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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談未來金融科技新問題:商業模式設「三層以上」獎勵機制 或涉嫌傳銷

當前,金融科技已成為業內廣泛關注議論的熱點。從最早的信息金融發展至互聯網金融,再從互聯網金融逐漸向智能型金融科技轉型,中國金融服務在科技的助力下,效率和質量不斷提升。

繼2014年以來,互聯網金融連續5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從2014年的「健康發展」,到2015年「異軍突起」,到2016年的「規範發展」,到2017年的「警惕風險」,再到2018年的「健全監管」……

如今,又到2019年全國兩會時間,對於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行業,今年又釋放出哪些信號?如何看待接下來互聯網金融、金融科技的發展方向?背後的監管邏輯是怎樣?其將迎來哪些機遇?又面臨哪些挑戰?哪些行為值得警惕?兩會期間,鳳凰網WEMONEY與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進行了深度交流。

下附肖颯觀點全文:

互聯網金融風險總體可控

互聯網金融的主業態中,P2P網路借貸的相關風險較為突出,股權眾籌和其他業態的問題只出現在了局部地區。

P2P網路借貸的風險之所以會引起廣泛關注,其主要原因是「涉眾」 「剛性兌付未被打破」,從我們的觀察來看,辦案機關和監管機關的態度相對「柔和」,對於出現兌付困難的平台,不再直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是給予一定時間處理債權債務關係,同時打擊「逃廢債」,最大程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互聯網金融這個辭彙,有一定概率不會再次出現在本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中;如果出現,其使用的辭彙,可能會是「引導良性退出」等,請大家敬請期待。

新情況、新問題

從當下法律風險的角度,我們發現「網路傳銷案件」有蔓延之勢。

未來金融科技行業的新問題,可能會有一些創業團隊、公司從實業出發,試圖在「商業模式」上搞創新,把消費者、員工、股東的身份進行混同,這種做法看似天馬行空,倒也是有些經濟因素支持。

然而,作為法律人,我們必須提醒設計「三層以上」獎勵機制,可能會涉嫌「傳銷」,為首的公司領導者、組織者,甚至講師,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嫌疑人。因此,在進行實業「通證改造」、區塊鏈應用領域創新等項目,必須謹防刑法第224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紅線」。

至於項目虛假或不實,還有可能引發詐騙類法律風險,在南方一些地區按照集資詐騙罪對某些主要分子採取了強制措施,還請金融科技的創業者三思而後行,謹防囹圄風險。

金融消費者保護與金融創新的「矛」與「盾」

我們必須要面臨一個兩難選擇,那就是現階段到底更重視「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還是要多給「金融創新者」留有發揮空間?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普遍更重視「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這是正確的,也是我們要堅持的。在實踐中,處理一些涉眾金融案件時,我們看到了辦案機關的斟酌和謹慎,看到了監管部門的努力和思考,金融消費者這個「變數」始終是大家最在乎的「關鍵點」。當然,作為一枚普通的金融消費者,我們自己也要加強金融和法律常識的學習,不能有「等、靠、要」的依賴心理,要敢於承擔自己選擇的結果。

同時,我們必須指出,還是要給金融創業者留有「適當的創新空間」。創新是發展的動力,沒有適度創新就沒有經濟活力。對於不傷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給長尾客戶提供金融支持的普惠金融,必須給予大力支持。北京大學國發院黃益平教授認為:經濟要轉型,金融沒跟上...... 這句話直指內心,我們也要兼聽則明,對於經濟轉型中需要的金融服務,是不是還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答案是肯定的。

寫在最後...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互聯網金融的「功過參半」,未來會有人對此作出客觀評價。然而,這個行業不是冰冷的計算機和機器,而是連接廣大金融消費個人與行業從業者的橋樑。如果沒有P2P這個舶來品,我們也不知道原來「點對點」直接融資更高效,也不會反思傳統銀行業吃「利差」的舒適......

作為行業老兵,樂見互聯網金融迭代為金融科技,請注意,互聯網金融的落腳點是「金融」,而金融科技的本質是「科技」,兩者有了質的不同。對於金融,全世界都採取了剋制和保守的法律態度,這無可厚非,不贅述;對於科技,大多數國家採取了開放和包容的法律態度,這也是對的。

我們還是要走在世界的前列,用創新驅動經濟發展,讓人類的智慧照耀每個普通人的衣食住行,感恩生活!感恩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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