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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99%的人都不知道

最近網上出現了一篇熱文

《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

一時間大家都在熱傳

文章稱,這名女子雖然是獨生子女,卻無法100%繼承已經故去父母的房子。真是如此嗎?

闢謠!!!

特殊案例≠新政策

文章中說的,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特殊案例:

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今年剛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都過世後,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諮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

奶奶過世後,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

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所以說,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於獨生子女。那麼,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麼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其實立一份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煩,過去很多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認為,立遺囑是「觸霉頭」,但隨著觀念轉變和突發情況多變,在立遺囑者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年輕人的身影。

四類人儘早立遺囑

1、自認為職業風險比較高的人

2、財產較多的人

3、家庭關係比較複雜的人,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4、老年人,因為遺囑必須在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訂立

有的老人忌諱談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識不清時,已不能立遺囑了。

有效遺囑

這樣立遺囑才有效: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誰不能當見證人:

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這幾種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多份遺囑怎麼辦:

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抵觸的,以時間在最後的遺囑為準。

為了不造成麻煩,早點做個公證或是立好遺囑,還是很有必要的~

來源:濟南都市頻道、江蘇新聞、央視網、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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