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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哪些男女之間是被禁止結婚?違犯者最高處於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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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時期,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也明確規定了哪些男女之間不可以結婚。如果他們結婚了,官府將如何處理?

1、官員任內不得娶轄區內女子為妻妾:府州縣的地方官不能娶轄區內女子為妻妾,否則杖八十;上級官員不能娶下級官員的妻妾、女兒,否則杖一百。如果強娶,涉事官員加重處罰。以上情況的婚姻都判定無效。

2、不得娶在逃婦女:娶因犯罪而逃逸的女子為妻妾,如果知道她的真實身份,男子將被按照女子所犯之罪來懲罰,女子加重懲罰;男子不知情就不受罰。

3、豪強惡霸搶奪良家婦女,強行發生關係並據為妻妾,將被判處絞監侯,女子歸還其家人;搶奪婦女後配給其子孫弟侄的,治罪如上。

4、同姓不得結婚:同姓不婚始於西周初期,如果同姓的男女結婚了,那官府就要出手,主婚人和成婚男女各杖六十,判定婚姻無效,女子歸宗,財禮沒收。

5、不得娶親屬妻妾:若娶父親、祖父之妾,哪怕她已被休,男女雙方都處斬;若哥哥去世娶嫂子,或弟弟去世娶弟妹,男女雙方都處絞刑。另外,娶同一宗族內親屬的妻子、舅甥妻之類的,涉事男女會被施以杖刑。

6、官員不得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文武官員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杖六十,並強制離婚。官員的子孫娶樂人、妓女為妻妾,懲罰也是如此。

7、和尚道士娶妻妾,杖八十,勒令還俗,主婚人同罪;寺觀主持如果知情,杖八十。

8、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娶普通百姓為妻,杖八十,主婚人減一等處罰;奴隸的主人如果知情,也要被治罪。

最後還需說明一點:清朝「滿漢不通婚」的禁令廣為人知,但是這一點並沒有寫進《大清律例》,它以皇帝諭旨的形式存在。

從刑罰來看,「娶親屬妻妾」一條對當事人處罰最重,男女雙方都獲極刑。另外帶有姦淫性質的婚姻,處罰也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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