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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義士的另一面:在家鄉是眾人皆知的大貪官

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出身貧民,因此對百姓的疾苦記憶猶新。他當皇帝後,一方面為了打擊官吏的貪贓枉法,另一方面也為了樹立自己的絕對權威,對貪官污吏的懲治採取了空前絕後的嚴酷手段。他規定官吏貪贓額滿六十兩的一律斬首示眾,還要將皮剝下,中間塞上草,製成一具皮囊。他把府、州、縣衙門左面的土地廟作為剝人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又在官府公座的兩側各掛上一具皮囊,使辦公的官員隨時提心弔膽,不敢再犯法。他還採用挑斷腳筋、剁手指、砍腳、斷手、鉤腸、割生殖器等酷刑。有時還讓犯貪污罪的官吏服刑後繼續任職,充當反面教員。他還屢興大案,如洪武十八年戶部侍郎郭恆貪污案,牽連被殺的就有萬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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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又把官吏的傣祿定得出奇的低,如洪武二十五年確定的文武百官的年俸,最高的正一品只有一千四十四石(米,部分折成錢支付),最低的從九品為六十石,未入流的為三十六石。例如一省之長的布政使是從二品,知府是正四品,知縣是正七品,年俸分別為五百七十六石、二百八十八石和九十石。相當於全國最高學府校長的國子監祭酒是從四品,年俸是二百五十二石。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慣例,官員的部分幕僚、隨從的報酬和部分辦公費是要在年俸中開支的,所以官員們依靠正常的俸祿無法過上舒適的生活,低級官員更連養家活口都有困難。相比之下,皇子封為親王后年俸有一萬石,是最高官員的近七倍,還不包括其他各種賞賜。

由於官員的正常收入太低,所以儘管朱元璋懲治的措施十分嚴厲,貪污還是屢禁不絕,不過與明朝以後的情況相比,當時的吏治畢竟是比較清廉的。但在這位開國皇帝去世以後,後繼者既不具備這樣的權威來執行如此嚴厲的法律,也沒有興趣來對付越來越普遍的貪污現象。而且稍有作為的皇帝明知低俸祿的弊病,但又不能更改「太祖高皇帝」的制度。昏庸的皇帝自己沉溺於奢侈享樂,除了朝廷的正常開支外,還經常要大臣們貢獻,自然不會管他們的錢從哪裡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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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初年以後,大小官吏貪污成風,幾乎無人不在俸祿以外設法搞錢,真正的清官就相當拮据。海瑞最後二年多任南京右都御史的年俸是七百三十二石,是高級官員中第三位的高薪,但相當多的下屬是要由他支付薪水的,可以肯定他不會讓下屬去辦「三產」賺錢,而他自己連子女都沒有,生活又如此節約,死後卻毫無積蓄,可見官員們靠正常收入是無法維持生活的。顯然要讓一般官員這樣嚴格地遵守本來就不合理的俸祿制度,既不合情理,也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奸臣贓官自然不用說,就是一些在歷史有影響的人物,也免不了廣為聚斂。明末堅持抗清,不屈不撓,最後在桂林慷慨就義的瞿式耜,在家鄉常熟卻是一名貪贓枉法的劣紳。清軍攻下南京後,江南名流、東林領袖錢謙益率文官投降,為了表示自己的廉潔,向清軍統帥多鐸送了一份最薄的禮品,也有包括鎏金壺、銀壺、玉杯及古玩等在內的二十種;其他大臣的禮物大多價值萬兩以上。明朝的權臣和太監迫害政敵或清流常用的手段就是給對方栽上「貪贓」「受賄」的罪名,這固然出於誣陷,他也說明當時像海瑞這樣的官實在太少,就是清流們也未能免俗,要說他們貪污再容易不過。

可是在名義上,太祖高皇帝定下的法律從來沒有更改過,至多只能稍作些修正。如正統五年(一四四○年)就有人提出:洪武年間物價便宜,所以定下枉法贓滿一百二十貫免除絞刑充軍;現在物價貴了,再按這樣的標準就太重了,建議改為八百貫以上。到海瑞時又有一百多年了,卻沒有聽說將標準再提高。看來並不是物價沒有上漲,而是這些法律已經成了空文,修改不修改無所謂了。海瑞建議要恢復明太祖的嚴刑,對貪官剝皮,不僅「議者以為非」,就是皇帝也覺得太過分;說明法不罰眾,到了大家都把俸祿以外的收入當作正常財源時,就是朱元璋再生也只能徒喚無奈了。海瑞只想用嚴刑肅貪,卻沒有提出消除貪污的積極辦法,除了招致更多的怨恨外,必定也是於事無補的。當然,在封建集權制度下要從根本上消除貪贓枉法是不可能的,但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減少貪污並非不可思議,清朝雍正皇帝的做法就有明顯的效果。

