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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林金融案開審:5名員工已被判罰,涉案金額達8695萬餘元

來源丨金融虎

3月5日消息,自去年9月20日以善林金融法人周某某為首的53人被移送檢方審查起訴以來,關於善林金融案的審判序幕也已迅速拉開。

近日獲悉,善林金融上海廣中西路分公司4人和南陽分公司1名負責人均已被判罰。據統計,被判罰的5人累計涉案金額達8695萬餘元,共造成投資人損失金額1914萬餘元。

南陽分公司負責人自述:

因不懂法誤入歧途

2018年12月20日,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負責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據河南省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刑事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

2015年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在南陽市卧龍區新華路五交化大廈樓上設立南陽分公司,從2016年2月開始用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線上和線下兩種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線上業務投資款通過APP支付,線下業務通過銀行匯款支付。線上業務有善林財富、億寶貸、精英貸、善美貸、保單貸等理財產品。線下客戶公司與客戶簽訂一式三份合同。

根據南陽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委託,河南昊宇會計師事務所對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

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吸收公眾存款涉及線下業務儲戶28人,吸收本金498.5萬元(含王某本金50000元),已付本金3059650.79元,已支付利息91270.74元,損失金額1834078.47元。

2018年5月28日南陽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扣押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電腦主機12台,顯示屏10台,沙發2套、茶几1台、激光印表機1台、印表機1台、座椅7個。經公安機關同意,被告人王某將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部分財務進行出售,包括空調4台、工位48個、座椅65個、柜子3個,扣除運費400元後,被告人王魁共向公安機關繳款7000元,該款已繳納至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000元。

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周伯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於2018年4月9日立案偵查,於2018年4月24日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並羈押於上海市浦東新區一看守所。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18時,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南陽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案件偵辦大隊投案。

據王某供述,大學畢業後於2008年至2014年在平安人壽焦作分公司工作,2016年11月1日到善林金融公司南陽分公司工作直至案發,其是公司營業部經理,也是南陽分公司的負責人,善林金融公司以介紹客戶購買公司理財產品為名進行非法集資,南陽分公司的集資有幾百萬。在善林工作期間,自己也投了5萬元,也未到期未兌付,現在也沒有收回本金。因為是公司的業務員,當時還介紹了身邊的親戚朋友進行投資。在入職時問過善林金融相關人員銷售理財產品的行為是否經國家批准,但入職的時候負責人說經過政府批准,是合法的。

王某揭露稱,南陽分公司設兩個大團隊,線下業務模式主要是推薦自己的親朋好友,產品是推出線下P2P類理財產品,公司有很多相應的宣傳材料,通過熟人發展客戶,通過網路向客戶宣傳,收取客戶款開始用POS機,後來總部不讓分公司用POS機而是直接讓客戶存錢,打到善林金融公司賬戶,分公司跟總公司對接業務是由總部下發到區域,區域再下發到分公司,河南區域在鄭州。分公司業務上由付某某負責跟區域對接,其對公司資金的用途沒有產生過懷疑,公司辦公地沒有懸掛一行三會金融牌照,分公司沒許可權查詢總部數據。其在分公司工作報酬是工資加提成,工資是6000元,提成很少,至案發總的提成收入有8萬元。

王某稱,分公司前期主要業務是做線下業務,就是介紹客戶購買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有鑫月盈、鑫季豐等等。總公司下發有POS機,客戶來公司直接刷POS機,然後跟客戶簽訂借款協議。2017年底,總公司要求所有業務轉為線上,客戶購買公司理財產品都通過手機APP善林財務億寶貸,業務員教會客戶操作APP,然後讓客戶自己操作,不再簽訂紙質的理財協議。公司考核業務員的業務量前期線下業務簽訂的借款協議上有業務員的簽名,後期線上業務應該是客戶APP上需要填寫業務員的手機號碼,總部後台進行統計。完成的話,總公司每月獎3000元,但是其分公司沒有完成過任務,也沒有得到過獎勵。善林金融是做信息金融中介服務,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中間做一個平台,收取中介服務費。

