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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條例竟然使用NBA球員名字命名,想不入NBA史冊都難!

作為三大不累的體育項目,籃球運動已經普及了大家平時的生活,對於籃球熱愛並非只是喜歡,更像是一種體育精神,團隊精神。相信大家平時都有觀看過NBA的比賽,而在NBA比賽中有很多條例,在這些條例當中有不少的條例都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的,那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哪些用球員命名的NBA條例。

羅斯條款,相信很多讀者都知道這項條款,羅斯條款是為了激勵球員有非凡貢獻的年輕球員而設定的。其主要內容是在新秀合同期間,但發揮出色的年輕球員獲得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的情況下,這很有可能能拿到一份大合同,這樣的條例也給年輕新秀球員激發了不少鬥志。

隆多,單賽季效力於湖人隊的隆多也有著非常精彩的表現,NBA也有一項條例是以隆多的名字命名的。而這條條例的主要來源原因是因為在2012~13賽季,隆多當時只為球隊出場了38場比賽就拿到了助攻王,可以說這對其他的球員是非常的不利的,NBA聯盟也注意到這一點,隨後就制定了這一條隆多條款,並且制定球員必須要出場本賽季78%以上的出場次數才能評選賽季助攻王。

伯德條款,允許超過工資帽留住自由球員,相信大家對伯德都非常的了解,他曾經可是NBA聯盟的佼佼者。對於NBA貢獻也非常的大,職業生涯非常的輝煌,因此NBA聯盟就制定了這一項伯德條款,而這項條款主要也是向伯德致敬。

佩頓條款,這一項條款相信知道的球迷並不多,在每個賽季的進行中期,要是有他的球員需要與其他球隊簽約,但需要30天的澄清期才能達到資格,這也是為了NBA聯盟各支球隊簽約球員的公平性。廣大讀者們還知道哪些條例是以NBA球星的名字而命名的呢?可以在下方留言討論,喜歡小編的也記得給我點個贊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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