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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理中究竟該如何認定結婚時間?

何鋒/文

婚姻,作為人類社會,獨特的社會現象(比如:動物是沒有婚姻的),無疑會對個人的人生與命運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是每個人一生之中的重大事件之一。

故此,每個人都要對婚姻保持慎之又慎,重之又重的態度。本來,作為我們中國人,無論是文化上、法律上、制度上、倫理上,都對婚姻做出了嚴格的界定與規範。

比如:法律上的婚姻成立。就是以男女(或者伴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登記確立夫妻關係的民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社會學與民俗上,婚姻的成立,則以男女之間的親緣結合為準;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戶成親,形成人際間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通常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

而命理上的結婚,則相對寬鬆一些。因為,男女的結婚,緣分天定,天作之合,婚姻延續,也要天意。故此,只要兩個人,稟告天地神明與父母,順利拜了天地就算正式夫妻。

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是西方文化的介入,對古代禮法持有批判態度,婚姻中,也不需要再去稟告神明,甚至連父母也都只是盡到告知義務。

加之,婚前試婚、未婚同居、婚外情等亂像叢生。如此一來,命理學上的婚姻界定也成了一個不是問題的問題。那麼,命理上究竟應該如何確認結婚時間呢?

因為,這關乎著命理中的婚姻應期,以及婚姻次數計算;同時,也影響著不同階段婚姻質量與人像、事像的分別。

於是,有人提出,應該以男女雙方具有實質性的性關係為準;也有人說,應該以領取法定結婚文書為依據;當然,也有人主張,公開宣告結婚的儀式為依據。

就筆者看來,這樣三種看法,各有道理,但均失之偏頗。因為,它們皆與「易」的理念不符,有點時過境遷的味道。

《易經》繫辭傳中說:「《易》之為書,也不可遠,為道也屢遷。變動不居,周流六虛,上下無常,剛柔相易,不可為典要,唯變所適」。

結婚的認定標誌,自然也是如此,不能擇其一而忘乎體,擇其偏而概全;需要建立一個全面的可以考察的標準,具體說來大致如下:

1、男女雙方都具有組建家庭的共同意願;

大家知道,命理學是古人的發明,在他們所處的時代,也就是一直處於「媒灼之言,父母之命」的社會狀態中,結婚本意是明媒正娶。不是指發生性關係。

比如:與青樓妓女發生性關係,甚至長期性關係,都不叫結婚。命理學中對結婚時間方面很好認定,命中結婚信息與現實是比較契合的,不會讓人感到困惑。

而現代社會,這種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代人,無論男女都要出去學習和工作。從青春期開始,男男女女之間,就要在一起學習,生活、甚至同桌。

不少人的「初戀」就是發生在學生時代,有一些甚至發生了關係,甚至有同居、懷孕的事情發生。

又由於現代社會,自由戀愛的開放程度較高,以及社會制度、社會現實,乃至經濟壓力的影響,組建家庭的願望的推遲,決定了同居與結婚時間,大多不一致。

故此,考察結婚時間,則不能按照是否舉行結婚儀式,是否領取了結婚文書,更不能以同居期間的夫妻之實來認定。

因此,一對男女,無論同居時間有好久,也不論他們是否具有實質性的同房關係,相互之間怎麼稱呼,要想稱為夫妻和配偶,核心的是看,男女雙方是否都有組建家庭的共同意願。

這裡的標誌,就是都會以認可對方是自己可以託付的人,有共同面對未來生活的持久想法,有組建家庭,履行家庭義務與責任的意願。

比如:男女雙方的收入可以集中使用,都以對方的生活為自己生活最為重要的一部分;各自的父母為自己的父母,以對方的親人為自己的親人的真實願意。

又比如:有的人同居,根本就沒打定主意要與對方結婚,這種同居屬於「露水夫妻」,不能算結婚。

2、婚姻中的同居,具有公開性、穩定性和排他性;

