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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迴流失海外的珍貴文物,我們有哪些具體辦法?

圖:2月28日,中美交接361件(套)文物

文 | 楊津濤

近日,美國依照協議,向中國歸還361件(套)流失文物,涉及石器、玉器、青銅器、陶器等多個門類。

近年來,中國已通過外交斡旋、司法合作、友好協商等方式,促成流失海外的30餘批、總計4000餘件(套)文物回歸。

中國對外追索文物的主要依據是什麼,適用範圍又有多大?

國際公約及歸還案例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埃及、希臘、衣索比亞等國有數以千萬計的文物流失海外。

為保護文物所有國權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0年通過《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其中規定:締約國禁止進口從其他締約國博物館、紀念館中竊取的文化財產;締約國有權要求其他締約國歸還被竊取的文化財產。

文物原屬國提出歸還請求時,必須出示充足證據,包括出土地點、被盜時間、現存地點,及文字、照片等詳細資料。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請求國承擔。

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又通過《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要求歸還請求必須在請求國知道文物所在地及擁有者3年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內提出。同時,追索文物須設時效限制,通常為75年或締約國法律規定的更長時間。

除締約的文物原屬國外,收藏者的利益也被公約保護。按照以上兩個公約,如果收藏者對文物的非法來源不知情(通常稱為「善意取得」),有權保留物品的所有權或要求請求國支付合理賠償。返還被盜文物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請求國承擔。

中國分別在1989年和1997年加入了以上兩個公約,相繼與美國、瑞士、法國、澳大利亞、埃及等約20個國家簽訂了有關返還文物的雙邊協議。

憑藉公約及協議,中國從海外追回了大量文物。比如:

2001年,美國無償歸還在中國被盜的「王處直墓武士浮雕像」;

2003年,西漢竇皇后墓出土的6件陶俑,在美國拍賣前,被中國及時追回;

2008年,丹麥地方法院宣判,將查扣的156件相關文物歸還中國;同年,日本美秀博物館同意歸還「北朝蟬冠菩薩像」,作為補償,中國同意每5年,給日本借展半年;

圖:日本歸還的「北朝蟬冠菩薩像」

2014年,瑞士歸還一尊非法入境的漢代彩塑陶俑;

2016年,為迴避國有資產不可轉讓條款,法國國立吉美亞洲藝術博物館先將所藏32件「大堡子山」金飾片交還捐贈者,隨後捐贈者無償歸還中國;

2017年,加拿大歸還了查扣的2件19世紀寺廟木雕及件。

截至目前為止,美國是向中國歸還文物、化石次數最多的國家。

2019年2月,美國聯邦調查局歸還361件(套)文物,其依據的是,兩國於2009年簽署的限制進口中國文物的諒解備忘錄。這批文物在2014年被美國聯邦調查局在印第安納波利斯查獲。

圖:美國此次歸還的文物之一

許多流失珍貴文物不適用公約

依據國際公約追索文物,效果不錯,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中國在1997年加入「1995年公約」時,同意接受追索文物的75年時效限制,也就意味著中國1923年以前的流失文物不受該公約保護。中國要追索近代以來,從圓明園、敦煌等處流失的大量文物,不能以該公約為依據。

其次,公約僅對締約國有效,不能約束沒有簽約的國家。截至2012年,全世界共有122個國家簽署「1970年公約」;33個國家簽署「1995年公約」——其中主要為文物流失較多的國家。中國加入了這兩個公約,但不能依據條約向非締約國追索文物。

第三,按照國際慣例,國際公約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即締約國在簽署公約前的行為,都不受公約約束及追究。所以,其他國家在締約前收藏的非法入境文物,中國無法追索。

第四,被盜文物出境後,往往幾經轉手,最終為某些不知情的收藏家所有。對於這些「善意取得」者,公約予以相當保護,文物原屬國往往只能發起跨國訴訟,要求他們歸還。

以追索「章公祖師肉身坐佛」為例來說,目前「坐佛」所有者為一名荷蘭收藏家,荷蘭加入「1970年公約」的時間為2009年,其議會至今沒有批准加入「1995年公約」 。而「坐佛」由香港入境荷蘭是在1995年。所以,這兩個公約都不能成為中國追索的法律依據。

