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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富文:加強區塊鏈技術法律制度的構建

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委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鞏富文接受本報專訪本網記者 陸航/攝

3月7日下午,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二次全會社科聯組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委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教授鞏富文做了提為「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創新發展」的重點發言。他在發言中提出:區塊鏈技術因其去中心化、分散式記賬、不可篡改等顯著特性,在全球範圍和各產業領域被探索應用。為促進區塊鏈技術進一步創新驅動產業發展,推廣應用是路徑,安全發展是底線,科學監管是關鍵,完善法律是保障。鞏富文委員的發言引起廣泛關注和熱議。區塊鏈技術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技術?區塊鏈技術應用是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何防範數字代幣隱藏的金融風險,保護它的創新發展?如何預防和降低潛在的技術風險給技術發展和應用帶來的負面影響,構建區塊鏈技術法律制度?3月7日晚,本報記者在委員駐地採訪了鞏富文委員。

中國社會科學網:區塊鏈概念經常被提及,但區塊鏈技術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技術,您能簡要、通俗地作一介紹嗎?

鞏富文:區塊鏈最早作為比特幣底層技術提出,比較廣泛地解釋是,一種基於計算機網路通過特殊加密的、點對點的、不可修改、可溯源的交易技術和分散式記賬技術,其基本構成為去中心化、點對點的交易系統和全網記錄、可以溯源、不可篡改的分散式賬戶系統;關鍵技術是動態組網、鏈式結構、共識機制;主要特點是去中心化、不可輕易篡改、可溯源性。

中國社會科學網: 您選擇區塊鏈技術作為提案,是否對區塊鏈技術充滿信心和期待?

鞏富文近年來,區塊鏈技術被譽為互聯網發展的新興變革技術而備受關注甚至熱捧,正在全球範圍的各產業領域被探索應用。在金融領域,區塊鏈技術主要用於數字代幣發行[如比特幣、數字支付結算、數字票據、信用評估(降低信用評估成本、拓展信用評估範圍、挖掘信用客戶資源、共享徵信資源]、智能證券交易(發行、交易、登記、結算)、智能保險合約等。同時,區塊鏈技術還被應用於電子政務、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存證)、財務會計審計(消除數據篡改)、慈善公益(捐贈跟蹤)、物流(商品溯源與跟蹤)、醫療衛生(共享診斷數據)等非金融領域。在2019年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全球化4.0:打造第四次工業革命時代的全球構架」的「金融和貨幣體系」全球對話提出,利用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等新技術共同塑造貨幣和金融體系,並且使這些體系更具彈性,從而實現可持續增長和長期社會福祉。我相信,區塊鏈技術一定能夠在諸多領域得到廣泛應用,並帶動產業發展創新,會給人們帶來更多的美好體驗和價值實現。

中國社會科學網:通常來看,是技術就必然存在風險,那麼,區塊鏈技術應用是否也會相應地存在一定的缺陷呢?

鞏富文:區塊鏈技術雖然融入了計算機學、密碼學、人工智慧等多項先進技術,但只要是技術就必然存在風險。

一是系統安全風險。如果區塊鏈基礎協議存在漏洞,那麼區塊鏈系統極有可能遭受攻擊;如果區塊鏈上的惡意區塊掌握超過全網50%的計算能力就可能完成數據的偽造篡改,那麼區塊鏈系統也將面臨嚴重威脅。隨著數字技術發展使傳統網路攻擊的成本降低、幾率增大,繼而引發網路堵塞或鏈條斷裂,區塊鏈系統的價值就會遭受懷疑甚至崩盤。

二是密鑰丟失風險。區塊鏈採用密碼機制使區塊鏈系統數字資產等屬於特定權利人,即密鑰是身份和權利的唯一憑證。如果密鑰保管不善丟失或被惡意竊取,那麼權利就會喪失。

三是隱私泄露風險。區塊鏈數據是開放性的、公開透明的,即使系統身份是數字標識,但真實身份和交易信息也可能被識別對應且泄露,由此帶來隱私、商業秘密等被泄露侵害。

四是共識機制安全。目前雖有多種共識機制被提出,但是共識機制是否能實現真正的安全可信尚未得到證明,導致區塊鏈系統的可信程度受到質疑。

區塊鏈技術也在不斷完善進步,其行業應用價值也正逐步顯現,確實也存在一些應用缺陷。

一是共識機制缺陷。演算法規則雖保證了機器共識的可行性和穩定性,但機器共識的範圍限於區塊鏈內與交易、傳輸、存儲等有關信息數據。但如果區塊鏈外信息再源頭和寫入環節不能保證真實準確,寫入區塊鏈後也只意味著信息不可篡改,但並沒有提升信息的真實準確性,導致共識的偏差。

