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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證監會主席沒有說「以太坊不是證券」 SEC官方立場仍曖昧

昨夜,CCN報道稱,美國證監會主席Jay Clayton在給白宮代表泰德·巴德(Ted Budd)的回信中,首次公開確認以太不是證券。一石激起千層浪。

要知道,美國證監會(SEC)對加密貨幣是否是「證券」的界定,直接決定了加密貨幣能否可以合法進入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並接受證監會監管。

但仔細閱讀會發現,在CCN公布的美國證監會主席Jay Clayton回信原文中,文章並未提及以太,或其他任何加密貨幣的名稱,也沒有明確說明「以太不是證券」。證監會主席在回信中贊同的,是此前SEC財務部門主管威廉·海曼的觀點,即隨著時間推移,數字資產是否還屬於證券的界定方法。

一封回信引發的風波

Jay Clayton在回信中最關鍵的一段話如下:

「您在信中還問,我是否同意海曼主管在2018年6月演講中關於數字通證的一些觀點。我同意觀點——數字資產是否作為證券來發行和交易,不是一成不變的。一種數字資產可能最初作為證券來發行和交易,因為它符合投資合同的定義。但是數字資產的設計機制可能隨著時間推移而改變,導致其在隨後的交易中不再符合證券定義。」

「我同意海曼主管對於數字資產交易為何不能代表投資合同的解釋。比如,購買者不再認為個體或組織在進行必要的企業管理和發展行為,這個數字資產可能不再代表』荷威標準』下的投資合同。」

從這段話中可以看到,證監會主席對海曼主管2018年6月份演講中的以上兩點表示認同,然而,他並沒有在信中提及「以太坊不是證券」的觀點。

信中所說的海曼主管,是現任SEC財務部門主管威廉·海曼(William Hinman)。2018年6月,海曼主管在雅虎金融峰會加密貨幣分論壇上表示,「就目前架構來看,以太坊不符合證券定義」。

在美國,衡量某種資產是否屬於證券,遵循的是「荷威標準」。在雅虎峰會上,海曼主管從聯邦證券法的角度,說明了美國證券法中的投資合同和「荷威標準」,詳細闡述了他對數字資產是否屬於證券的看法。

「 美國最高法院的』投資合同』最初在荷威案例中被宣布。』投資合同』要求對某一共同企業進行投資,並期望通過別人的努力獲得收益。」

這短短的一句定義,很重要的一點,是要通過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管理髮展獲得收益。

「當我看如今的比特幣,我看不到一個中心化的第三方組織在企業中提供核心發展。也許從創立開始,比特幣網路就已經通過去中心化方式運行了一段時間。將聯盟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應用於比特幣的發行和交易,沒什麼意義」,海曼主管提到比特幣時說到。

比特幣之後,海曼主管就提到了以太坊。

」將以太坊創立時的架構放到一邊,基於我對現階段以太坊的理解, 在以太坊的網路和去中心化架構上的以太幣交易不是證券交易。」

海曼主管強調,「某種資產是否是證券的定義不是一成不變的,即使是在去中心化網路上有使用價值、單純用於交換的數字資產,都可以作為投資策略而打包交易,那麼這也是證券。」

在演講最後,海曼主管提出了六條判定數字資產是否是證券的標準。

1.是否有個人或組織贊助或推動數字資產的創立與交易,並且這些人的付出在數字資產發展和潛在價值增長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該個人或組織是否保留了數字資產的股份或其他權益,來激勵自身不斷促進數字資產價值增長?購買者是否相信,會有人做出努力,讓他們得到對數字資產投資的回報?

3.項目發起方融資金額是否超過建設基礎網路所需,假如是這樣,發起方是否說明這些資金將如何用來支撐通證的價值,或者增加企業價值?項目開始運行後,發起方是否繼續加大融資,來加強運行通證系統的功能和價值?

4.購買者「投資」是為了獲得收益嗎?在這方面,項目方是否將網路中的商品或服務,以合理的市場價格賣給一般大眾,而不是網路中潛在使用者?

5.證券法保護是否有意義?是否有其他人所依賴的個人或實體對企業的盈利起著關鍵作用,以至於披露他們的活動和計劃對投資者來說很重要?數字資產的發起方與潛在買家/投資者之間是否存在資訊不對稱?

6.是否有發起方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行使治理權利或者有重大影響?

證監會主席沒有說「以太不是證券」

證監會主席信件一出,市場紛紛解讀。

消息最早由CoinCenter網站發布,CoinCenter創始人Jerry Brito在推特中表示,感謝白宮代表泰德·巴德的行動,讓加密貨幣的監管更清晰。但隨後,他再次發布推文表示,有些人將之前文章的標題理解為,Clayton說以太不是證券,這不是文章的本意,我們已經改了標題。Clayton同意了海曼應用「荷威標準」的方法(其中包括目前以太不是證券)。

福布斯評論員Joseph Young也發布推文強調,以太不是證券很清楚,這是去年SEC的Willian Hinman說的。

但是,SEC主席Jay Clayton並沒有「直接」說以太不是證券,搞清楚這一點非常重要。

The Block創始人Mike Dudas也評論說,實際上,當你逐字逐句地讀這該死的聲明時,它並沒有說「以太不是證券」;事實上,它非常明確且巧妙地迴避了這個特定的問題。

加密領域律師兼區塊鏈總裁Marco Santori也給加密愛好者們潑了一盆冷水,稱不要對Clayton的信解讀太深。

這位律師首先強調,Clayton沒有說「以太不是證券」。他說的是,他同意海曼的解釋,即什麼情況下,通證不再是證券。

Santori還分析了證監會主席和海曼主任兩人言論的不同地位。海曼主任可以在雅虎峰會上說這樣的話,但是證監會主席在寫給議員的信件中這樣說,將會是完全不同的含義。那將被認為有法律約束力,這不是證監會想看到的。

Santori強調,語言背後都有含義,措辭背後也有。

對於這封信件,他最終總結,證監會沒有官方聲明以太是證券,海曼的聲明是目前證監會闡述證券定義的最佳啟發。

有趣的是,CCN在引述Santori結論時表示,如此看來,信件內容表明美國SEC不認為以太是證券,但是也沒有正式宣布它不是證券。

證監會主席曾說「像比特幣一類的加密貨幣不是證券」

證監會對加密貨幣的態度備受市場關注。我們肯定的是,Jay Clayton曾在接受CNBC視頻採訪時說,「比特幣不是證券」,但當時他拒絕評論其他加密貨幣。

美國SEC主席Jay Clayton接受CNBC採訪

Clayton在採訪中說,「在金融領域,像比特幣一樣的加密貨幣希望可以取代美元、人民幣、歐元等主權國家貨幣,這樣的加密貨幣不是證券。」

他進一步聲明了證券的定義:「一枚通證,一種數字資產,我通過它們給你資金,你拿走進行風險投資……作為報答,你將給我收益,或者我可以在二級市場通過交易獲得收益,這是證券。我們監管證券,我們監管這類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當主持人接下來詢問這位SEC主席對以太、瑞波等其他加密貨幣的定義時,Clayton稱,不會評論某一個特定的加密貨幣是否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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