圖:「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在匈牙利展出

此外,在某些情況中,即使滿足公約規定的文物返還要求,有的國家也不想收迴流失文物。這是因為,文物一旦被盜掘,脫離原有保存環境,其歷史價值就大打折扣,多數僅存藝術價值。通常來說,各國近年來流失國外的文物,藝術價值大都較為一般。文物原屬國依照公約為此支付大量運輸、修復和保管費用,未免得不償失。

英國考古學家尼爾·布羅迪注意到,2009年前後,幾家美國藝術博物館向義大利歸還文物後,義大利政府並未進一步施壓,讓美國方面歸還更多被盜掘的文物。他認為,有一個問題必須解決:「如果原屬國不想討回那些被非法出口的文化財產,它們將何去何從?」

收迴文物的其他辦法

無論是中國,還是其他國家,首先希望收回的都是歷史、藝術價值俱佳的珍貴文物。而這種文物,大多是在殖民時代,被西方國家帶回國內,距今早已超過75年。

為能收回這些文物,各國不得不放棄司法途徑,改用「替代爭議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的「促進文化財產歸還原屬國或返還非法佔有文化財產政府間文員會」(簡稱「ICPRCP」)發揮了很大作用。經其斡旋,很多爭端得到了解決,比如:

1987年,當時的東德政府將約7000件刻有楔形文字的陶片,歸還土耳其;

1988年,美國將帕儂藍雕像歸還泰國;

2010年,瑞士一家博物館與坦尚尼亞達成協議,歸還了一件古代人物面具。

文物原屬國為儘快拿迴文物,有時也會做出一些讓步。

法國在1866年入侵朝鮮時,帶走297本外奎章閣圖書。自1975年,韓國方面知道這批圖書下落後,就一再要求法國歸還圖書。至2016年,雙方達成協議,法國以「租借」形式將圖書全部返還韓國,租約以5年為一期,可自動無限制續期。文物由法國保留名義上的所有權,實際歸還了韓國。

在法律和談判都不能收迴流失文物時,剩下的唯一辦法,就是通過拍賣市場,將文物回購。中國在上世紀50年代,曾回購顧閎中《韓熙載夜宴圖》、王獻之《中秋帖》等。90年代,中國恢復回購,故宮博物院以1800萬元購回張先《十詠圖》。

2002年,中國設立「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徵集專項資金」,每年撥付5000萬元用於回購流失文物。當年,故宮博物院以2999萬元回購了米芾的《研山銘》;2003年,故宮博物院又以2200萬元拍回索靖《出師頌》,一再刷新紀錄。此後,通過政府或個人回購,包括圓明園猴首、豬首在內的一批文物陸續回歸。

有關回購,也存在著很多爭議。故宮博物院巨資購回的《十詠圖》後來被鑒定為北宋人的摹本;《研山銘》《出師頌》的真偽至今未定。這種較為輕率、不惜巨資的回購方式,極大推高了中國文物在拍賣市場的價格,於流失文物回歸極為不利。大約是有鑒於此,近年來,中國官方機構已較少斥資回購文物。

圖:頗有爭議的《研山銘》

綜而言之,在現有國際公約框架下,中國只能同締約國合作,收回近年來走私出境的被盜文物,這類文物價值相對有限。而真正能稱為「國寶」的文物,流失時間大都在百年以上,存於海外各大博物館或私人收藏家之手。

其中,入藏博物館的文物已成為所在國的國有財產,通常不能依法移交他國,所在國往往堅持「文化國際主義」和「普世性博物館」理念,即文物作為人類的共同財富,不應由某個國家獨有,且強調留在該國博物館能使文物得到更好的保護和研究。私人收藏家所有的被盜文物,往往是「善意取得」,同樣也不能強制他們歸還文物。

作為「流失文物大國」,中國所能做的,是採取務實態度,一面依照國際公約,收回那些被盜出境的文物;一面注意搜集流失文物資料,審時度勢採取其他合法手段曲線收回。訴諸情緒喊口號,並沒有多少意義。

圖:大英博物館裡的中國文物

代雪晶:《考古遺產歸還原屬國的相關倫理問題探討——以山東北朝蟬冠菩薩像為例》,《文物鑒定與鑒賞》2019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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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巍巍:《天價回購文物屢遭非議,文物收購體制面臨難境》,《外灘畫報》2003年。

張建:《我國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的路徑選擇與新發展》,《海峽法學》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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