王某表示:「我因為不懂法誤入歧途,現在知道錯了,願意積極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希望寬大處理。」

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向社會公開吸收公眾存款人民幣49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王某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本人投資50000元,應從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中扣除,部分集資參與人員系被告人的親朋好友,對於該部分人員的存款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綜合考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質,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犯罪數額、自首等量刑情節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王魁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並上繳國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判決還顯示:

關於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給28戶集資參與人造成的損失,經查,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所吸收的資金通過POS機匯入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法人周伯雲的個人賬戶或善林公司賬戶,由善林公司用於單位經營使用,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魁作為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南陽分公司負責人為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非法吸公眾存款的行為屬於單位犯罪的公訴意見,符合相關司法解釋,予以支持。

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周伯雲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已經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因本案系單位犯罪,善林(上海)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應承擔向集資參與人退賠集資款的退賠責任。

上海廣中西路分公司4人獲刑:

共非法吸金8197萬元

2018年11月29日,據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善林公司廣中西路分公司林某某、王某2、湯某、唐某某4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罰,其中分公司負責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據金融虎旗下新金融探案統計,涉案4人累計非法吸收資金8197萬元,未兌付金額共計1731萬元。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周伯雲(另案處理)註冊成立善林公司廣中西路分公司。自2017年8月起,周伯雲以善林公司廣中西路分公司為平台,招募銷售團隊,以債權轉讓為名,通過廣告宣傳、朋友介紹等方式,承諾高額年化收益,招攬投資人簽訂《出借諮詢與管理服務協議》、《債權轉讓協議》,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2015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唐某某、湯某、王某2相繼入職善林公司,後擔任善林公司廣中西路分公司團隊經理,負責下屬團隊理財產品銷售業務。

經司法會計鑒定,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資金人民幣3438萬元(以下幣種同),未兌付金額938萬元;被告人王某2非法吸收資金2623萬元,未兌付金額305萬元;被告人湯某非法吸收資金1651萬元,未兌付金額262萬元;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資金485萬元,未兌付金額226萬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獲;同年6月5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獲;同月12日被告人王某2被抓獲,被告人湯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後退賠贓款20萬元。

經審理查明的被告人林某某、湯某、唐某某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與檢察機關指控的一致;經重新審計,被告人王某2非法吸收資金1197萬元,未兌付金額305萬元。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後由家屬幫助退賠了贓款人民幣20萬元,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退繳贓款14.5萬元,被告人王某2退繳贓款人民幣20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湯某、唐某某作為善林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湯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被告人唐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檢察機關指控四名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湯某、唐某某並不實際佔有、支配非吸所得,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湯某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唐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王某2、唐某某案發後均有退繳贓款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在量刑時結合本案中各被告人犯罪情節、後果,認罪態度及退賠情況,對辯護人分別提出的對四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湯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判決還顯示,在案扣押、凍結款項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財產變價後分別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並按照同等原則分別發還。

在一審判決後,林某某和湯某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此後,今年1月31日,據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且訴訟程序合法,駁回上訴人林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准許上訴人湯某撤回上訴。

周伯雲等人集資詐騙案,

已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據此前了解,今年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官網消息顯示,已受理的周伯雲、曹亮、田景升、吳丹、張旭東、黃亮、張軍、翟中奇、周勤、劉銘綱、周錦、肖強集資詐騙一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

背景資料顯示,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林金融")註冊成立於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周某雲做房地產起家,為達到融資目的,他招募了一批所謂有行業背景的人組成團隊、搭建公司,並在全國大規模鋪設門店和營業部,發售理財產品鑫月盈、鑫季豐、鑫年豐等理財產品。不斷湧入的投資資金讓周某雲嘗到了甜頭,周某云為公司制定了宏偉的發展規劃:一年內要在全國開100家門店。而事實上,從上海幾個門店擴張到全國1千多家門店,善林金融僅僅用了不到2年的時間。

