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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千年的「貞潔肉刑」:清廷為何攔不住漢人的纏足陋習?

作者:金滿樓

晚清時期,有兩樣陋習特別醒目,一是男人腦後的辮子,二是女子要纏小腳。相比而言,纏足不僅更加醜陋,危害更為巨大。

清末傳教士立德夫人曾這樣描繪纏足的中國女孩:

「在這束腳的三年里,中國女孩的童年是最悲慘的。

她們沒有歡笑,……可憐啊!這些小女孩重重地靠在一根比她們自己還高的拐棍上,或是趴在大人的背上,或者坐著,悲傷地哭泣。

她們的眼睛下面有幾道深深的黑線,臉龐上有一種特別奇怪的只有與束腳聯繫起來才能看到的慘白。」

《夜雨秋燈錄》中說:「人間最慘之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作為一種明顯摧殘人性的陋習,何以延綿千年不能廢絕,這本身就是極其弔詭的。

更可怖的是,這種陋習具有強大的社會壓迫力,元明清三代的婦女,若不纏足非但被人恥笑,而且有嫁不出去的危險。

河南安陽即有歌謠,「裹小腳,嫁秀才,吃饃饃,就肉菜;裹大腳,嫁瞎子,吃糠菜,就辣子」,朱元璋的皇后馬娘娘,就因為有一雙天然大腳而被人嘲笑,「露馬腳」之典故,即出於此。

纏足的群體性心理是如何形成,又是如何產生了持久殘忍的壓迫性力量,這無疑是值得追究的。

自宋以降,小腳被描繪成「香鉤」、「三寸金蓮」、「步步生蓮花」,這種人為的、畸形的「變態美」,竟被一些無聊的文人墨客所吹捧。

清朝甚至有位叫方絢的「香蓮博士」,其專門寫了一本評判女人小腳的專著曰《香蓮品藻》,誠可謂士人敗類,無恥之尤。

男人對小腳的迷戀不僅是一種畸形的審美觀,而且還包含了變態的性意識(據稱能使臀部肥大)。

明朝時,男子擇偶的首要標準即看女人的腳是否夠小,就連嫖妓,也多玩弄妓女之「金蓮」,因此被稱為「逐臭之夫」(與裹腳布同臭)。

更可怕的是,當纏足成為一種美德而不纏足是一種恥辱時,纏與不纏,已成為一種女子是否「貞潔」的考驗。

《女兒經》中一語道破其中真諦:「為甚事,纏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她輕走出房門,千纏萬裹來拘束。」

換句話說,給女孩纏了足,她就不能隨意出遊,小腳行動不便,她們就「紅杏出不了牆」。

宋代大儒朱熹倡導纏足,這樣的話,女孩子「靜處深閨」,男女隔離「授受不親」,秩序井然,天下即可大治。

如此,纏足事實上成為男權社會對女子的一種 「貞潔肉刑」,而這種制度化的「肉刑」,也從側面反映出男性社會對女性的不自信,自宋以降,漢人的柔弱化似與女子纏足有著莫大的關係。

滿人入主中原後,清廷曾多次下詔禁止漢人纏腳,但與令到發除的「薙髮令」相比,「禁纏令」卻收效甚微,其間還有無聊文人自誇「男降女不降」,這就更近乎一種無恥了。

據《菽園贅談》中說,康熙元年詔禁纏足,違者拿其父母問罪,某大員遂一本正經的上一奏摺,名「奏為臣妻先放大腳事」,士大夫中一時哄傳,惹為笑柄。

6年後,大臣王熙上奏請求解除禁令,而「禁纏令」因擾民紛紛而未見成效,清廷遂准此奏。之後,民間纏足之風再度高漲,就連原不纏足的旗人女子也受波及。

為防止旗人女子纏足,清廷在皇太極時即針對旗人發布禁令,有「裹足者重治其罪」。順治元年,孝庄太后諭令,「有以纏足女子入宮者斬」。

在兩百六十多年的歷史中,清宮中的妃子與宮女全都為旗人女子而無一名漢女,因而也就不曾有小腳女人。

不過,旗人女子多穿 「花盆底鞋」,這種墊高近十厘米的木底鞋,行走起來十分不便,如無嫻熟的平衡技巧,是要大出洋相的。但不管怎麼說,玩雜技總比肉體刑要人道得多。

事實上,清廷不止一次下詔禁止纏足,如順治十七年還特別規定,「抗旨纏足者,其父若夫杖八十,流三千里」,乾隆與道光年也一再重申纏足禁令。

但是,因為民間的強烈抵制,「禁纏令」只煞住了旗人女子的裹足之風,漢人女子依然裹足如故。

從禁止到弛禁,究竟是清廷重視不夠還是纏足陋習有著堅不可摧的離奇韌勁,恐怕只有小腳里才有答案——究竟是小腳里有鬼還是人腦子裡有病呢?

所幸的是,在清末新政以後,在官府及整個社會的不斷宣傳、呼籲與各種努力之下, 漢人女子最終擺脫了纏足之苦痛,雖然這個過程長達十幾年乃至幾十年。

節選自新書《歷史深處的嘆息:走向民國的蒼茫故往》(山東畫報出版社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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