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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僧案啟示:平台合作金交所,為何會涉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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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傑

為什麼監管層會頻頻發文整頓、清理地方金交所與互聯網金融平台的合作?

為什麼監管層會認為這種合作涉嫌非法金融活動?到底是哪種非法金融活動?

何謂定向融資計劃?為何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定向融資計劃是近年來各地金融資產交易所推出的一種融資性理財產品,指相關企業向特定投資群體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直接融資性理財產品。

定向融資計劃本質上是通過金交所進行非公開發行的直接融資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質,每個產品的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地方金融資產交易所作為定向融資計劃的備案機構,在定位上,屬於一種服務地方企業的平台。

但是,一旦互聯網金融平台和與金交所的定向融資計劃合作,就極有可能出現將權益拆分發行、降低投資者門檻、變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紅線,導致私募類的產品變性為公募類產品,以「大拆小」「團購」「分期」等各種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對象發行。

而定向融資計劃本質上是提供一種借貸關係,要求合格投資者直接借錢給發行方,而借貸關係的根本就是到期還款付息,與非法集資的保本承諾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質特點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網路投資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眾),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資計劃與互金平台結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為承諾,面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的非法集資行為。

當然,即便不與互金平台合作,很多地方的金交所都會通過「分期」的方式,變相突破200人限制,這種方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還有待進一步的討論。

與定向融資類似的就是此前各種互金平台上常見的定向委託投資產品和保理公司債權收益權轉讓產品,這類產品的性質因為屬於「定向」,因此也屬於不能公開面向不特定公眾(網友)宣傳和發售的產品。

唐小僧案中,互金平台與金交所結合,為何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01

定向委託投資和非法集資問題

定向委託投資起源於銀行同業委託投資,而進入互金時代後,委託方稱為互聯網金融的普通公眾投資者,受託人一般就是一家資產管理公司。

實踐中,這家資產管理公司往往和互金平台存在關聯關係,資管公司通過資管計劃將投資者資金投資於信託、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含收益權)。

這也就意味著,平台不僅僅會涉嫌面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進行非法資管產品售賣問題,也就是非法經營問題,還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

02

收益權轉讓和非法集資問題

比如收益權轉讓是發行人通過金交所將所持有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以類資產證券化方式實現融資。目前收益權轉讓覆蓋的資產範圍廣泛包括票據、資產管理計劃、股權、信貸資產收益權等。

如果企業不通過金交所進行轉讓,比如直接面向公眾進行轉讓,就會直接涉嫌非法集資問題。但是,

1、如果有金交所作為一個屏障,金交所尋找合格的投資者進行發售,就屬於地方金融業務中常見的合法的類型。

2、如果金交所又同互聯網金融平台合作發售收益權轉讓產品,就屬於一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資行為,就會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這就是為何在聯璧金融和唐小僧案中,頻頻出現的定向委託理財計劃和收益權轉讓計劃會被指控涉嫌非法集資問題,就是因為聯璧金融和唐小僧作為互聯網平台,涉嫌將給來定向產品面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售。

同時為了符合投資便利性要求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小額化需求,將各類產品的權益進行了違法違規的拆分,吸引更多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客戶購買,從而導致發售或者展示平台,涉嫌非法集資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背後,往往還會存在著各種虛假項目、偽造資產端和自融的問題。

比如在唐小僧案中,其平台產品中,就有與江西贛南金融資產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東華僑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產品。

具體的模式就是通過商業保理公司(國通)的收益權轉讓,以及定向委託理財計劃吸納資金,兩種模式雖有不同,但是都是通過互聯網金融平台與地方金交所合作,涉嫌的問題則都屬於通過互聯網面向不合格的投資者宣傳和發售產品融資。

03

政策治理

這就是為什麼監管64號文《關於對互聯網平台與各類交易場所合作從事違法違規業務開展清理整頓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64號)會提出各類互金平台與地方金交所的合作提出重點整頓警示;

而在監管29號文則更加明確指出,「未經許可,以「定向委託投資」、「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29號文還提出,「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須納入金融監管。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經許可,不得依託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比如根據國辦發〔2012〕37號文,任何權益在其存續期間,無論在發行還是轉讓環節,其實際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04

為什麼嚴管

金交所與互金平台結合?

筆者曾經多次強調,很多金融監管部門發布的文件和規則,表面是行政合規性要求,但是防範的往往是金融犯罪刑事風險。一旦觸犯,後果不僅僅是行政部門的監管和整頓,還極有可能構成刑事風險。

因此,不論定向融資計劃還是定向委託投資產品,一旦與互聯網金融理財平台結合(包括P2P或其他變種),就極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頻頻會發文警示、禁止互聯網金融平台與地方金交所合作發行相關(類)金融、資管類產品。

作者:曾傑

簡介: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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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網貸之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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