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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歲女童被砍毀容 事發母親距離僅5米!嫌犯被指患有精神疾病

孩子的安全,一直是家長最重視的,每當家長目睹孩子遇到危險時往往都是最揪心的。

近日,在山西太原,王女士帶6歲女兒在小區玩耍,突然隔壁單元出來一名身穿黑衣的女子,手持菜刀,抓住女兒連砍5刀,女孩滿臉是血,王女士連忙抱起孩子往小區門口跑,同時報警,隨後,孩子被送往最近的醫院,目前正在接受治療。砍人女子已經被強制住院治療,並將進行醫學鑒定。

6歲女童被砍毀容 事發母親距離僅5米!嫌犯被指患有精神疾病,王女士現在回憶起來腦袋還是一片空白,據王女士稱,當時自己和孩子的距離不過五六米,而且事情發生僅在一瞬間,等不及她反應,事情就發生了,自己目睹了發生的經過。

據行兇者家屬稱,該女子常年患有間歇性精神障礙,在醫院階段性治療已有多年,並長期靠藥物維持。且家裡經濟實在緊張,即使想賠償也是心有餘而力不足。

事情一出,「精神病」患者犯罪這一問題又激起了大家的劇烈討論:

其實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的報道不時出現在我們的視野:

據新京報消息,2018年11月27日,陝西漢中市友好醫院一樓大廳,一名男子持刀捅傷女護士,現場鮮血流了一地,隨後該男子被保安控制。該院院辦王主任告訴記者,警方稱男子疑似精神病患者,正在做相關鑒定。

涉及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責任知識:

1、精神病人在犯罪時屬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且需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後才不承擔刑罰。

2、精神病人在未能完全辨識或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會被判刑,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負完全刑事責任。

4、犯罪行為的前提就是違法行為,所以不存在精神病人不犯法這回事,僅僅是考慮到精神病人系有時作出的行為時因病「迫不得已」屬於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精神病人的侵害行為屬於不法侵害的,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有權進行正當防衛!

法條鏈接:

《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監護人雖負有嚴加看管和送醫的法定義務,但是實踐中精神病人的監護落實並不到位,監護人對精神病人往往疏於管制和監護,致使悲劇一再發生。因此,監護人對精神病人的監護職責,是避免此類犯罪的重要方法之一。

來源:都市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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