二是去中心化缺陷。現實世界中為了解決跨地域、即時性、陌生人間的交易需求,需要一個各交易方信任的中心化組織解決信用問題和價值轉移,所以,信用中介、價值中介在經濟社會活動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區塊鏈的非中心化是指鏈上數據的驗證、記賬、存儲、傳輸等均是基於區塊鏈協議對數據或代碼賦予共識機制、智能合約,解決數字化世界中數據與代碼的可信任問題。但區塊鏈不僅僅是鏈上特定的數字交易,在相互平行的虛擬數字世界和現實物質世界之間必須要有中介,兩個世界的價值評判標準無法全部量化成代碼,否則,兩個世界的溝通就會出現障礙。

三是去信任化缺陷。去信任化源於區塊鏈內數字資產交易和權屬轉移同步發生這一技術安排,但如果是交易需要在區塊鏈內、外分屬進行,就存在不容忽視的信用風險。比如,用比特幣購買貨物,甲方向乙方支付比特幣這一過程無需兩人之間任何信任,也無需受信任的第三方機構,就可以在區塊鏈內按指令有保障地進行,這是區塊鏈內節點之間完全信任。但是,甲方如何確保乙方能按時交付符合約定(數量、品質、價值等)的貨物?據此,區塊鏈能塑造新的交易信任模式卻不能替代或消除社會信用關係。

四是交易成本缺陷。區塊鏈的分散式賬本系統對數據採用全網通訊和全網記賬方式,這必然造成所有節點機器本身的算力和存儲等資源消耗以及機器運行所消耗的人力、電力等其他資源消耗,抬升交易成本。在複雜的網路系統里每個網路的節點都有時間的延遲且計算能力不一樣,區塊鏈每一筆交易的記錄都需要區塊鏈條的承認,如果區塊記錄的數據內容及交易頻度過高,可能出現確認速度趕不上交易速度,進而造成交易滯後或被迫取消。區塊鏈的大小會限制交易速度,要提升交易速度,就需要提升區塊大小,它要求計算資源的集中,但又導致小型計算機不能承擔和完成大區塊運算需求。

五是市場投機缺陷。區塊鏈技術的價值傳遞屬性,頻頻引發一些機構不是專註於技術產業應用,而是熱衷通過虛擬代幣發行進行非法集資、傳銷、甚至欺詐行為。一些區塊鏈項目被資本市場過度炒作或非主流媒體誇大宣傳,使得項目市場估值偏離基本價值或被賦予過高期望,然後進行項目轉賣以獲取高額利潤。還有一些項目本質上並未真正使用區塊鏈技術,只是打著區塊鏈的旗號虛假宣傳,以期獲得與項目價值完全不符的估值或融資。

中國社會科學網:區塊鏈是一種創新性、變革性技術,同時,它也存在一定風險,關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世界各國是什麼態度?如何保護它的創新發展?

鞏富文:當前全球範圍正廣泛開展區塊鏈技術競爭,普遍將其作為創新技術並持開放態度。如美國將區塊鏈作為「變革性技術」,成立國會區塊鏈決策委員會,不斷完善與區塊鏈技術相關的公共政策。歐盟、新加坡積極打造區塊鏈技術全球領先優勢,韓國更是將區塊鏈上升到國家戰略。從各國當前對區塊鏈技術的法律規制來看,其主要特徵有:

一是目前世界各國尚無對區塊鏈技術的專門性法律或法規,多是對區塊鏈技術行業應用分類出台規範性文件。

二是規制的重點是以區塊鏈為底層技術的虛擬數字貨幣或代幣發行的監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作為合法支付手段納入法律體系,但在流通許可和監管上日本採取許可制、韓國採取實名認證制;另一類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將虛擬數字貨幣或代幣視為「證券」或「商品」,但排除在法定貨幣之外。

三是監管範圍除了虛擬貨幣或代幣外,數據隱私的保護、金融風險的防範、匿名性和點對點交易帶來的洗錢犯罪等都是監管的範疇。

四是監管的模式多採取區塊鏈技術應用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的分類監管和行業組織的自律性監管。

