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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過程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日前,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針對《規定》的背景、亮點等相關情況,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順應學校食品安全、健康中國建設的新形勢

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是適應新時期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重要舉措。伴隨經濟社會的發展,學校用餐人數日漸增多,供餐形式更加多元,供餐品種日益豐富,學校食品安全引發的社會關注也在不斷提升。

《規定》確立了學校集中用餐預防為主、全程監控、屬地管理、學校落實的總體原則,建立了教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衛生健康等部門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明確了學校的主要職責,圍繞採購、貯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關鍵環節,健全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有利於更好地保障學校廣大師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

《規定》認真落實健康中國戰略的具體要求,從加強營養健康監測、開展營養健康專業人員培訓、加強食品營養健康宣傳教育、鼓勵公布學生餐帶量食譜等方面作出了制度性安排,有利於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引導學生科學營養用餐,更好地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

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出台,同時也是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教、健全完善學校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機制的迫切需要。

2015年,食品安全法進行了全面修訂。《規定》研究吸納了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重要精神和具體要求,針對實踐中學校在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監管不力、溝通不暢等問題,在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管理念、機制、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許多探索與創新,著力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有利於進一步提升學校食品安全治理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建立陪餐制度是最大亮點

相關負責人表示,重視日常監管,建立陪餐制度是《規定》的一大亮點。《規定》提出,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應當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定》同時提出,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陪餐制度將有助於推動學校校領導更加重視學校食品質量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問題、反饋問題和解決問題,更好地保障學生用餐安全與營養健康。」相關負責人說。

《規定》還針對學校用餐人員相對集中、學生體質較為敏感等特點,結合近年來學校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原因,對學校作出特殊要求。

根據《規定》,學校食堂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製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此外,對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明確禁止其對外承包或者委託經營。

同時,《規定》還對外購食品明確了具體要求。「原《規定》僅著眼於對食堂的監管,新《規定》則擴展了監管範圍。」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規定》對於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明確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並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同時,對供餐單位提供的食品還應當隨機進行外觀查驗和必要檢驗,並在供餐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式。

強化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定》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並結合學校集中用餐和外購食品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的特點,著力建立全過程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新《規定》強化了學校食品安全的主體責任。規定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並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相關責任。

新《規定》專設一章,規範食堂加工製作全過程式控制制,對學校食堂設施設備配備、布局流程、從業人員管理,以及食品採購、進貨查驗、食品貯存等各環節作出詳細規定,力求建立貫穿採購、貯存、加工製作、供應全過程的學校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

新《規定》明確要求學校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和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同時要求,學校發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相關措施,積極協助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停止供餐,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等,加強與師生家長聯繫,通報情況並做好溝通引導。

「新《規定》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作為學校的一項法定義務,有利於在源頭上防範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相關負責人說。

嚴格依法追責問責是新《規定》加強食品安全監管的又一特點。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進一步強化學校責任,規定學校未履行本規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對學校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學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處分。

本報北京3月21日電

《中國教育報》2019年03月2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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