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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為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買單?(家長、幼兒園必讀法律常識)

誰為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買單?(家長、幼兒園必讀法律常識)

孩子在幼兒園發生意外傷害,這是作為家長、幼兒園、教師都不願意看到的。曾看到過一份有關方面的調查,3-6 歲兒童在幼兒園意外傷害發生率為46.10 %,男童意外傷害發生率(54.5 %)明顯高於女童(36.39 %)。傷害類型前幾位依次是碰傷、摔傷或扭傷、銳器刺傷或切割傷、墜落傷、燒燙傷。

如何處理意外傷害事故?怎樣才能將事故發生率控制到最小而又不影響孩子的發展?

誰為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買單?(家長、幼兒園必讀法律常識)

一、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及途徑

幼兒園作為保育教育的機構,其保教工作面對的是活生生的孩子,保教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儘管是恪盡職守,難免還會出現一些令人痛心的幼兒意外事故。現在的幼兒家長普遍有了維權意識,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及幼兒的權益。然而,由於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甚了解,對幼兒園保教工作的特點沒有清晰的認識,因此在 幼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往往不經意間擴大了自己權益範圍,不切實際地或超限度地向幼兒園提出索賠要求。這為家園雙方處理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增加了難度。 幼兒園也因缺乏應有的法律常識而深感困惑。因此,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家園雙方的權益尤為重要。

處理幼兒傷害事故過程中的兩個焦點和一個誤區

1.兩個焦點:

(1)幼兒園對幼兒應承擔什麼責任?

國家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但在執行過程中一些家長認為,幼兒入園生活學習。幼兒園就應當承擔監護責任。不管什麼原因,只要孩子發生傷害事故,就應當由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也因為沒有深入領會有關法律法規的精神,因而面對家長的大額索賠茫然不知所措。

(2)如何認定事故的性質?

部分家長包括代理律師認為。只要幼兒在園出了傷害事故,就是責任事故,常常把發生在幼兒園的幼兒意外傷害事故說成是責任事故,以追究幼兒園的過錯責任,進行高額索賠。而幼兒園則由於內疚心理,不敢直言 "我們沒有過錯"。

2.一個誤區

在相當一部分幼兒園中,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後,寧願接受家長高額索賠,也不願意作為被告而對簿公堂。 認為打官司一是影響幼兒園的聲譽和生源,二是怕麻煩。 一所幼兒園一名幼兒在意外事故中額頭受傷在醫院縫了一針,園長隨即在律師的建議下第一次登門就向家長賠償3000元。她們大概沒有認識到這種息事寧人的做法會給幼兒園今後的工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第一,使家長在對待幼兒園保教工作的認識上造成誤區:只要孩子出事故就是老師沒盡到責任,盡了責任就不應該出任何事故;

第二,給保教人員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心理負擔,她們認認真真兢兢業業"寧願自己或自己的孩子出事故而不願讓幼兒園的孩子出事故。甚至有些教師因此而不敢組織幼兒自由活動;

第三,這種 "私了"的方式會給幼兒園留下無窮的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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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法律依據

1.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

幼兒園是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是認定幼兒園承擔什麼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承擔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中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相關單位同意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可見,監護人是基於親權和以血緣關係為紐帶而產生的法定職責,中小學生及幼兒園的幼兒屬於未成年人,其人身安全應當受到監護人的保護。監護人有義務對其進行教育和管埋,並對其民事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些家長認為只要孩子上了幼兒園,受到傷害或造成他人的傷害都應當由幼兒園負責是一種誤解。 家長作為幼兒的監護人,其監護職責未經法律程序不能解除,無論孩子在家還是在幼兒園、學校,家長都必須履行其監護責任。

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在沒有依法接受委託的前提下,也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那麼,幼兒園應依法履行什麼樣的職責呢?根據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的規定。學校和幼兒園依法對學生和幼兒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因此,幼兒園對幼兒履行的義務和職責是,依據教育法律法規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而不是監護職責。認為幼兒園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可見,基於保教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幼兒園工作職責與家長的監護職責性質是不同的,職責範圍也是不相同的。

2."過錯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那麼,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和幼兒園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幼兒傷害事故處理過程中依哪種原則來歸責呢?這與是否監護人有什麼關係呢?

(1)"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幼兒園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 這為過錯導致的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過錯責任原則是作為認定幼兒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即 "有過失就有責任","無過失即無責任"。因此,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如果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存在過錯,將根據幼兒園自身過錯的大小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監護人承擔 "無過錯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必須依照法律的特別規定承擔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監護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是一種 "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你的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無論監護人有無過錯,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都應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這種責任會因為監護人盡到了責任而減輕,但決不能免除責任。因此, 在幼兒園幼兒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或被他人損害時,應由雙方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幼兒園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

3.幼兒園教師及相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行為,是確定幼兒園有無過錯的依據。

幼兒園幼兒傷害事故基本分為兩類,一是責任事故。即違反規章制度造成的事故,瀆職造成的事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造成的事故,幼兒園發生此類事故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 另一類是意 外事故,即責任事故以外的事故。 是不能避兔的,不能克服的,不能預見的,它具有客觀性,不能被人所把握和控制。此類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將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教師在履行職責過程申,能夠預見幼兒某些行為存在危險卻沒有及時糾正或引導,導致幼兒傷害事故的發生,那麼將根據教師自身過錯的大小由幼兒園來承擔民事責任。