就我國而言,《「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將區塊鏈技術納入重點前沿技術納入發展規劃,各地各部門也就區塊鏈技術發展進行政策規劃和產業布局。從整體上看,國家層面尚無統一的區塊鏈技術標準、監管體系,僅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從安全管理角度作出原則規定。從行業應用看,多數領域對區塊鏈技術在行業應用發展充滿期待卻又缺乏具體明確規範,僅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委多次出台文件對區塊鏈技術產生的虛擬貨幣、代幣發行採取了明令禁止態度,最高法院在《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區塊鏈技術證據收集、固定和認證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了確認。

中國社會科學網:您剛才講到,區塊鏈技術發端於比特幣底層技術,區塊鏈技術因數字代幣被廣泛關注甚至追捧、炒作。那個關於數字代幣,您的觀點是什麼?

鞏富文:要嚴格禁止數字代幣發行,防範金融風險。貨幣體系穩定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區塊鏈技術產生和被追捧的數字代幣嚴重威脅貨幣體系穩定。

一要明確數字代幣並非數字貨幣。「數字貨幣」、首次代幣發行(以下統稱數字代幣)是最初區塊鏈技術產生和被追捧的一個主要原因,但數字代幣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的電子化、數字化狀態,其與法定貨幣一樣與其發行國的政治、經濟、金融、軍事等緊密相關,具有價值尺度、交換媒介和價值貯藏三大基本功能,有主權信用擔保、內在價值支撐、幣值相對穩定、廣泛主體認可等基本特徵。反觀數字代幣,由區塊鏈產生和管理、並由區塊鏈內受信任的參與者認可使用,主要是作為區塊鏈內經濟活動的支付工具,而對於區塊鏈外的商品或服務則需要兌換為法定貨幣來交易。數字代幣不具有貨幣基本特徵,也無法有效履行貨幣基本職能,並非真正意義的數字貨幣,應當在法律上明確界定。

二要防範數字代幣隱藏的金融風險。一方面,數字代幣高波動的價格特徵存在高度價格操縱和市場投機。由於缺乏內在價值支撐,其與股票、債券等傳統金融資產的收益率之間不存在顯著關係,價格極不穩定,價格的較大波動引發高度價格操縱和市場投機,也造成市場活動不穩定、不協調。專業機構對2011-2018年比特幣價格和波動率、價格上漲速度和幅度的研究得出,比特幣是歷史上最大的資產泡沫之一,且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代幣是第一次全球範圍的資產泡沫,而且通過加密數字代幣市場可以觀察到行為金融研究的很多個體和群體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數字代幣被頻繁非法使用,由於數字代幣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全球性,具有一定的財產隱蔽性和快速轉移,導致其作為非法經營活動的支付工具和洗錢工具。Foley et al.(2018)研究了比特幣在非法經濟活動中的應用,發現25%的比特幣用戶和44%的比特幣交易用於非法目的,他們合計持有80億美元的比特幣,年度交易筆數3.6千萬筆、交易金額約720億美元(接近歐美非法藥物的市場規模)。

三要嚴格規範區塊鏈項目融資。區塊鏈初創項目通常將數字代幣發行作為融資工具,其本質是一種未經監管部門批准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如項目因技術和應用風險導致放棄或失敗,就會造成投資失敗;如把項目作為投資投機或欺詐,就會造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犯罪活動,嚴重侵害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對區塊鏈項目融資應當明確其實質為股權或債券融資且不得使用「代幣」概念,並借鑒私募證券產品進行監管,採用嚴格項目許可及備案制度,使其發行和交易更加透明、規範、可控,防範金融風險、杜絕違法犯罪。同時對不具開發價值的ICO、非法採用「數字貨幣」宣傳等項目應當嚴格禁止,並以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對其進行規制。

中國社會科學網:關於區塊鏈技術的創新應用,您認為,應重點從哪些方面入手?

