償數額,要求朱家賠償二十萬,這一要求被法院駁回後,也沒有找朱家要這一萬元的賠償款。

而對於朱能剛自己來說,原本正是新官上任,大展宏圖之際,卻一下子成為了殺死同事、朋友的階下囚。直到現在,他還經常想起在監獄裡的生活,連做夢時也會夢見在監獄吃飯、勞動的場景。

當被問起蒙冤入獄這11年的感想時,朱能剛笑著說:「能有什麼想法呢,事情已經過去了,還想它幹嘛呢,不想了。」

現在,老兩口住在女兒的房子里,收入只能勉強維持生活。除了老伴的一點養老金以外,每月能領到1400元居民社保,這是他花了3萬餘元自費辦理的。

他說,現在拿到了國家賠償,把債還上後,要繼續想辦法拿到屬於自己的醫保、社保,「現在年紀大了,這個事情得趕快解決」。

年輕時的朱能剛夫婦與2019年的朱能剛夫婦。

為討清白自學法律,奔走十年屢受挫但從未灰心

服刑期間,朱能剛一邊積極改造,爭取減刑,一邊學習法律知識,撰寫材料。他囑咐家人,來探監時不用帶別的,只需要帶法律相關書籍。學習時遇到不理解的地方,他就向監獄的幹部請教。由於表現良好,在一次監獄失火時及時報告、參與救火,立下了功,朱能剛獲得累計四年減刑,實際服刑時間為11年。

朱能剛說,看守所、監獄的工作人員都很關心理解他。合肥監獄獄政科在了解了他的情況後,對此案作了一個多星期的複查,認為判決存在問題,後根據我國監獄法的相關規定,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和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各發過一份《處理意見書》。

2008年出獄後,朱能剛在家人的支持下,一心申訴,四處奔走,向各地執法機關寄了大量材料。

2009年9月,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此案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朱能剛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駁回申訴。

2009年10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稱「本案的現有證據和你的有罪供述,均能證明案件事實」,駁回了朱能剛的申訴。

2012年6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該案有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朱能剛的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駁回。

出獄後十年來,除了書寫、遞交材料,朱能剛也密切關注著國內其他冤案平反的案例,那些案件是如何再審的、需要哪些條件,他都仔細地對照自己的情況作分析。

最後案件的平反,也有賴外界的關注和呼籲。其中就有安徽省人大代表、全國勞模楊良金,他曾在兩屆省人大會議上呼籲重審此案。

他告訴每日人物,要啟動舊案再審,往往都是要等「亡者歸來」或者真兇出現,而在朱能剛的案件中,這兩個條件都不具備,因此整個申訴過程更是難上加難。

楊良金回憶稱,多年以前,朱能剛上門請求援助時,他並沒有直接相信朱能剛的說法,是在反覆研讀材料,並諮詢了律師,確定這起案件中的法醫鑒定等確實有問題後,才決定幫忙反映情況、推動此案再審的。

朱能剛說,這21年里反覆申訴無果,但他始終沒有失去過信心。「因為我學過法、懂法,我相信國家的法律,我從來不曾灰心過。」在蒙冤21年後,朱能剛終於不用再背負「殺人犯」這沉重的罪名。

2018年再審,撤銷當年判決,朱能剛無罪。

冤21年後終迎再審,洗脫罪名獲國家賠償

通過多年的不懈努力,朱能剛的案件得到了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

蕪湖市人大代表、安徽商貿職業技術學院周平教授向每日人物介紹,了解此事後,他在蕪湖市人大會議上寫了《關於啟動朱能剛等冤案再審的建議》。此事最終能夠再審,也確實是因為案件存在諸多疑點和矛盾,根據疑罪從無原則,控方指控的犯罪證據不足,本應作出無罪的判決。

在多位司法界人士的幫助下,朱能剛故意傷害案終於啟動了再審程序。2018年5 月16日,該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經綜合分析認定,朱能剛作出的兩次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前後供述不一且與現場勘察情況不符,有罪供述時提供的作案現場圖也不能確定是朱能剛本人所畫。早在1999年一審時,朱能剛就辯稱該圖不是自己繪製的,圖上也沒有他的簽名和手印。另外,現場尚未發現朱能剛的生物學痕迹,也沒有證人目擊朱能剛在案發時段進入過翁道秀辦公室,沒有證據證明朱能剛到過犯罪現場。

法院再審認為,原判據以認定朱能剛犯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既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朱能剛有罪。

為這一結果感到高興的還有朱能剛的辯護律師楊偉。

1998年,楊偉受朱能剛一家委託為他辯護;2018年,朱能剛一案再審和申請國家賠償時,委託代理人之一依然是楊偉。當年的判決結果,使時年30歲的楊偉不再辦理其他刑事案件,堅持要為朱能剛討回清白。這二十餘年裡,楊偉沒向朱家要一分報酬。

談起這些幫助過自己的人,朱能剛很激動,「這些年我不管什麼時候去找他(楊偉),去了他就接待我。還有一位快八十歲的老律師吳宗林,給過我70多頁的材料,分文不收,我非常感謝他老人家。」

關注此案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接待自己的政法委和兩院工作人員……朱能剛全都記在心裡,「世上還是好人多」。

國家賠償決定書。

2018年9月28日,朱能剛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12月10日,法院發布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6日公布2018年最新國家賠償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284.74元,經與朱能剛協商,依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決定賠償朱能剛人身自由賠償金1143800.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0元,共計1493800.58元。

12月11日,朱能剛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他表示,35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和他提出的金額差距較大,但經協商,他不準備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朱能剛計劃將這筆錢,首先拿去還掉打官司的債,剩下的分給子女們,「這些年虧欠他們太多了」。

72歲的他,希望能夠早日抓到犯罪嫌疑人,還自己真正的清白,給逝者一個交代。

(朱能剛現已改名,文中統一使用1997年案發時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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