誰為幼兒園意外傷害事故買單?(家長、幼兒園必讀法律常識)

三、處理幼兒傷害事故的途徑及策略

事實上, 當幼兒園幼兒意外傷害發生時,無論幼兒園有無過錯,幼兒園都要從人道的角度出發,對幼兒進行及時救助、最好的醫療,同時贈送營養品促進孩子痊癒並撫慰家長。 即便是在幼兒園無過錯的情況下,既不向受傷幼兒家長表白自己無過錯,出也不追究造成傷害的幼兒監護人的責任。然而,遺憾的是受傷害幼兒家長常常提出高額索賠,如幼兒臉部被抓傷,以醫生不能斷定今後是否會留下疤痕為由提出高額美容費;幼兒受傷縫針治療,向幼兒園索賠幼兒的精神損失費、父母的精神損失費、祖父母的精神損失費,營養費,誤工費,獎金等;甚至還會提出一些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補償性的要求。此類家長中不乏從事法律工作者。幼兒園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正確處理好幼兒傷害事故,處理好家園關係。

1.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應採取的適當措施。

幼兒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應及時救助受傷害幼兒,並同時告知幼兒的監護人。如需縫針治療,應將幼兒送至具備美容條件的醫院,美容針將不會在愈後留下疤痕。如果傷害是另外一名幼兒造成。則應細心撫慰這名幼兒,以兔其受到驚嚇。

2.家園解決幼兒傷害事敵的合理途徑。

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的規定,當幼兒園發生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與受傷害幼兒家長可以通過以下 三種方式解決: (1)家園通過協商萬式解決;。(2)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解決;(3)幼兒家長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3.直面法庭,據理力爭。

有這樣一個案例:

幼兒園中班於上午 9點進入操場,在操場邊緣的綠草坪上撿拾梧桐樹上掉落下來的梧桐花。5歲幼兒李xx正在石桌上擺弄著撿來的梧桐花,一個小班也開始分兩組各由一位教師帶領進入操場。當3歲半的郭xx看到本班第一組孩子在老師的帶領下已進入草坪時便跑了過去,途中不小心將李xx碰倒。李xx倒在石凳上,被醫院診斷為唇頌面軟組織撕裂傷,縫合9針,並將兩顆鬆動的乳牙拔掉。當時操場只有這兩個班幼兒活動,秩序井然,教師忠於職守,事故的發生純屬意外,不是由教師的疏漏引起。

家長的態度是:

(1)幼兒園是監護人(即便不是監護人負有臨時監護責任)應負全責;

(2)自己的孩子是被郭xx推倒的,說明老師沒教育好孩子,是幼兒園的責任事故;

(3)縫了9針就應該算責任事故。

此事家園雙萬分歧較太,且家長索賠數額又高。為達成協議,家長提起訴訟,提出5000元的訴訟請求。在庭審中法官向園方提問:郭xx小朋友跑,老師制止了嗎?

園方的態度是:

(1)幼兒園不是在園孩子的監護人,監護權轉移之說無法無據;事發全過程證明教師無過失及疏漏,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2)李xx受傷不是郭xx故意推人所致,即便是郭xx所推也改變不了事故的性質,因為我們的教育是有效的,但不是萬能的。孩子即便是推人,並不能證明老師沒有教育好孩子。

(3)李xx縫9針,幼兒園非常痛心,但認定幼兒園是否有過錯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在管理上是否存在過失或疏漏。 僅從事故的損害後果出發來認定幼兒園的責任,實際上是採取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來歸責。

(4)幼兒在操場跑動是正常的,這是幼兒園操場的用途和功能,是幼兒每天的戶外活動中必要的活動。郭xx的跑動行為不具有危險性;在他前方的中班幼兒有的或蹲或走撿拾梧桐花,有的或站或坐擺弄梧桐花,也不具有危險性。老師不去制止是沒有錯的;郭xx在跑動過程中無意將李xx碰到,這是老師不可預料、不可克服、不可避兔的。法院支持了原告精神撫慰金1100元,由郭xx家長支付770元,幼兒園支付330元。駁回其它訴訟請求。

在另外一起幼兒意外傷害案中,原告起訴書指控幼兒園"斷然否認幼兒園有任責,並不保證類似的事情不再發生",被告方在庭審答辯中鄭重而誠懇地說:" 尊敬的原告,你是把孩子送到了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集體機構中來的,不是雇請家庭教師一對一地施教。在集體教育機構中,幼兒發生意外傷害在所難免,無論是本被告還是幼兒園的主辦單位,都不能向家長承諾和保證幼兒不發生意外傷害;有無過錯是確定幼兒園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 過錯責任原則在司法審判中的一個發展是過錯推定,即如果受害人能證明其所受的傷害是由行為人所至,而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已對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法律上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就此承擔證明自己對所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則在法律上就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並就此承擔侵權行為。因此作為被告方的幼兒園首先要本著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詳細闡述事發經過,用事實證明事故發生是不能避兔、不能克服、不能預料性的,同時還要闡述幼兒園的工作性質、任務及教師的工作職責,這將有助於辦案人員客觀分析案情事實。其次, 本著 "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幼兒園已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請原告方用事實證明幼兒園過錯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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