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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進入到這個地方,註定會是九死一生,很多人都沒辦法活著出來

人類歷史的發展,從社會學的角度上來看,可以看做是:由「個體」到「集體」的一個轉變。人類是天生的的群居動物,絕大部分人都無法忍受一個人孤獨的生活。當人越聚越多,就會慢慢的形成一個以某種方式作為紐帶的集合,最終,到達一定規模時,國家就這麼產生了。

並且,任何一個集體都會有對於集體成員的要求,一個家庭就是所謂的家規、一個公司就是日常的規章制度,而一個國家,它所依賴的就是約束國民行為的法律法規。法律的威嚴神聖不可侵犯,所以,只有保證法律的實施,才能確保一個國家的長治久安。

法律是帶有懲罰性質的,違背法律的人將會強制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就衍生了確保司法順利進行的各個機構。大多數人,如果,觸犯了法律都將會在監獄中改造一段時間,部落時代沒有監獄的概念,犯了錯的部落成員,會被首領要求待在一個地方不得行動。

這就是最早的關於監獄形態的描述,即:失去自由。

在這之後,部落越來越大,犯錯的人也越來越多,於是,才正式出現了「監獄」這一執行制裁的地方,並且,有了相應的官職和相對完善的配置。所以,不管在什麼時候,監獄都是一個讓正常人不願接近的地方。監獄裡關押的都是囚犯,他們沒有人身自由,必須在一定時間裡為自己犯下的錯贖罪。

而監獄也可以說是「在國家機構中最容易滋生黑暗的地方」,本來,這裡的人大多數都是為非作歹的惡人,首先,正常人的生存法則就不適用於他們。其次,由於他們身份的特殊性,一群失去自由的囚犯很容易讓一個正常人從心理上對他們產生蔑視和厭惡的情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囚犯的死活和遭受的待遇很難讓人產生同情,畢竟,他們受的苦都是因為他們犯了錯。

也就是這種心理讓一些罪惡開始產生,但諷刺的是:這裡原本應該是終結罪惡的地方。

各朝各代,囚犯的生存環境都非常惡劣,畢竟,他們身懷罪惡,所以,無論怎樣的懲罰,在人們看來都是應該的,粗暴的對待他們世人也不會覺得有任何不妥。並且,在古代,囚犯的生死大多不會受到人們的太多關注,很多時候一紙報告就完事了。

每個朝代的制度和對囚犯的態度都各不相同,在清代的監獄中,就有許多的「非正常死亡」現象。其實,監獄生存環境差,大多數囚犯生病也得不到及時的救治,經常會有一些人死去,這種「非正常死亡」說起來也是正常。

但是,還有一些就是出於利益,監獄裡也是存在著完整的利益鏈的。並不是說,監獄的生存環境惡劣,就代表著看押監獄的人也存在著相同的處境。

首先,作為監獄管理者的官員和獄卒,他們的待遇一定是最好的。其次,牢房也分三六九等,有的住起來舒適、整潔,除了沒有自由並不比外面差。有的卻骯髒不堪、病菌肆掠,住上幾個月,不是死囚估計也死定了。對於這些牢房的分配,那自然是看你能出多少銀兩去賄賂獄卒。

在這個社會秩序已經喪失大半的地方,金錢可以辦到許多你想做的事。特別是在清代的監獄裡,那些上好的監室住的多是江洋大盜、鬧事的商紳之子,家裡花點錢買個好點的囚室住上幾天,在花點錢又放出去,而那些無錢無勢的犯人,往往都待在條件最差的地方。這些人大多數又是為生活所迫才犯下罪行,甚至,不乏冤假錯案的產生。

而這些人,一旦進入監獄,註定是九死一生,很多都沒辦法活著出來。

在清代的監獄裡,有時候短短的一個秋季,囚犯的「非正常死亡」人數可達上千人。雖然,這個數字有些極端,但是,歷史上的記載比比皆是,足以證明監獄的黑暗。

清代文學家、桐城派祖師爺方苞,就著有《獄中雜記》一書,他曾在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因為,受一起文字獄的牽連,被關進了刑部大牢。獄中禁卒為所欲為、魚肉在押人員的醜惡現象給方苞留下深刻印象。出獄後他便寫下此書,也讓後世的人們對當時清代刀俎的格局有了一定的了解。

作品散文可分為四個部分。第一、二兩段為第一部分,寫獄中瘟疫流行,死者甚眾的情況和原因。第三、四段為第二部分,進一步揭露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手段的狠毒和用心的險惡。第五、六段為第三部分,揭發奸吏貪贓枉法的罪惡行為。第七段為第四部分,揭露胥吏獄卒和姦民相勾結牟利的事實,說明當時的監獄陰森可怕。

但不可否認的是,不是所有的朝代與制度都是如此黑暗。

《資治通鑒》中就記載了一個讓現代人覺得不可思議的故事,就比如:唐太宗時期,他曾與囚犯約定,釋放了四百死囚讓其回家與家人團聚,但是,在秋後要一個不少的回來接受死刑。欽點之後,四百死囚竟一個不少的回到監獄準備趕赴死刑,這在歷史也算是一番美談。在白居易的《新樂府》詩中有一句「死囚四百來歸獄」說的就是這件事。

但是,這種事也只是偶爾發生,大多數時候,囚犯依舊是沒有任何人關注和同情的群體。

時至今日,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健全的時代,人們的觀念也有所改變。雖然,普通人依舊對囚犯抱有成見,雖然,監獄依然是一個很難見到光的地方,但是,至少囚犯的生存環境相比較古時候實在是有了天壤之別。在今天,沒有那個監獄敢隨便鬧出「非正常死亡」的現象,即便是死刑犯,在未到死期時這個人也依然還享有著活著的權利。

可以說,這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進步,畢竟,我們從蒙昧時期走到文明社會的今天,已經是十分不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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