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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法今天審議 委員建議新舊法銜接問題需作出明確規定

3月10日,備受關注的《外商投資法(草案)》進入人大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階段。

在這之前,政協委員們以提案和小組討論等形式,對該草案開展了熱烈討論。其中,在滬全國政協委員結合我國外商投資實踐,針對目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在制度和實踐層面的一些問題,提出了很多寶貴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海關關長高融昆建議,要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享受的超國民待遇現象給予重視;在投資管理章節增加保護國家權益和消費者權益內容,不允許一些跨國公司在銷售高檔奢飾品和消費品過程中,對中國實行歧視性定價。

全國政協委員、德勤中國副主席蔣穎在其提案中指出,目前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在執行層面存在過度的自由裁量和執法不一致的情況。比如,由於各地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執法專業能力不均衡、部分外商投資和工商登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細化,導致在執行層面,各地對相同事項的處理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外商投資法(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

蔣穎建議,該等渠道應該公開透明,且不應作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在出現過度自由裁量、對法律法規做出越權或不當解釋等情況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幫助外資企業解決相關問題,且善意對待反映問題的企業。

對於各地行政機關執法存在不一致的情況,蔣穎建議,可以對相關行政機關人員進行定期的培訓,並將培訓時長作為業績考核的一項指標;建議設立中央與地方主管部門之間的溝通機制和渠道,對於高頻出現的存疑事項,地方主管部門應與中央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及時反饋,且中央主管部門可就集中反映的主要問題出具指引或辦事指南,以使各地區在執法過程中能夠遵循統一的標準。

目前,《外商投資法(草案)》對與《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下稱「三資企業法」)廢止後的銜接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蔣穎指出,雖然《外商投資法(草案)》中規定,原依據三資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該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但由於三資企業法的廢止,這些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在過渡期間將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如果出現與其設立時依據的三資企業法相關的法律問題和爭議時,如何適用法律將需要明確的指引。

蔣穎建議,應明確未來出台的外商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與現行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和效力位階問題,避免法律、法規之間的衝突,統一執法尺度,為外國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蔣穎還指出,目前,外商投資企業在日常經營中,存在同一事項由多部門主管,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和聯動的情況,增加了外商投資企業的遵從和合規成本。

此外,在招商引資投資促進領域,存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政府部門之間多頭管理的問題。蔣穎建議,加強商務、工商、稅務、外匯等部門的聯動機制,並在制度層面明確中央和地方有關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權責劃分和監督管理體系,優化資源配置。

在3月9日的討論《外商投資法(草案)》的小組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副主席、上海微創醫療器械(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兆華建議,要做好與現有政策的銜接,並及時制定《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同步制定和實施對於屬於負面清單範圍內的仍然適用審批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法規,使得在《外商投資法》正式施行的同時,屬於負面清單內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要求、程序和時限等均有法可依。」

同時,常兆華建議,通過界定協議控制,對於負面清單仍應該嚴格執行以保證相關行業的安全及國民經濟的穩健發展。對於以VIE結構的企業可以考慮承認其有效。但涉及負面清單的,應採取限制其進一步併購或新設子公司等措施。

全國政協委員、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黨委書記朱志遠建議,應強調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法條中有關訴訟的內容,應在後續法律法規中明確仲裁或法律裁定及訴訟程序的相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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