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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都是法律博士 華為起訴美國的7位律師



(原標題:華為的7位美國律師)


華為出手了!


今天,華為在深圳總部正式宣布起訴美國政府。


發布會上,華為輪值董事長郭平宣布,華為已向其美國總部所在地的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美國《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2019 NDAA)第889條違反美國憲法。


2家大所+1家精品強所,美國式高級別訴訟的「標配陣營」之一。

7名資深律師,華為的律師團陣容如下:



Jones Day


律所簡介:


美國眾達律師事務所(Jones Day)創立於1893年,經過多年發展,眾達目前在世界主要經濟和金融中心均有近50家分所,共有2500多名律師, 為規模最大、地域覆蓋最廣的國際性律師事務所之一,在反壟斷和競爭、國際訴訟和仲裁、知識產權、勞動僱傭法、業務重組與破產等多個專業領域具有全球領先地位。




Glen D. Nager


Glen Nager擔任本案中華為的首席律師。


他曾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位女性大法官奧康納的法官助理。


他曾代理了13起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在反壟斷、民權、就業、環境法、政府合約和知識產權等主題領域提起過上訴,客戶包括通用電氣,H&R Block,IBM和Sodexo等。


經典案例包括代表Sodexo獲得美國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以3-0決定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和代表雪佛龍在美國最高法院涉及合資企業定價的反托拉斯案中勝訴等等。

錢伯斯美國榜(2013-2014,華盛頓特區勞動僱傭及上訴)評價:因其在上訴方面的專業知識而受到稱讚,並且「非常善於快速了解情況並制定獲得良好結果的戰略」。

  • 1986-1988年,美國司法部副檢察長助理
  • 1995-2000年,美國國會合規辦公室董事會主席
  • 2006-2008年,USGA總法律顧問
  • 2009-2014年,在USGA董事會任職
  • 喬治城大學兼職教授,教授行政法和憲法

教育背景:


斯坦福大學,法律博士,1982年


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工商管理學士,1979年




Ryan J. Waston


Ryan J. Waston專註於上訴和涉及聯邦監管機構的辯護,執業範圍涉及行政法和憲法、法定解釋和聯邦機構行動等領域。他曾參與了許多涉及聯邦監管機構提議或最終行動的事務。他還曾參與說服法庭廢除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對煙草產品的標籤和品牌名稱等多項變更實施預先批准這一要求。


教育背景:


喬治·華盛頓大學,2007年,法律博士


賓夕法尼亞州彌賽亞學院,2002年,經濟學學士

Morgan,Lewis & Bockius LLP


律所簡介:


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Morgan,Lewis&Bockius LLP)是一家國際律師事務所,在北美、亞洲、歐洲和中東設有31個辦事處,擁有約2200名法律專業人士。2018年全球創收100強(The Global100 Most Revenue)第11名。



Andrew D. Lipman


Andrew D. Lipman的業務範圍為電信法及相關領域,包括監管、交易、訴訟、立法和土地使用等。其服務的客戶來自通信、互聯網服務和技術、傳統和新興無線服務、衛星服務、廣播、競爭性視頻服務、電信設備製造和其他高科技應用等領域。此外,他還負責歐洲、亞洲和拉丁美洲的電信運營商私有化業務。


他參與了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州公共服務委員會、國會和法院的大多數新的法律和監管政策的制定,曾參與制定了1996年《電信法》的關鍵條款。近十年來,他作為創始人之一擔任美國最大的競爭性本地服務提供商MFS Communications的高級副總裁,負責法律和監管事務。

  • 國際電話會議協會總法律顧問
  • 國際衛星用戶協會的立法/監管法律顧問
  • 紐約、納斯達克和多倫多證券交易所五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
  • 曾任職於美國交通部長辦公室

教育背景:


斯坦福法學院,1977年,法律博士


羅切斯特大學,1974年,文學學士


Russell M. Blau


Russell M. Blau於2014年加入摩根路易斯,其業務範圍為電信法及相關領域,包括訴訟、監管、交易和立法。他的客戶包括電信運營商、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媒體公司、設備供應商、消費者和投資者。


他代表電信運營商處理訴訟和仲裁事宜,以及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的正式投訴程序。他還就聯邦和州監管問題向客戶提供建議,包括證券發行、併購和其他公司交易問題。


教育背景:


哈佛大學法學院,1982年,法律博士


哈佛大學,1978年


Siebman,Forrest,


Burg & Smith,LLP


律所簡介:

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是一家聚焦德克薩斯州本土業務的美國律所,在德克薩斯州謝爾曼、普萊諾、馬歇爾和泰勒四個城市設有辦事處。該律所對德克薩斯州當地的法律習慣、司法程序非常熟悉,其業務領域包括商事訴訟、刑事訴訟、人身傷害、婚姻家事等。除了德克薩斯州當地的客戶,他們也為來自世界各地的客戶,包括但不限於中國、日本、韓國、法國、義大利、德國、英國、瑞典、荷蘭和加拿大的客戶提供法律服務。



