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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當羅賓成為地球上最富盛名的超級英雄好幫手的時候,比羅賓還早一年出現在漫畫里的蝙蝠車想必有點不是滋味。論輩份,羅賓至少也該叫蝙蝠車一聲學長(學姐?),怎麼四個輪子的角色就比不上兩隻腳走路的角色?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接著,2015年一個關於「蝙蝠車到底算不算是一個角色」的奇特訴訟一路橫衝直撞打進美國最高法院,為蝙蝠俠的「正宮」——蝙蝠車——長年的委屈討回了應得的「名份」

世界上身價最高的道具車之一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有別于飛天遁地、無所不能的氪星人克拉克·肯特,長久以來布魯斯·韋恩最能引起讀者和觀眾認同的地方就是他跟我們一樣充滿性格缺陷、生命創傷和能力不足等特質。需要代步工具才能遠征住得離韋恩大宅比較遠的罪犯,也是蝙蝠俠的「人性化」特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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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年5月,和蝙蝠俠一起亮相於《偵探漫畫》里的蝙蝠車還是一台未脫青澀(其實是紅色)的普通小汽車。隨著漫畫的劇情不斷演進,蝙蝠車也逐漸被加上帶有蝙蝠風格的各種裝飾(比如車頭和車尾的尾翼),車身烤漆改走神秘高貴的藍黑色調。1941年這台善變的小汽車才被冠上正式的名號:蝙蝠車。

1966年是蝙蝠車「轉大人」的歷史性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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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電視台延攬來打造蝙蝠車的是由眾多好萊塢富豪指名服務的改裝車大師喬治·巴瑞斯。他以1美元的友情價從福特汽車手上取得了一部先前發表過的概念車款林肯富圖拉 (原型其實是經典車款林肯馬克II),用了兩三周的時間和1.5萬(另有一說是3萬)美元的預算改裝成這部經典蝙蝠車。玩具般的誇張造型和鮮明動感的紅色線條賦予這部車卡通般的風格。

這部蝙蝠車和稍後在劇集中登場而且同樣由他設計的青蜂車(青蜂俠的好幫手李小龍駕駛)並列成為電視史上的經典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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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裝車大師還做了一個超級有遠見的決定:他並未把造好的蝙蝠車直接移交給劇組,而是保留所有權僅「出借」給劇組拍攝。這部他用1美元價格買來的概念車,2013年從他手上賣出的價格高達462萬美元。

窮人的DIY蝙蝠車改裝套件

如果你的賬戶裡頭沒有462萬美元,那麼還有門檻低很多的替代方案讓你可以擁有一部正宗蝙蝠車。

洛杉磯近郊的特曼庫拉市,有家名為「哥譚車庫」的改裝車商提供一輛9萬美元的復刻改裝版本蝙蝠車。此外還有價格更平易近人的改裝套件組合,讓哥譚市市民可以買回去改裝自己原本就有的車。

除了1966年電視版的蝙蝠車外,哥譚車庫的老闆馬克·塔爾還復刻了另外一款經典蝙蝠車:1989年提姆·波頓版電影《蝙蝠俠》中的哥特風蝙蝠車。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江湖盛傳福特汽車在電影籌拍期間積極爭取蝙蝠俠再次青睞該公司車款,但設計師安東·弗斯特最後選擇用雪佛蘭Impala的底盤為基礎進行改裝,加上濃厚藝術裝飾風格的外衣以及獵鷹式戰鬥機的酷炫滑門,開啟了強烈視覺風格的蝙蝠俠電影宇宙。

1989年蝙蝠車的復刻版定價同樣是9萬美元。雖然未能配備電影中部分特殊攻擊武器和防禦道具,但這兩款改裝車都是可以合法上路的汽車。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唯一的法律問題是:DC沒有授權!