清朝入關後,基本上繼承了明朝的制度,官吏的俸祿也定得非常低。不僅如此,由於軍事行動頻繁,國家開支浩繁,朝廷還不斷要官員們「捐傣」、「減傣」,地方存留的公費也一律上交上級部門還以各種名義向下級攤派,甚至直截了當要下面「設法」,以至各級行政機構連辦公費都沒有。但是官員們不能不過奢侈的生活,衙門也不能不辦公,於是各級官員和衙門都紛紛開闢財源,一方面截留本該上繳的賦稅收入,另一方面就千方百計向百姓搜括,包括在正常的賦稅額度之外提高、加征各種地方性的附加費用,「耗羨」就是主要的一種。所謂「耗羨」(或稱「火耗」)本來是指徵收賦稅、交納錢糧時對合理損耗的補貼,如糧食在收交、存放、貯運等過程中會有損耗,銀子在熔鑄時也會有少量的損失,所以允許地方官在徵收時每兩加征一、二分(2—3%)作為對合理虧損的正常補貼。按慣例,這項收入也不是都落入地方官的腰包,而是要分成不同的份額,饋送各級官吏。但由於國家並沒有正式制度,各地徵收的標準相差懸殊,加上公私都需要這筆「計劃外」的收入,所以一般都要加到一錢(百分之十)以上,重的要加至四、五錢,甚至達到正額的數倍。這些錢固然有一部分用於官府的開支,但多數卻成了官員們的額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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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年間,官員的貪污現象已相當嚴重,一些大權在握的大官僚肆無忌憚地貪污公款,收受賄賂,如滿族大臣索額圖、明珠,漢族大臣徐乾學兄弟、高士奇等。當時的民謠說:「九天供賦歸東海(徐乾學),萬國金珠獻澹人(高士奇)。」這些人的貪贓行為可見一斑。康熙皇帝也覺察到情況的嚴重,曾經懲辦了一批貪官,還大力表揚于成龍、張伯行、張鵬翮等一批清官,作為各級官員的榜樣。但是康熙卻沒有意識到低俸祿的弊病,沒有在懲貪的同時解決官員的合理待遇問題。所以康熙漸漸發現不但貪污無法肅清,就連自己樹為典型的幾位清官也並不真是兩袖清風,像張鵬翮在山東兗州當官時就曾收受過別人的財物;張伯行喜歡刻書,每部至少得花上千兩銀子,光靠官俸無論如何是刻不了的。晚年的康熙不僅不再致力於肅貪,反而認為:「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官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此論一出,各級官員自然更加無所顧忌了。可是這位並不昏庸的皇帝卻沒有想到,既然當官的必須有「居室日用及家人胥役」的開支,為什麼不能從制度上保證他們有足夠的合法收入,而不必收受別人的「資給」呢?雍正皇帝繼位後,決心改革積弊,嚴厲打擊貪污,整頓吏治。他令各省在限期內補足國庫的虧空,對查實的貪污官員重嚴懲處,追回贓款,抄沒家產。當時雍正對一些大臣的懲辦雖然還有政治上的複雜原因,但也確實起了打擊貪污的作用。與此同時,雍正正視現實,解決了官吏俸祿過低和地方政府開支沒有保障的問題。具體辦法就是實行「耗羨歸公」,將全國的耗羨統一規定為每兩加征五分,列入正常稅收,存留藩庫,官員按級別從中提取「養廉銀」,作為生活補貼和必要的辦公開支。「養廉銀」的數量一般大大超過原來的俸祿,官員們完全可以過上體面的生活,也不必再為辦公費無處開支發愁了。這樣做實際上並沒有增加國庫的開支,只是化暗為明,把原來不規範的慣例改成了全國統一的稅收。百姓的負擔也沒有增加,相反,不少地方都有所減輕。而貪官污吏再要在耗羨上做手腳,既直接犯法,又不易隱瞞了。雍正期間,吏治有了明顯改善,貪污雖不能說就此絕跡,但的確大大減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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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之所以能一舉解決長期積弊,關鍵在於既有嚴厲的打擊措施,又切實解決了官吏們的實際困難,使大多數人能夠合法地獲得較高的收入,地方政府的正常開支也有了保證,從而使真正的貪污行為失去了最普遍的借口。但懲貪與養廉必須同時並舉,才能奏效。乾隆時期,對貪官污吏的懲處逐漸放鬆,吏治又趨於腐敗。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對官員物質生活上的滿足,養廉銀髮得再多,也是無濟於事的。海瑞的道德、廉潔、剛正無疑遠非雍正皇帝可比,但在解決官員貪污這一痼疾方面雍正卻要高明得多。或許有人說雍正作為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海瑞卻只擔任名義上受到尊崇的閑職。此話不無道理,但雍正的父親康熙就沒有解決問題,而海瑞如果真的提出過可行的辦法,儘管不一定就得到實施,至少也會受到多數正直官員的同情和重視,作為一種先見之明載入史冊。

我無意苛求于海瑞,但在重讀《海瑞傳》以後卻更加體會到,道德的榜樣和嚴刑峻法都不是萬能的,解決社會矛盾還得有切實可行的辦法,尤其是要注意消除產生這些矛盾的根源。海瑞一直沒有認識到這一點,這是造成他的悲劇結果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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