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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有物業卻在荷蘭領取社會救濟金者被罰款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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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今天荷蘭人民報(Volkskrant)報道,那些因在荷蘭以外有財產卻在荷蘭領取社會救助金的人,在被罰款的同時,還可以在法律名義上獲得福利。

在荷蘭,有些外裔移民一方面在荷蘭因為找不到工作而必須倚靠領取社會救濟金生活,同時另一方面其在祖籍國或者外國擁有不動產,卻向市政府隱瞞。通常被市政府發現並經過核實的情況下,會受到處罰。這種情況在土耳其、摩洛哥和東歐移民中出現較多。

這個罰款的數額要視其領取荷蘭社會救濟金的時間、數額和海外不動產的價值而定,最高可以要求100%償還所有的社會救濟金。

2016年,政府發現了領取救濟金人士在海外隱瞞財產共達630萬歐元,2017年則有340萬歐元曝光,其中大約一半在土耳其境內發現。

根據荷蘭的法律規定,沒有不動產和其他古董、藝術品、股票和證劵的人士和家庭,沒有有薪酬的工作,而存款不超過6000歐元(個人)和12000歐元(家庭)的,可以申請社會救濟金(bijstand)。現在問題來了,如果海外的物業被發現,罰款數額超過物業價值,而在荷蘭也沒有收入,怎麼辦?

據人民報報道,荷蘭社會部國務秘書Tamara van Ark受第二議院的委託,正在尋找妥善解決辦法,可能允許這部分人士重新申請救濟金,具體實施條例正在制定之中。(馬小超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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