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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本報北京3月19日訊(記者 蘇令)記者今天從教育部網站獲悉,為保障學生和教職工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加強監督管理,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日前公布《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並於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規定》提出,學校應當將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知識納入健康教育教學內容,通過主題班會、課外實踐等形式開展經常性宣傳教育活動。中小學、幼兒園一般不得在校內設置小賣部、超市等食品經營場所,確有需要設置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避免售賣高鹽、高糖及高脂食品。

《規定》強調,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引入社會力量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學校食堂的,應當以招投標等方式公開選擇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或者符合條件的餐飲管理單位。

《規定》要求,學校食堂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準確、完整記錄並保存食品進貨查驗等信息,保證食品可追溯。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中小學、幼兒園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風險食品目錄。

《中國教育報》2019年03月2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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