結婚是一種社會現象,同居是個人問題。八字看結婚,一般比較明顯的是夫妻宮、婚姻宮、父母宮都發動。也就是全體參加的大事件。

秘密同居,不叫結婚;如果同居消息是公開的,同居之期可以認定為命理中的結婚之年。

臨時發生的性關係,也不叫結婚,只能叫犯桃花;是否結婚,不能以同居時間長短為依據。比如:有人當天結婚,當然離婚;或者過不了多久,過不下去就離婚了。

這裡的穩定性,是男女雙方之間的相互承諾,而且,具有排他性,類似相互之間的協議與合同,也就是婚姻持續的保證。

這裡的公開性,而是男女雙方,不迴避外人和社會知道;甚至以夫妻名義、稱謂公開在社會層面。舉辦婚禮當然也是公開性的一種方式。

但不能說,公開性就是舉辦婚禮。現在的婚姻,舉辦婚禮,只能算做一種婚姻的「新聞補充發布會」,是向親友宣布:我們結婚了。

3、特殊情況的認定;

有的男女在一起,可能還沒有來的及,確認夫妻意願,但已經有了子女;這種情況下,原則上要確認夫妻關係,也就是婚姻關係。

無論子女是否成活,都要算為命理上夫妻關係。因為,《易經》上說,「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這是夫婦之道。

同時,就命理而言,每個人命中的子女與父母的緣分,也是天意所在;同時,子女個數也有定數。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男女之間的同居,時間較長;而且,這種同居,得到雙方父母認可,也應該視為婚姻。

需要說明的是,現代人社會生活的複雜性,乃至情感的過度開放性,不少人婚前婚後隨意墮胎,往往會造出不少的惡業,也會進一步影響到婚姻的穩定和持續;給婚姻預測帶來不少的困難。

從預測的角度上來看,不論命理師技術有多高,在面對測結婚流年時斷不準的情況,也就十分常見,根本就測不準多少人。

比如:你說他08年結婚的,他反饋不是的,是09年舉行的;說他們08年才開始戀愛……你說她09年結婚的,她反饋說你測錯了,說他們08年已經領證了……

故此,不少預測師,甚至乾脆以同居信息,作為結婚的標誌。這樣一來,他就進退有餘了。原因是現代社會不少人,分不清情慾和感情,性關係複雜而且隨便。

但這樣一來,也就給命理中結婚對象的預測,結婚對象的選擇帶來困境。因為,或許有的人,同居的對象,會達到你無法想像的程度。

對於現代人來說,合理的解決之道,是看命局中不同時限、大運的配偶與流年和配偶宮的引動,恰當的引動,則為適宜的婚姻;不恰當的引動,則為不適宜的婚姻。

另外,就是大家要明白,命理對於人生的影響,只是人生最為重要的四分之一,還有很多其他的因素的介入與推動人生髮展。比如:風水、家庭背景、學識與意識,貴人與機遇,父母與兄弟,乃至社會制度層面的其他影響。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看那些相同八字的人,不一定都是同時,或者同一年結婚的。雙胞胎的兄弟倆,一個結婚了,一個沒結婚,也很常見的。

這裡最重要的是,你在哪一個人生階段的哪個流年結婚,可能遇到適宜的人,其婚姻是穩定的,是幸福的;

你在哪一個人生階段的哪個流年,可能遇到孽緣,其婚姻是不穩定的,或者是不幸福的。這才是我們預測婚姻婚期的意義所在。

年齡大的人對這點應該理解的更深刻,你或許可能每年都會遇到一個優秀的異性,但他們之中誰才更適合你,你當時選擇和誰結婚會更幸福嗎?

因而,有人說,沒有必要去研究哪一年結婚的問題,從理論上也解決不了哪一年就一定會結婚的問題。我相信任何一個人都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除非你自己,能夠理性的選擇自己的行為,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能將情慾和愛情,婚姻和感情界定的很清晰;是一個十分守禮儀和規矩的人。

由此筆者認為,命理中關於結婚年的認定,要視情況而定。結婚的認定:首先考慮同居之年,再結合同居時間長短。

如果同居時間長(半年以上),關係公開,具有組建家庭、持久共同生活意願與事實,則應以同居年為結婚之年;

如果同居時間很短,且未公開;或者沒有正式婚姻意願,也沒有共同生活事實(養育孩子、贍養雙方老人、收入集中支配)則算情緣關係,不能認定為結婚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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