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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貴祥:「執行不能」是客觀存在的現象 是我們的一個痛點

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吳偕林、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葛曉燕就「攻堅『基本解決執行難』」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提問。這是劉貴祥在回答記者提問。 新華社記者 沈伯韓 攝

中國國際電視台CGTN記者:

我的問題同樣問給劉專委。您剛才具體介紹了一下我們這兩年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取得了一些成效,您剛才也說到啃了很多硬骨頭。我在跟身邊很多朋友交流的時候,他們有個感受,法院花了那麼多力氣解決執行難,可是還是有些案件得不到執行,您認為到底問題出在哪裡?我們怎麼樣才能把書面上的成效和人民群眾的感受切實結合在一起呢?謝謝。

劉貴祥:

您提的這個問題,應該說是我們的一個痛點。我作為多年從事執行工作的一員,有一些案件不能實際得到執行,把真金白銀裝到當事人口袋裡,這對我們來說有時候感覺是很失敗的。我把實踐中面臨的兩種情況介紹一下。第一類情況,存在一些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還是沒有得到及時執行的情況,這種情況多數是由於執行面臨情況的複雜性。比如說,當我們執行一個房產的時候,馬上要採取拍賣措施了,這時候出來一個人說這是我的房子,我們把他叫做案外人,案外人提出異議,提出異議之後,做了裁定,如果他不服,提起異議之訴,這樣一審二審,九個月就過去了。

再比如,財產要處置,我剛才說了拍賣,我們的網拍雖然很好,但是有些財產市場不需要,也會流拍,流拍之後,可以以物抵債。問題是我們很多申請執行人不要這個財產,不同意以物抵債,這樣財產就處置不了,案件就擱置到這兒了。還有,當我們涉及到執行一個被執行人的時候,他有好多債主,都要這筆錢,這就出現了執行分配問題。一個當事人認為你執行分配得不公,用通俗的話說,就會提異議和異議之訴。所謂執行程序,要救濟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有個程序救濟,你又不能沒有這個程序,但是這個程序救濟有的時候需要時間。所以,兩到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核心指標是說,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達到90%執結。那麼為什麼不能達到百分之百呢?客觀的情況,確實難以達到百分之百。當然,我們也毋庸諱言,有的沒執行的,尤其這幾年,存在著極個別的現象,有我們自己消極執行的情況,有的也確實存在案件多,一個人手裡握著幾千件案子,顧不過來,有時候他就選簡單的、容易辦的先辦了,有這樣的情況。但是現在在逐漸消化,這種情況將越來越少,可以說是微乎其微了。

最重要的一個情況,影響觀感和大家的直接感受,就是我們說的「執行不能」的案件。老百姓為什麼說他是「老賴」呢?是有錢,欠錢而不還錢的時候。我說的情況是,欠錢但是沒錢,因此還不了錢。這種情形,我們把它叫做「執行不能」。實際上,在我們的執行程序中,有相當大量的被執行人,讓法院窮盡一切執行措施,找不到他的財產。我引用過一句詩,「上窮碧落下黃泉,兩處茫茫皆不見」,在這類案件上,我們下的工夫、投入的司法資源,甚至比執行完畢的還要多,可是勞而無功。對我們來說,這肯定是比較痛苦的事,但是這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

從企業的角度來說,大家都知道「殭屍企業」,而且「殭屍企業」肯定不是少數。「殭屍企業」進入到我們的執行程序中,已經債台高築,什麼履行能力都沒有,這就變成「殭屍案件」了。還有涉及到個人債務的,個人債務在我們執行案件中佔了70%,像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人身傷害糾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糾紛,還有非法集資、民間借貸這一類糾紛,被執行人往往一開始履行能力就很弱,出現風險之後,更是沒有償還能力,家徒四壁。我曾經遇見這樣一個交通事故的案子,他家裡比較困難,借錢去租人家的車搞運輸,想賺點錢,結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把人撞殘疾了,判了六十多萬塊錢,這對他來說是雪上加霜。當我們對他採取執行措施的時候,他家裡連一個值得去賣的電視都沒有。這種情況,顯然是執行不了的。所以,這也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

總的來說,「執行不能」這種情況,它是一種商業風險,有時候甚至是一種商業陷阱,一開始就讓人套路了,有時候是法律風險。那麼對這種情況,我們一定要讓法院真金白銀地執行到位,大家說這可能不可能?有時候一欠就是幾十個億,國家不可能拿這筆錢。這種案件還是有大量的,大家可以想像出不少這樣的例子出來。但是問題是,這種案件每年都有相當大的量,每年滾雪球一樣滾下來,我們年年都得面對這批案子,壓力很大。所以,我們法律上採取一種辦法,叫做「終結本次執行」,實際就是做暫時結案處理。所謂的暫時結案處理,是因為查不到他任何財產,我們就發一個「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然後把它放到我們的「終本庫」里,對社會公開。一旦進入到「終本庫」,我們有網路化查控系統,每半年過濾一次,一旦過濾出財產,立即恢復執行。當然,當事人發現財產線索讓我們去核查的,也可以恢復執行。還有,凡是納入到「終本庫」的,別看這個案件說是「終結本次執行」了,但是在我們網上一直掛著,限制他高消費,並沒有不管。

當然,我們對那些當事人生活困難的「執行不能」的案件,採取了司法救助的辦法,以解決他的燃眉之急,解決他的一時之困。當然,在這類案件裡面,大家最擔心的一個問題是,法院能不能做到把有財產的案子和無財產案子真正甄別到位?不要把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當做一個筐,把有財產的人也往裡裝,這不是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嗎?我們專門出台一個司法解釋,還有我們的監控系統,對這個問題是採取了嚴密的措施進行防範。也就是說,法院忠實履職是最基本的要求。對這個問題,我回答到這裡,考慮到這是特殊情況,解釋得稍多了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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