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車載音樂構成侵權 「滴滴豪華車」遭索賠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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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3月19日,海淀法院官網給出公告稱,因認為高檔網約車「滴滴豪華車」業務未經其許可利用車載播放器播放錄音製品《原聲音樂集》中的五首歌曲,構成著作權及錄音製作者權侵權。
海淀法院強調,原告燭龍公司、聖唐娛樂公司認為,被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在其共同經營的「滴滴豪華車」業務中,通過車載播放器播放錄音製品《原聲音樂集》中的《鳳鳴榣山》《劍舞紅袖》《清馨戲蝶》《君自蘭芳》《榣山遺韻》五首音樂,侵犯了二原告對上述五首歌曲享有的著作權及錄音製作者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公告中還顯示,上海燭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網元聖唐娛樂科技有限公司將「滴滴豪華車」經營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外,還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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