從米老鼠到極速60秒

2011年DC對這家未經授權而擅自改裝蝙蝠車販售營利的哥譚車庫提起了侵權訴訟。這個聽起來還滿直覺的侵權案出人意料地一路打到美國最高法院去,原因是DC用來保護蝙蝠車的爭議主張其實沒那麼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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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主張:蝙蝠車是一個角色,所以應該受到著作權法對於角色的保護。

包含文學、漫畫、電影、電視的「故事情節」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而不可被抄襲是最直覺可以想像的法律保護範圍。美國法院還花了幾十年才從保護「故事情節」進展到開始保護「角色」。DC的超人漫畫在1940年代美漫黃金時期大獲成功之後,就先後在法院告了一票跟風的漫畫,但其中DC勝訴的案例多半還是因為「情節」抄襲而非「角色」抄襲。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設在舊金山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相當於台灣的高等法院)因為掌管好萊塢地區的所有上訴二審案件管轄權,因而向來在「角色保護」上的法律觀點走得比較前面一點,日漸透過判例累積出角色受到保護的三個前提要件:

1. 角色除了概念上的特徵之外還要外貌上的特徵

2. 角色必須受到具體描繪足以辨識

3. 角色必須構成故事

無法滿足以上要件的角色,會被認定是單純扮演棋局中的棋子或是所謂典型的「定型角色」,不能在法院主張別人不可以運用。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1978年第九巡迴法院率先在判決中認定迪斯尼家那隻老鼠受到角色保護。然後更激進的判決出現在2008年,第九巡迴法院破天荒地認定《極速60秒》中那台受詛咒的福特Mustang汽車是電影中的「角色」,因此受到角色保護。會說話的湯瑪士小火車被當成角色是理所當然,但一台只是被取名為埃莉諾(Eleanor)但仍然不會說話、沒有七情六慾的跑車可以成為法律上的「角色」確實是劃時代的一步。

就像小木偶如願成為真正的小男孩,蝙蝠車正仰賴這個2008年的先例希望讓法院宣布它變成一個真正的「角色」。

被告哥譚車庫的律師也不是坐著挨打的兩光角色,他們提出了言之成理的抗辯:

我們賣的是汽車,你賣的是漫畫。產品不一樣何來侵權?美國著作權法已經明文排除「實用物品」,認為即便用文字或影像在作品中描繪實用物品,也不能主張該物品受到著作權保護。否則的話福特汽車只要出一本畫有汽車的漫畫,這世界上就再也沒有其他人可以合法生產汽車;波音公司只要出一本畫有噴射引擎的漫畫,這世界上就再也沒有可以合法生產噴射客機。

此外被告認為蝙蝠車已經改款上百次,根本不存在一種可以識別的蝙蝠車外在共同特徵。而我們就算外觀上有「抄襲」,抄的對象也不是漫畫中的畫面,而是電視劇組、電影劇組而非DC擁有的汽車設計(劇組申請過專利但已失效),所以DC無從主張權利。

有趣的是,這場蝙蝠車大亂斗進行到二審,第九巡迴法院甚至還請出了邦德和哥吉拉來助陣: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二審法官以哥吉拉和邦德為例,認為就算改款無數次的哥吉拉或是改換衣裝、甚至直接換演員的邦德,都無損於觀眾認知到他們是同一個角色。法官還引用丹尼爾·克雷格大名鼎鼎的《皇家賭場》場景,在判決中說就算邦德脫掉泳褲換上燕尾服,他的身份還是僅此一家、別無分號的正宗邦德本人。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蝙蝠車具有蝙蝠般的外型,作為一台打擊犯罪的汽車,它還擁有流線外型和馬力十足的特質,可以讓蝙蝠俠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快速移動,同樣重要的特質是蝙蝠車總是配備先進的火力和科技裝置。」法院因此判定即便是把DC漫畫上的平面描繪轉變成實用的汽車,或是抄襲DC授權的劇組設計的蝙蝠車都是構成了對DC的著作權侵害。

二審法院最後以白紙黑字的判決宣布蝙蝠車是一個角色,並且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實現了蝙蝠車日夜期盼的「正名」願望。

蝙蝠俠的「正宮」,DC為他討回應得的「名份」

這下換羅賓的「蝙蝠俠好伴侶」地位動搖了。「我終於變成真的男孩了!」蝙蝠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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