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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實力那麼強悍,明明是大唐盛世,為何還要嫁閨女去和親呢?

和親,有兩種,這兩種形式相似,但實質卻是天壤之別。第一種和親,是國家虛弱時的和親,這是將女人獻給外國,屈辱求和,是一種無奈之下的喪權辱國;第二種和親,是國家強大時的和親,這是將女人賞賜給外國,是建立以中國為中心的政治經濟秩序的一種最高規格的手段。文成公主和親吐蕃,屬於第二種,唐代所有公主對外和親都是屬於第二種,唐代沒有任何一次和親屬於第一種。

這裡所說的和親,是指中國將公主、宗室女子或者宮女下嫁給外族,至於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之間互相嫁娶,那叫做聯姻,不是這裡所說的和親。和親不僅僅在中國有,在外國歷史也長期存在,比如東羅馬帝國就有很多和親,10世紀巴西爾二世皇帝曾將妹妹安娜公主下嫁給基輔羅斯公國的弗拉基米爾大公,13世紀米海爾八世皇帝曾將兩個女兒分別下嫁給金帳汗國權臣那海和伊兒汗國大汗阿八哈。

東羅馬的這兩次和親,也是性質不同的,巴西爾二世將妹妹嫁給羅斯王公,是上文說的第二種和親,即國家強大時的和親,米海爾八世將女兒嫁給蒙古宗王,則是上文說的第一種和親,即國家衰弱時的和親。同樣的,這裡所說的國外的和親也是指文明國家將女人送給野蠻國家,而像歐洲各國王室之間的聯姻不算和親。

唐朝實力的確強大,但那也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才有絕對的優勢,一對多,就要考量一下啦,恰逢,唐朝時期,周邊少數民族部落林立,各個實力都不差,因此採取和親政策,可以避免兩線作戰。

在唐朝文化氛圍並沒有排斥和親這件事,而且自漢朝已有先例,所以,上至達官貴人,下到貧民百姓,都對這種事情司空見慣,能用最少的代價,解決問題,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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