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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當事人能拒絕總統的赦免嗎?

總統特赦曾多次出現在新聞中,並且引發了一波關於總統赦免權可延伸多遠的疑問,以及獲得赦免的人如果完全拒絕赦免會怎麼樣?這樣的事情可能發生嗎?還是說被赦免的人別無選擇呢?信不信由你,這是過去兩個世紀以來出現過多次的問題,而答案並不明確。


想要完全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得在減刑和赦免之間作出重要區分。這兩者都是總統所被賦予的赦免權力的一部分,但層面卻有所不同。喬治敦大學教授Randy Barnett在接受ABC News採訪時解釋說:「赦免是針對犯罪的『行政寬恕』,減刑則是針對刑罰的『行政寬減』」。而問題的答案就取決於這種區別。

第一案

1833年,最高法院審理了George Wilson案。1830年5月27日,Wilson和同謀James Porter因搶劫一名美國郵政工人並使其生命陷入險境而被判處死刑。雖然Porter在一個月後被處死,但是在1830年7月2日,Wilson卻設法逃脫了判決。當安德魯·傑克遜總統知道Wilson還因其他罪行而被判刑後(他至少還得坐20年牢),決定赦免他的死刑指控。出於某種原因,Wilson卻拒絕了赦免。

1833年,最高法院最終對這一事件進行了權衡,並裁定「赦免是一種契約,交付對於其有效性至關重要,如果沒有人接受,交付則不完整。它也可能被接受人所拒絕,一旦接受人拒絕,我們在法庭上沒有強迫他接受的權力」。

第二案

這種拒絕權在1915年得到了肯定。《紐約論壇報》的城市新聞編輯George Burdick通過援引自己的第五修正案權利,拒絕就涉嫌關稅欺詐的文章來源作證。伍德羅·威爾遜總統隨後赦免了Burdick,保護他在作證時免遭可能因自證其罪而導致的任何指控。


此次赦免背後的初衷是為了迫使Burdick作證,使他不會因自己可能揭露的任何行為而被定罪。但是Burdick卻拒絕了赦免,而是繼續援引自己的權利,並因此被判藐視法庭。


最高法院裁定Burdick有權拒絕赦免,因此他沒有失去第五修正案的權利。

第三案

1927年的一項裁決為赦免問題掀起了新波瀾。1905年,Vuco Perovich因謀殺罪被判處死刑,幾年後塔夫脫總統將其改判為終身監禁。Perovich對此提出了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聲稱自己的減刑是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完成的。最高法院則最終裁定「不需要經過罪犯的同意」。


這項裁決導致法學家們數十年來都在納悶兒該案是否推翻了以上早期案件。


但從目前的事實來看:你或許可以拒絕赦免,但你不能拒絕減刑。


本文譯自 Mentalfloss,由譯者 HTT110 基於創作共用協議(BY-NC)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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