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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財經專訪央財教授郭華:出借人應具備自主選擇權 建立正向理財觀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沈拙言

2018年,P2P網貸遭遇了十年來最嚴重的爆雷危機。出借人成為這場危機最直接的受害者,而由此引發的信任危機讓留存的P2P網貸平台成為這場危機的間接受害者。

進入2019,經歷行業的「至暗時刻」,P2P網貸平台該如何整裝再出發,切實做好出借人權益保護,回應來自各個層面的質疑,重獲信任。

值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零壹財經·零壹智庫策劃「網貸3.15:保護出借人權益平台在行動」專題,邀請行業高管、學者、專家,對此進行解讀。

本文為零壹財經「網貸3.15:保護出借人權益平台在行動」專題之——專訪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郭華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郭華認為,監管關於P2P網貸平台需對出借人進行完善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其本質是為了保障平台作為信息中介與出借人之間在信息對稱的背景下實現交易公平性、信息真實性、自主選擇權,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

P2P網貸金融消費者與傳統金融消費者相比存在較大區別,因而除國務院要求金融消費者擁有財產權、知情權、自住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礎性權力外,P2P網貸出借人應享有個人信息數據安全權、隱私權以及合法權利實現的協助權。

過往歷史中,P2P網貸平台數量眾多、問題繁雜,監管在抽絲剝繭解決已存在問題過程中仍有整治目的與整治手法未完全契合的情況存在。如資金存管是合規背景下的硬性要求,其本質是防範平台作為中介機構肆意挪用資金進行自融、構建資金池等違法違規行為,但當下的資金存管並未完全解決該問題,反而成為了平台對於出借人的一種宣傳增信工具。

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並非單獨保證消費者的財產權,基於財產權之外的相關權利也應受到保護。對於金融消費者而言,不妥當或者不足的保護措施談不上保護,因為不能盡到保護目的的措施就等於沒有保護。郭華建議組建「P2P網貸消費者協會」,為出借人提供專業的專業諮詢以及相關權利方面的保護服務。

信披目的:保障出借人自主選擇權 確保交易公平

《108條清單》中對於平台損害出借人權益的行為有明確約束,如未經出借人授權代出借人行使決策;未對出借人/借款人進行風險提示、禁止評估、分類管理;未能合法、安全地採集、處理和使用出借人、借款人信息;未按規定開展客戶資金存管;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不符合要求等。

以上要求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出借人在信息完全真實前提下擁有自主選擇權,該項與其餘行業的消費者並無差別,出借人需自主認知項目真實性及風險。若未認識到,不僅僅是出借人認識的能力不足,還在於相關信披不充分或者力度仍不夠;若出借人在已擁有自主選擇權的前提下發生風險事件,則其損失應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平台所披露的信息應與平台性質、平台職責相對應。

同時資金存管存在一定弊端。資金存管誕生的目的是防止平台非法挪用資金,但實際實施中並未達成這一目的。平台接入通過監管、自律組織測評的銀行,但銀行只是對平台的資金流向進行監控,並不對項目真實性負責,最終對項目真實性負責的仍是平台。

當下部分出借人認知上存在誤區:並非接入銀行存管就代表平台絕對安全。平台對資金存管的過度宣傳反而可能會構成對出借人的誤導。

P2P網貸消費者與傳統金融消費者存在較大區別

傳統金融業務與P2P網貸業務所服務的人群不同:傳統金融業務針對的群體對傳統金融業務及其風險尤其是銀行具有足夠的認識,在證券等風險較大的金融業務,均屬於擁有一定金融知識的人群;P2P網貸本質作為民間借貸,涉及普羅大眾的借貸需求,該人群風險意識相對較低,其認識基本上還停留「借債還錢」以及「經誰的手、誰承擔責任」較為原始、樸素的觀念上,這種潛意識依然根深蒂固。

P2P網貸作為互聯網介質下進行的金融業務,對消費者的隱私保護尤為重要,這其中並不單指出借人的交易信息、資金情況的數據保護,借款人的合法隱私也應受到保護。

監管、平台在保護P2P網貸出借人的權益時應正視這一區別。

一旦出借人權益遭到損害,監管與司法機關在介入的過程中仍需遵循民間借貸的原則,理應是儘可能通過協調或者協商的方式解決。平台在此過程中所出現的違規操作也應追究平台責任。

未來備案過程中將有大量平台被清退,在此過程中監管與自律組織應遵循「三不要」原則:不要損害出借人的應有的合法權利;不要損害平台作為信息中介的正當權益;不要損害借款人的隱私權及相關權利。

出借人自我保護極難 仍需建立正向理財觀

郭華認為,在P2P網貸行業發展的過程中,出借人自我保護相對艱難,維權成本也極高,短期內進行完善的金融風險教育亦不現實,但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仍應擁有,提供必要的協助措施或者提供必備專業諮詢很有必要。

如建立健康的理財觀。出借行為僅僅是賺取收益應對通貨膨脹的方式之一,出借人並不是能夠通過投資獲取巨額收益的專業人士或者專業機構。理財應有契合自身資產客觀情況的規劃,而不是傾盡家產的孤注一擲。

部分出借人從高收益時代走來,對P2P網貸的認知是一種可獲得其他金融服務不能比擬的收益,但相對而言P2P網貸面對的資產端同傳統金融相比較差,這種途徑獲得的高收益並不符合金融規律以及信用風險的特點。

出借人應對自身資產配置、抗風險能力擁有客觀認知,在保持自身日常生活資金流動性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閑置資金獲得收益,才是合格理財觀念。此外,監管及各地互聯網金融協會均非完全站在出借人角度的機構/團體,作為金融消費者應擁有專業為自身服務的消費者協會,方可保護自身正當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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