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衚衕》牧春花壓根不用和嚴振生離婚,編劇純粹為了「精彩」
《芝麻衚衕》的故事已經來到了新中國時期,而這時候國家卻頒布了「婚姻法」。醬菜工廠老闆嚴振生有兩個妻子,所以他必須和其中一位離婚,為此政府還特意上門做工作,督促嚴振生抓緊時間解決,在經過夫妻三人協商之後,嚴振生最終和牧春花離婚。
其實就當時的情況而言,嚴振生完全不用這麼做。在53年頒布「婚姻法」的補充條律中,對解放前婚姻行為有特別解釋:在解放之前成婚的人,如果當事人沒有主動提出離婚,法院不能進行干涉,更不能強迫他們。如果嚴振生他們沒有提出離婚,政府是不能干涉他們婚姻的。
而且「婚姻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準則,在法律頒布之後如果有「重婚納妾」行為,必然是屬於違法行為,但是法律頒布之前已經有重婚或者納妾的並不予以追究。而且當時的年代在宣傳力度不足,所以很多百姓還不知道「婚姻法」,如果有重婚或者納妾的行為,只要當事人認識到錯誤並做出改正,是不會受到刑事處分的。
嚴振生、林翠卿、牧春花三人的夫妻關係,因為是法律頒布之前就確定的,所以並沒有違法行為產生,劇中違反法律的口號和現實嚴重不符。
對於夫妻離婚之後反悔這一點,國家也做出了補充。如果離婚是女方先提出來的,國家一般都會批准,如果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想撤回訴訟,大部分情況下都會允許撤回。甚至如果兩人已經解除婚姻關係,如果雙方想要復婚,要求法院撤回離婚判決,只要不影響生產,能夠和睦生活,法院是可以撤回判決的。
而且如果有妻妾提起訴訟,要求丈夫和另一方接觸婚姻關係的,法院會根據事實情況,分析男方究竟需要和誰離婚,如果在法院的調解下,妻妾都不肯離婚,甚至僅僅和男方做「掛名夫妻」,只要沒有其他過分的要求,法院都不能判決離婚。因為一旦出現強行判決的情況,很可能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比如女方離婚之後沒有生產能力,也就沒有了生活來源,這樣對女方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法院根本沒有逼迫離婚這一權利。
50年頒布的「婚姻法」對於這幾點已經做出了明確解釋,簡單來說就是只要能夠保證勞動生產,家庭能夠和諧歡樂,法院沒有任何權利判決離婚。《芝麻衚衕》或許是為了提高劇情的精彩度,所以才做出了相應的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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