鞏富文:我強烈建議,要大力推動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創新是發展的不竭動力。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深度應用,區塊鏈技術必將與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一樣成為技術創新和模式創新的巨大推力,促進產業變革與產業發展。

一要主動搶佔創新技術制高點。如前所述,全球範圍正廣泛開展區塊鏈技術競爭。我國也應及時出台更加明確的政策規劃,加快區塊鏈技術本源性研究、行業標準構建,搶佔創新前沿技術制高點,為我國信息化戰略、數字化建設跨越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

二要謀劃布局區塊鏈技術行業應用。區塊鏈技術的交易公開透明、數據可溯源性與不可篡改、數據高效率傳輸與分散式存儲等不僅對金融業支付結算系統而言是變革性的,而且在版權保護、電子存證、財務審計、商品溯源、物流跟蹤、公益管理、電子政務等行業領域的應用也在逐步拓展。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創新和成熟,行業變革將更加深刻、快速,區塊鏈技術與產業發展的融合應提前布局,要有主動性、前瞻性、開放性、戰略性。

三要引領區塊鏈技術服務實體經濟。任何技術都是一把雙刃劍。如果區塊鏈技術僅僅是被作為炒作噱頭、融資手段甚至犯罪的工具,那麼其帶來的後果不僅是侵害參與者利益,還會擾亂社會秩序。區塊鏈技術只有廣泛促進實體經濟減少中間環節、降低交易成本、消除信息不對稱、擴大活動範圍、提升服務質量,實現「換道超車」,該創新技術才能讓人們生活有更加美好的體驗,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中國社會科學網:眾所周知,科技是一把雙刃劍,既能夠給人們帶來便利和新體驗,也可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工具而淪為人們生活的「絆腳石」。只有監管到位,才能清掃前進路上的「絆腳石」。對區塊鏈技術監管,您有什麼意見建議?

鞏富文:只有完善區塊鏈監管模式,使監管與技術發展並跑、甚至領跑,才能區塊鏈技術發展與應用快速前行、安全前行。

一要創新監管理念。創新主要是由技術主導的,而監管受制於立法和決策規則往往具有滯後性。對區塊鏈的監管應充分結合其技術特徵和行業應用需要,一方面,要鼓勵創新為經濟發展提供動力和活力,又要謹慎對待創新的不確定性以防範系統性風險;另一方面,要創新監管方式,減少事前監管以避免過高准入條件限制創新,注重動態監管以實現技術創新與規範應用的平衡。

二要構建區塊鏈技術標準體系並分類監管。區塊鏈技術的開發、應用、管理等應制定明確且統一的技術標準,如數據介面、共識機制、分散式記錄等計算代碼標準,防止因標準不統一引發的系統混亂和錯誤。同時,根據不同行業領域區塊鏈技術應用進行系統、分類監管,明確符合行業要求的特別監管規則,如准入門檻、身份管理、數據隱私保密、數據存儲責任、登錄IP地址,以及限制、禁止性規定等,即為區塊鏈技術發展開拓空間,也防止逃避監管、違法獲利、風險防控。如區塊鏈技術在金融行業電子票證創新、數字代幣開發禁止。

三要利用區塊鏈技術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從縱向來看,監管部門應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不可篡改、可追溯、公開透明特性,獲取被監管對象更加全面實時的監管數據,降低穿透式監管成本,提升監管效率。從橫向來看,不同的監管部門可以使用相同的區塊鏈技術標準和監管規定,共享不同行業的區塊鏈的分散式賬本記錄的數據,這樣既能提取到原始數據滿足本行業監管需要,又能形成統一、規範的監管系統,打通不同行業、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壁壘。

中國社會科學網:作為法學專家,又來自法律實務部門,您對構建區塊鏈技術法律制度有哪些建議?

鞏富文:區塊鏈技術是一種具有本源性、創新性的計算機技術,其監管主要在於行業應用。構建區塊鏈技術法律制度,也應源於其技術特徵和應用特性進行構建,為區塊鏈技術產業發展提供良好制度保障。

一是借鑒計算機技術保護制定專門法律規定。根據區塊鏈技術的運行特點,從技術安全、數據安全、場景應用安全等多個角度構建、完善法律法規,具體明確技術開發、使用、管理等各環節的各方參與者權利義務、責任範圍、歸責原則、救濟措施等,預防和降低潛在的技術風險給此類本源性技術發展和應用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是納入商業秘密加大創新保護力度。區塊鏈技術本身可依據專利權等進行保護,但其行業應用方案涉及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多元因素,具有相對的專有性、排他性且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因此,對區塊鏈技術行業應用方案應當納入商業秘密對其進行保護,防止被模仿、抄襲甚至濫用。

三是嚴格保護數據隱私。區塊鏈技術的數據具有匿名且不可篡改、鏈內公開透明等顯著特徵,其與一般數據隱私的易於修正、絕對私密有所區別,故此對區塊鏈中數據產生、使用、流轉、管理應當提出特別保護的要求,確定各數據主體權利及責任以保障涉數據活動的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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