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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中什麼人能保舉別人當官?一般的還真沒這個待遇

清朝時,官員除了科舉、買官,受父輩蔭封外,被保舉任職,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很多人因此得到重用。如田文靜、林則徐、左宗棠等人 ,都因為受人舉薦,獲得官職,成為朝廷棟樑。

以舉薦招募人才,上千年前就曾出現。清朝在關外時,也曾推行。皇太極就曾頒布詔諭:「滿漢各官舉薦人才,不限已仕、未仕,牒送吏、禮二部,具名以聞。」

順治年間,清朝入關後,隨著疆土的不斷擴張,各地官吏出現很大缺口。光靠科舉無法填補,只能重新採用舉薦人才的方式,補充各處官吏職位。只是,這次被授權舉薦的大臣,並沒有多少人真正為朝廷選出有用的人才。

更多是以權謀私,為自己的門生故吏,親友故交留位置。甚至還有一些地方巡撫公開賣官。為解決這個問題,朝廷開始對舉薦官員進行限制。無論是被舉薦的人,或者保舉的官員,都要滿足一定條件,承擔一定責任。

對於被保舉的人來說,判斷標準,基本以年齡、才能、身份、政績為標準。朝廷希望找到有才能、精力足夠,背景乾淨的人當官。具體評選時,會根據具體職位,有所側重。清朝時,對官員有一套考察標準。考核京官的,被稱為「京察」。考核地方官 的,被稱為「大計」。

如果在京察被評為「一等」,大計中被評為「卓異」的官員 ,有資格獲得保舉。除考核可保舉外,要是在平時工作中表現不錯,有突出勞績,像平定叛亂之類的,官員也有可能被保舉。到晚清時,提倡洋務。很多在洋務上有成績的官員,也有資格被保舉。

有時皇帝也會下詔,令官員舉薦人才。雍正五年,雍正皇帝曾下詔令:「候選官員、進士、舉人、貢監生員、山林隱逸等皆可保舉。」也就是說,被保舉對象不僅是在任官員,也可能包括沒有官員身份的百姓。

因為舉薦人才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官吏隊伍的質量。所以,清朝對保舉人的身份,一直有很多限制。從清朝規定的制度而言,總督、巡撫有固定的保舉權力。《清史稿》記載,督撫有「厘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桎飭封疆」的職權。總督、巡撫不僅可以保舉文官,也可以保舉武將。

而且,總督、巡撫作為皇帝親自任命的官職,往往能得到很高的信任。它們保舉的官員,可以達到藩台、臬司兩個級別的地方官員。而且,即便有人對藩台、臬司官員有其他評價,皇帝也會更傾向當地總督、巡撫的意見。督撫以下,道、府、司的官員,也有舉薦人才的權力,只是最終決定權在督撫手中。

如果遇到皇帝下詔讓大臣舉薦,保舉人的範圍就會更廣一些。除了地方督撫外,內閣大學士,以及六部九卿的堂官也經常會獲得舉薦的權力。

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皇帝也會讓低級京官,也上奏舉薦。只是次數不多。官員舉薦的權力,基本都掌握在文官手中。至於武將,如果沒有特批,一律不能私自保舉,否則視為違制。不過,自從康熙時期實行密折制度以後,四品以上官員,都可以向皇帝直接上奏。官員是可以在奏摺中,向皇帝保舉一些人才的。

這種保舉選官的方式,有利有弊。好處在於,它確實能夠讓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可以很快冒頭,不用受到循規蹈矩的束縛。對於官員來說,也是一種激勵。可是,它的弊端也很明顯。失去了循規蹈矩,就很可能破壞大家原本共同遵守的規矩。對於其他官員來說,很容易造成內心的不平衡。

而且,這種保舉出現的官員,沒有經過完整的考核,質量如何,並沒有辦法得到具體的保障。要是被保舉的人聲望、能力都很差,對於其他官員來說,內心的不滿就會越多。

所以,清朝推行了另一種辦法,讓保舉人共同擔責。一旦被保舉的官員出現什麼問題,保舉人就要負連帶責任。比如兩江總督舉薦某個人擔任蘇州知府。這位知府上任後,為非作歹,被彈劾舉報,受到朝廷追究懲罰。作為連帶責任,保舉他的總督,就會受到連帶懲罰,直接降級。

當然,這個做法,也會造成保舉人包庇被保舉人的情況出現。並沒有辦法真正根絕弊病。而且,晚清時,隨著保舉花樣增多,被保舉的人也越來越多,現有官職根本不夠用。很多人被保舉後,只能獲得頂戴、虛銜,即便是候補,也沒有確切的時間可以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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