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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法官作「無罪判決」,該如何處置

現實有時比小說還魔幻。

據新京報報道,在經歷了18年牢獄、14年申訴,79歲的東北大爺黃志發終於在2014年拿到了證明自己無罪的「判決書」。然而,案件並沒有塵埃落定。2016年,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他,給他出具判決書的法官張世奇(化名)患有精神疾病,那份無罪判決是「假」的。

戲劇化的遭遇,讓很多人驚詫不已。我國《法官法》第九條明確規定,身體健康是擔任法官的硬性條件。這很容易理解,一個患有精神問題的病人,怎麼能夠正常履行審判職責呢?遺憾的是,直到2016年張世奇才被發現屬於「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法院隨後查看其判決文書發現有四起案件屬於違規操作,其中就包括黃志發的案件。辦案民警也告訴媒體,「當時張世奇就是看黃志發可憐,就出具了判決書。」

那麼,這個判決書算「假」的嗎?媒體報道的照片顯示,這份標明(2014)白山刑監字第4號的刑事裁定書上寫道,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黃志發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原判決,宣告黃志發無罪。文末沒有寫出審判員姓名,僅有日期為2014年6月20日,並蓋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章。

顯然,這是一份不符合寫作規範的裁判文書,並且,作為一名普通法官,張世奇既不是主審法官,也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就在信訪接待過程中對黃志發作出無罪判決,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規定。

但是,對一般民眾的認知而言——既然單位已經蓋章認證,難不成還有假?法院給出的解釋是,「公章是真的,當時管得松。」

這樣的理由並不能令人信服。裁判文書是法院審理過程和結果的記載,是司法判決的載體,也是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唯一憑證。裁判文書上的印章,是各級審判機關合法存在的象徵,自然是人民法院職權和權威的象徵。蓋上各級人民法院的印章,就是賦予了裁判文書權威、標識和憑信的意義。

簡單來說,一旦蓋上人民法院的真實公章並進行了有效的送達,那麼就應當認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無論是法官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未經法定程序,或者盜用公章,那都是法院內部的管理問題。

具體到黃志發拿到的無罪裁定書,只要是蓋有真實的印章,就應當認定判決的專業性、嚴肅性和權威性,不能簡單以法官有精神病來推斷判決是假的。從法理上來說,即便這是一份有瑕疵的裁判文書,也不影響它的既判力。

在這個前提下,如果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相關裁定錯誤,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後可以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吉林省人民法院對白山市中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或者自己提審。

總之,不能因為法官2016年被查出精神疾病,就把之前的判決簡單地判定為假。與其糾纏張世奇的疾病,不如讓法律給黃志發一個最終的說法。

新京報 蔡斐(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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