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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騎小黃車途中意外身亡:ofo敗訴,保險公司被判賠30餘萬

IT之家3月23日消息 據Bianews報道,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更新了一則保險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因重慶一女子在騎ofo時被一輛小轎車撞傷,後來經搶救無效死亡。ofo在重慶某區運營商東峽大通(北京)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及其承保方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該案件中成為被告,在辯稱受害人非正常規範用車拒絕賠償後,最終被法院判賠償原告保險金31萬元。

女子騎小黃車途中意外身亡:ofo敗訴,保險公司被判賠3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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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公布的案件情況顯示,2017年5月15日晚,重慶師範大學涉外商貿學院藝術設計學院教師段丹,與母親在大學城附近騎行ofo共享單車時,被一小型轎車撞傷。該事故責任經交警方面認定為:轎車駕駛員及段丹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由於傷勢過重,段丹處於深度昏迷狀況,在重症監護室搶救每天費用高達1.6萬元。但在治療75天後仍未挽回其生命,年僅30歲的段丹不幸因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後,段丹父母分別向被告東峽大通和承保ofo共享單車保險的太平洋財保北京分公司報案,並多次申請理賠,但對方拒絕支付保險金。於是段丹父母將上述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ofo共享單車運營商東峽大通在被告太平洋財保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c款,根據投保協議款項,用戶在使用ofo共享單車騎行中如果遭受意外傷害,可以申請支付醫療費限額不超過10000元,如果造成身故或殘疾的可以申請支付不超過30萬元的保險金。

但在案件發生後東峽大通表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辯稱段丹未按ofo平台規則使用共享單車,未與其形成有效的合同關係,原告無權要求該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段丹應自行承擔其非正常用車產生的不利後果。且段丹非正常用車不屬於其投保範圍。

最終法院認定,原告提交《公證書》證據效力大於該公司提供騎行記錄證據。並表示,事故後,原告向被告公司報案,作為單方管理掌控騎行記錄證據的被告,不但不下載保全證據,且提交的段丹發生事故當日的騎行記錄不完整不全面,亦未提交《公證書》記載的段丹5月15日22時48分使用單車的開鎖記錄,故應由被告東峽大通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其辯解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此外,法院查明事故發生時段丹系騎行被告東峽大通所有ofo共享單車,東峽大通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段丹是非正常規範用車,故段丹應為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故最終判決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原告段丹父母保險金31萬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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