據媒體報道,至2015年2月公司開設線上理財平台前,善林在全國的實體門店規模一直都在瘋狂鋪張,最高峰時善林金融在全國29個省、直轄市設立了1120家分公司和門店,總員工超過3萬人。

2015年2月起,周伯雲先後設立"善林財富"、"善林寶"、"幸福錢莊"(後更名為"億寶貸")、"廣群金融"四家線上投資理財平台,同樣以承諾還本和支付高額利息為餌,通過上述互聯網平台銷售虛構的理財產品,騙取投資人資金。據該公司高管高某強歸案後交代,線上平台上線的理財產品僅用2個月就募集到了近20億的金額。

與e租寶、中晉及錢寶案類似,善林金融也是靠"借新還舊"、擊鼓傳花的模式維持著公司的運營,其線下門店銷售的產品實際上是虛構的債權類理財產品,其對外向投資者許以年化收益5%至18%不等的高額利息,承諾到期返本付息,騙取投資人資金。

為了更好的推銷善林金融的理財產品,增加公眾認知度,周伯雲還安排親戚經營的廣告公司專門負責善林的外宣廣告業務,不惜花重金在大外牆、地鐵車廂等處布置宣傳廣告,甚至斥資買下美國紐約時代廣場戶外大屏廣告,還成為中國女排賽事的贊助商,從而增加公眾對善林金融的信任,推銷公司的理財產品。

正規的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只能提供線上業務的撮合,周某雲卻假借P2P的名義,以債權轉讓為名對外銷售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但債權轉讓要有真實的債權、借款協議,周某雲就投資了一些修橋修路項目借款拿來做債權轉讓。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自首,稱公司在全國範圍內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已產生巨大資金缺口致使無法兌付投資人本息。一時間,投資人蜂擁向公安機關報案,曾經風光無限的善林總部被公安機關查處。而在幾個月後,曾在北京大街小巷都能見到的鄰家便利店,因為主要股東善林金融爆雷、便利店持續虧損,2018年8月2日,全國168家門店宣布停業。

據警方查證,"善林金融"採用傳統的門店推銷與互聯網營銷相結合的"線上""線下"交易模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截至2018年4月9日案發,善林金融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36億餘元,涉及全國62萬餘人,其中實際未兌付投資人本金共計217億餘元。

浦東經偵支隊警官曾向媒體透露:"吸收投資人的大量資金,真正用來投資到項目上的比例僅有不到5%,且投資內容很單一。"善林金融"對外宣稱的這些投資項目實際上並無盈利能力,善林宣稱投資公路等基礎建設、入股其他公司股權,宣傳正在研發新能源汽車,也只是在燒錢階段,研發和管理能力落後,不可能掙回幾個億的投入。

此外,專案組查證,周伯雲個人銀行賬戶有3.2億左右的流水。據周伯雲到案後交代,這些錢用於平時的花銷、維持公司客戶往來、車旅費、開五星級賓館,到娛樂場所消費。

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將周某雲、田某升等12人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另有4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時,追贓挽損工作也同步展開。

據媒體今年2月份報道,善林金融案中,警方已查封、凍結了相關銀行賬戶、房產、汽車以及股權等財產。經全力追贓,初步追繳資金15億餘元,現追贓挽損工作仍在進行中,最終清退將依法進行。

據此前報道,善林金融案發後,國內多地立案偵查,已公開的地區包括寧夏、佛山、山西太原、忻州等地。如今,善林金融案周伯雲等主犯涉嫌集資詐騙案已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但其之前在全國各地有600餘家分支機構,相關立案地的訴訟和審判工作無疑已緊鑼密布的推進展開。可以預計,隨著善林金融案審判序幕的拉開,各地有關該案件的審判結果也會陸續公開發布。

來源|金融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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