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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責年齡」調整需要審時度勢

燕趙都市報 文丨吳學安

今年全國兩會上,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等30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該議案關注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其中建議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同時調整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2周歲到14周歲,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性質極其惡劣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相應地調整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北京青年報》3月14日)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正頻頻示警,不斷挑動公眾脆弱的神經。受害人的安全憂思不斷、受害人的心靈撫慰缺失,成為很多民眾關注的話題,而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隨之再起。此前,湖北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春生認為,修改刑事責任年齡,並給出具體建議「從14周歲降低至12周歲」。

中國在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根據法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也就意味著,未滿十四周歲的犯罪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做出如此規定,或許出於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狀況,以及其主觀認知不成熟,以此來保護未成年人。但法律規定雖具有良好的初衷和目的,但在現實操作中,卻遇到了不少問題。

時移世易,隨著社會的發展,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疊加,14周歲以下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理應「審時度勢」。在很多暴力性案件中,我們常常看到行為人未滿14周歲,如果總是因為年齡小而不追究刑責,往往就是對這些未成年人的放縱。更何況,是否承擔刑事責任,不能總是以年齡作為衡量標準,還應該參考作案的方式、惡劣程度等等,以此來判定未成年人的認知是否達到承擔刑責的情形。就拿湖南邵東弒師案來看,三名未成年人作案時所表現的冷靜沉穩,與十二三歲的年齡難以匹配。

近幾年的一項統計顯示,青少年犯罪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佔到青少年犯罪的7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低齡化趨勢。但從處理結果看,最低法定年齡恰恰成了很多施暴少年的「護身符」,他們中的很多人都免於刑責。未成年人犯罪呈高發態勢,現行法律制度對少年犯罪強調了保護,但如何不驕縱未成年人之惡,顯然缺乏有效的兜底手段。一方面,由於近年來低齡犯罪案例增加,刑事責任年齡適當下調應擺上議事日程。一些低齡化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如無法受到法律懲罰,不僅有違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反而可能產生反作用。另一方面,刑事責任年齡認定與其說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如說是一個技術問題。對於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妨從犯罪細節及證據入手,通過縝密的分析和論證,來推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應承擔相應刑責,而不能僅以年齡判定罪與非罪。

法律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應該不斷完善和更新,並保持新陳代謝的機能。就現實而言,應儘快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適時調整刑事責任年齡,這是一個寬嚴並濟的系統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設計,才能補上「低齡犯重罪」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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