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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敢在鬧市飆車?看宋朝的這幾起案件,再借你幾個膽怕也不敢

鬧市飆車一直以來都是被我們這種平頭老百姓所深惡痛絕的,擾民不說,安全隱患極大。其實這並非現代產物,古代的那些個「富二代」、「官二代」們早就有了這種惡習,但好在當時的政府給力,從唐朝開始就有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到了宋朝,朝廷還專門為此立了法,定了罪,叫「走車馬傷殺人」罪。《宋刑統》中是這樣規定的:「諸於城內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

這裡的「走」不是我們日常的走路,而是「疾馳」的意思。換句話來說,也是朝廷對市區交通實行了「限速」,除非是公家的緊急事務要處理,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在城市街道巷子內,以及三人以上的地方快速騎馬駕車,否則的話,統統打屁股五十大板,管你是撞沒撞到人。

光有這律法還不夠生動,我們來看兩起真實的案例就有意思多了。

大文豪歐陽修的《賣油翁》中有這麼一個角色,名叫陳堯咨,是當時的長安市長。他的老友有個兒子叫李衙內,在他還未上任前目無法紀,經常邀一大幫子狐朋狗友在鬧市飆車。對此,陳堯咨早有耳聞,所以一上任就派人盯住了他們。

一日,李衙內又夥同狐朋狗友在鬧市飆車,撞翻了沿途的多個攤點,所幸路人避讓及時才沒出現人員傷亡。盯梢的人將這一情報火速上報給了陳堯咨,隨即李衙內等人立馬就被逮捕歸案了,一人五十大板,還被責令對損壞的物品照價賠償。

此為其一,我們接著再來看第二起案件,這個案件的主角是朱熹。

話說朱熹在南康(隸屬江西贛州)當差期間,當地有個孫衙內,在鬧市飆車致使一孩童受傷死亡。朱熹知曉此事後,立刻派人將其捉拿歸案打入大牢,等候審判。

次日,朱熹便交代具體負責該案件的官員,按照律法,應先打孫衙內五十大板再說。晚上,為了了解具體情況,朱熹親自到大牢查驗,卻發現孫衙內身上沒有半點傷痕,這才知道他早已買通了官員。朱熹大怒,立刻將孫衙內連同審理此案的官員連夜提審。第二日,該官員就被處以「杖脊」並開除了公職。

面對很多前來求情的人員,朱熹根本就不買賬,臉色一沉,怒道:「人命所系,豈可寬弛。」

看到這裡,知道我們今天想要表達的是啥意思不?各位看官,看破不說破,你懂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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