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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委員:關於解決非法招收童工問題的建議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童工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相抵觸,國務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儘管如此,非法僱傭童工現象仍然屢禁不止。童工主要來源於中西部貧困地區,多就業於電子、制衣等勞動密集型行業。

存在問題:

1、貧困家庭急於改善經濟狀況的現實需要。為解決眼前生活困難,一些家長主動讓孩子外出打工。法律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這樣的條款無關痛癢,而每月二三千元的收入,對於貧困家庭而言卻能解決生活難題。

2、新「讀書無用論」的影響。近年來,隨著經濟結構轉型和社會體制改革,城鄉教育水平差距進一步拉大,中西部貧困地區的孩子通過讀書改變命運的機率越來越小。貧困家庭子女通常沒有條件培養特長愛好,唯有文化課的學習,只要學習成績不足夠好,考不上名牌大學,上不上學便無多大差別,上學還要花錢,不上學不但省錢而且還能掙錢,輟學打工已成為講究「現實」家長的不二選擇。

3、企業經濟利益驅動。招收童工的多為勞動密集型作坊式小企業。企業老闆的「算盤」打得很精:僱傭童工與僱傭成年工人之間存在著巨大用工成本差額;巨大利益誘惑使其甘願冒違法風險招收童工,甚至隨意增加工作量,拖發工資。

4、執法監管不力。童工輸出方政府對兒童外出打工不制止,輸入方政府對企業不徹查,是童工現象屢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法律明文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在監查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應被追究責任。」但如果勞動保障部門不去主動監查,導致童工未被發現,便可逃避法律追究;不少家長為解決眼前生活困難,不配合執法監管,還想方設法替企業掩飾。

提出以下建議:

1、補齊教育短板。推動中央教育轉移支付優先保障、增量資金更多用於貧困地區教育發展和建檔立卡貧困學生受教育需要;聚焦深度貧困縣,強化義務教育控輟保學聯保聯控責任,在輟學高發區制定精準工作方案,實施貧困學生台賬化精準控輟;提升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教學條件及質量,落實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健全貧困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擴大義務教育助學金、獎學金範圍,實現應助盡助,確保貧困家庭適齡學生不失學輟學。同時辦好一批中職學校,讓來自貧困家庭的未成年人有更多機會免費獲取實用技能,實現高質量就業,深入推進職業教育東西協作行動和鄉村教師支持計劃,通過在學免費、學費補償和國家貸款代償、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方式,改善貧困地區鄉村教師待遇。

2、加大執法監管力度。我國《勞動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針對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工作種類、工作場地、勞動強度、職業安全教育、定期體檢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嚴格執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依法嚴厲打擊招用童工特別是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工作等違法行為,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3、修改最低就業年齡。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規定,凡批准本公約的會員國,就業或工作的最低年齡,應不低於完成義務教育的年齡,並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低於15歲。1998年12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了這一公約。建議及時修改我國《勞動法》中關於最低就業年齡的規定,將最低就業年齡從目前16周歲降低至15周歲,以便與九年制義務教育實現有效銜接,彌補現行法律法規造成的1年空檔期,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後的合理就業權利。(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常委、中國科學院大學教授 楊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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