Clyde M. Siebman


Clyde M. Siebman是美國最強的知產、商業訴訟律師之一,Siebman,Forrest,Burg&Smith,LLP的創始合伙人,負責管理謝爾曼和普萊諾辦公室。德克薩斯州東區律師協會的創始成員,連續擔任了前四屆主席。他專註於複雜民事訴訟,工作重心在德克薩斯州東區,德克薩斯州北區達拉斯分部和德克薩斯州西區奧斯汀分部。


他在德克薩斯州東部、北部和西部地區的州法院和聯邦法院(包括在博蒙特、達拉斯、馬歇爾、普萊諾、謝爾曼和泰勒的陪審團審判)從事高風險訴訟超過30年。


他的肖像現在被懸掛在保羅·布朗聯邦法院的律師會議室里。

  • 1986年-1987年,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Paul Brown法官的法官助理
  • 1992年至2015年,在Martindale-Hubbell的同行評價評級中獲得"AV" Preeminent評價
  • 2003年至今,被湯森路透評為德克薩斯州超級律師
  • 2014年至今,被Woodward/White Inc.評選為「美國最佳律師」

教育背景:


南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1984年,法律博士


南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1980年,心理學學士


南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1980年,工商管理學士


Michael C. Smith


Michael C. Smith是Siebman馬歇爾辦公室的負責合伙人,在複雜商業和專利訴訟方面具有非常豐富的經驗。


他曾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地方法院代理過800多起案件,自2000年至2009年擔任該地區規則諮詢委員會主席。

  • 德克薩斯州律師協會訴訟部主席和編輯委員會主席
  • 德克薩斯州東區律師協會前任會長
  • 美國東部德克薩斯州分會主席,基金會終身研究員,美國審判委員會(ABOTA)

教育背景:


德克薩斯州韋科市貝勒大學法學院,法律博士,1992年


Lyndon B Johnson公共事務學院,1989年


東德克薩斯州立大學,1986年



Elizabeth Forrest

Elizabeth Forrest是Siebman, Forrest, Burg & Smith, LLP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她善於為客戶處理各種各樣的訴訟事務,包括商業糾紛、專利和商標侵權、商業秘密盜用、虛假陳述法案件以及其他在德克薩斯州東北部州和聯邦法院的民事案件。她同時擔任德克薩斯州東區律師協會董事會成員,德克薩斯州東區女性律師委員會/協會主席。


在2015-2016年,她曾擔任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Amos L. Mazzant, III法官的法官助理,也曾經是德克薩斯州高級專利訴訟委員會調解人和專家組成員。


教育背景:


西雅圖大學法學院,2014年,法律博士


南衛理公會大學,2010年,新聞文學學士學位






首席律師Glen D. Nager演講全文


大家上午好,我是Glen Nager,此次案件的首席律師、眾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華為技術美國有限公司向德克薩斯東區聯邦地區法院起訴,挑戰《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2019 NDAA)第889條的合憲性。具體而言,此次訴訟是基於美國憲法的三個密切相關的不同方面:剝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條款、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以及授權條款里的三權分立原則。


剝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條款禁止通過帶有選擇性和懲罰性的法律。根據起訴書,2019 NDAA的第889條違反了憲法的這一禁止性條款,因為第889條僅禁止華為(和另外一家實體)向聯邦政府,以及與聯邦政府簽署合同或接受聯邦政府貸款和資助的實體提供特定產品。

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要求在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財產前,應該行使正當法律程序。根據該條款,只有在遵循普遍適用規則的前提下,依法剝奪自由才是合乎憲法規定的。根據我們的起訴書,第889條僅針對華為(和另一家實體),禁止其銷售相關設備,這違反了這一普遍適用的要求。起訴書還表示,第889條暗指華為受制於中國政府的影響且構成安全風險,這是對華為的污衊。


最後,根據憲法的授權條款,美國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是獨立的,由不同的分支機構負責。根據授權條款,國會只有制定規則的權力,沒有針對個人執行這些規則的權力,只有行政或司法機構才有權力針對個人執行這些規則。根據起訴書,2019 NDAA的第889條直接認定華為與中國政府有關聯,而不是向對待其他中國公司一樣,依法讓行政機構和法院作出判斷。這違反了授權條款,包括授權條款里的三權分立原則。


在簽署2019 NDAA時,美國總統曾提出反對意見,稱NDAA條款會引發有關三權分立的重大擔憂,而且反映了國會的越權。我們此次發起的訴訟也對第889條提出了類似的反對意見。我們要求法院判定第889條違憲,並判令禁止針對華為適用該條款。我們期待在法庭上進一步闡明我們的主張。






(文中各律師簡介來源於律所官網,Glen Nager演講來源於華為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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