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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佳山、高寒凝:「粉絲經濟」亂象須因勢利導

近期,韓國偶像團體BIGBANG前成員勝利持股的夜店,因被曝光牽涉施暴、性侵、轉售毒品等,重創了「韓流」形象。作為韓國娛樂業最重要的海外市場,也是受其影響最大的「學生」,中國的粉絲偶像文娛工業,在過去10多年來的高歌猛進背後,也存在諸多問題,同樣有必要做出深入反思,及時加以糾正和引導。

早在2005年前後,日韓兩國因領土問題交惡,幾大韓國娛樂公司不得不撤出日本,轉而將中國視為最重要的海外市場來開發、培育。由於新世紀初互聯網在全國範圍的迅速普及,韓國娛樂公司將其成熟的粉絲管理經驗引入中國。經過十餘年的發展,中國本土的粉絲經濟在不知不覺間日漸崛起,粉絲群體的消費能力越來越強,話語權越來越大。除了常規的追星活動,粉絲在網路上組織了無數個應援站(通過網路聚集的特定粉絲群體),深度參與到明星形象運營的商業活動之中。在新的粉絲文化結構下,明星和粉絲結成了一榮俱榮的利益情感共同體。前者需要流量數據來證明自己的商業價值,從而獲得更多參加演藝活動的機會;而後者為了讓自己心儀的明星持續走紅,創作更多被他們喜愛的作品,而使盡渾身解數為其沖銷量、刷票房、造聲勢,提高市場指標。青少年粉絲在追星過程中獲得了極大的成就感和自我認同感,參與到明星工作、生活中的慾望進一步膨脹,他們的狂熱也極易被利用。

粉絲們通過百度貼吧、微博社區、微信群等聚集起來,圍繞一個或者數個「站子」(應援站)結成看似鬆散,實際上是分工明確、很有效率的群體,其影響力、輻射範圍和監管難度,顯然不是傳統歌迷會、影迷會式的區域性線下粉絲團體所組織的小規模應援活動可以比擬。這些應援團如果發現有針對偶像的不利言論:比較初級的做法,是由「站子」負責人帶著部分粉絲,成百上千甚至上萬人去稀釋不利於偶像的言論,進而影響或扭轉輿論(其中也不乏謾罵、攻擊、侮辱);高級一些的做法,是通過正面新聞或為偶像找理由開脫粉飾,有意識的引導輿論方向。這就是所謂「控評」。

除了控評,還有形形色色的「集資」,這通常可大致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包含實物回報的,例如出售專輯、電影票或製作販賣手機殼、照片冊等周邊商品,將所得利潤用於支持偶像的相關活動;第二類集資則並不提供實物回報,但承諾將募得資金用於支持偶像的相關活動,例如選秀投票、向偶像贈送禮物等;第三類便是以支持偶像為名義籌集資金,承諾提供若干實物或非實物回報,卻並不兌現的詐騙行為。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集資往往因存在太多漏洞而屢屢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例如2016年,就有中國粉絲在百度貼吧等網路社區籌集數百萬元人民幣,用於為日本某偶像團體成員投票,然而最終投票結果卻與所籌款項存在較大出入,組織者被懷疑侵吞票款。而在去年的某粉絲偶像類網路選秀綜藝中,某選手的粉絲通過第三方眾籌集資網站,籌得了總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其中直接用於購買相關視頻網站會員進行投票的款項,卻僅僅只能提供出數額約十餘萬元人民幣的票據。類似的案例近年來數不勝數,涉及金額或大或小,一些案例雖也引發了一定的關注,卻多半不了了之,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也很難追回。

今天,我們往深層次審視粉絲偶像文化的產生與成長,應注意到「追星」是年輕人文化娛樂訴求的必然產物,也與這一代年輕人在城市化流動性加大、傳統家庭結構解體、人際關係疏離、網路「群體性孤獨」中渴望陪伴的心理要求相伴生。移動互聯網時代的粉絲文化,是對當下網路文藝治理、文化治理乃至社會治理提出的一個重要挑戰。從引導偶像崇拜行為、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價值觀的考慮出發,要幫助他們認識到,作為個體不能永遠停留在青春期,要不斷精神成長,對自己的「愛豆」有所辨析,不要把偶像當做精神圖騰。同時粉絲偶像也要規範自身的各項行為表現,不要擾亂市場秩序,衝擊主流價值觀。

由於粉絲經濟早已超越了傳統明星的演藝活動範疇,使遵循傳統分業管理原則的相關政府機構,在監管和執法上,很難做到有的放矢,有關部門理應儘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粉絲應援中可能存在的詐騙行為,給出具體的懲治依據和條例,並向受害粉絲尤其是未成年粉絲,提供清晰明確的維權、舉報路徑和必要的法律保護和援助。我們應更深刻地理解當前粉絲群體的情感結構、文化經驗和自我認知的結構性變化,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和方法,抵制資本對粉絲文化的投機、利用、操縱。(作者是中國藝術研究院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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