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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南懷瑾大師數百箱遺物不見了!去哪兒了呢?至今二十天了,仍不得而知!南師乃文化名人,遺物不只是家珍,更是國寶,今突被「失蹤」,實乃家之不幸、國之損失。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原常務副主任陳佐洱先生曾說過:南師僑居海外50餘載,其間,為保存和弘揚中國傳統文化傾囊藏書達數十萬冊,其中包括《四庫全書》、《大藏經》、《道藏》,多為古本、善本、珍本;還收藏有少量佛像、書畫、秦劍等,共計600多箱。(參考閱讀:《天香桂子落紛紛--憶南懷瑾老師的愛國情懷》)

國寶危急,明月律師曾發文《從「南師遺物不見了」談起 | 明月說法》,縱使匹夫螢火,仍願振臂疾呼,吁各界關注,祈救國寶於水火,圓南師「公天下」之夙願。拙文發出後,引來諸多迴響,有大量支持,也有少許質疑,亦有好友,希望明月律師從法律層面,做些深入點評。

法律人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沒有事實之支撐,點評容易浮於表面,成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目前公開報道之列,記載案情較為翔實的,是南師法定繼承人之律師所發的《受權公告》。根據該《受權公告》,我們得知,南師繼承人所提起的「遺物返還案件」,目前仍在蘇州中院審理過程中。南師遺物「不見了」,也發生在法院審理期間,就在法官提出請點遺物之後幾日。

基於該《受權公告》內容,並結合媒體公開報道,明月律師發表點滴評論,以供諸位關注南師案的朋友參考:

一、遺產保管人越俎代庖?

根據目前公開資料,南師生前未立遺囑,依法應當適用法定繼承,即由南師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南師遺產。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李傳洪、李素美、郭姮妟(下稱「李家」),並非法定繼承人,本無權「保管」、「控制」南師遺物。據《受權公告》所載,在南師逝去後的七天(2012年10月5日),南師法定繼承人與南師故居的實際控制人李家達成一份會議紀要,約定對遺物進行清點且「先保管不移動」。從法律上看,李家能夠實際控制南師遺物,並非其法定權利,其暫時「保管」南師遺物的權利,只能來源於南師法定繼承人。

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繼承法》第二十四條: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基於授權,自南師逝去伊始,南師遺物一直由李家實際控制。於法依約,李家均應妥善保管遺產,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現遺物「不見了」,李家作為實際控制人難辭其咎,至少屬於保管失職。遺物不見之後,李家竟未報警(反倒是南師法定繼承人主動報警),令人匪夷所思,難道是實際控制人主觀默許?抑或實際控制人監守自盜?雖為推測,似乎亦無其他可能。如今權利人報警,眾媒體疾呼,希望司法力量履職責、徹查之、公告之。

二、遺產管理人身居何處?

從被繼承人身故到完成遺產繼承,當中會有一個遺產權利待定的「真空地帶」,這就需要遺產管理人來主持大局,來清點遺產、保管遺產以及分割遺產。遺憾的是,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1985年即已頒布,之後從未修改更新,結構簡單、內容不夠精細化,並無明確遺產管理人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繼承糾紛只能訴諸法庭,法庭作出生效裁判之前,遺產處於「三不管」之境地,若有人起了爭奪遺產之歹念,弱肉強食、先下手為強的叢林法的案例就會屢見不鮮。

2018年9月,我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明確提出了遺產管理人的概念。如按照該「草案」規定,本案無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即應當由法定繼承人推選,或者由法定繼承人共同擔任。這有點類似於現行《民法總則》所規定的指定監護人的邏輯:意定的監護人優先於法定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之間可以協議推選確定監護人,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因此,如能參照該「草案」規定,南師所留下的龐大遺物,也應當由南師的法定繼承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中,南師遺物的實際控制人卻是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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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第九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三、遺產管理人該擔何責?

根據我國《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規定,遺產管理人有明確的四大職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保管遺產;處理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四大職責內含時間邏輯,在南師案中,一旦確定了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應當先清理遺產、製作清單,然後妥善保管好遺產,在處理完債權債務之後,再依法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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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編(草案)》:

第九百二十六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

(一)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

(二)保管遺產;

(三)處理債權債務;

(四)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第九百二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明月說法:從「南師遺物不見了」看遺產管理人的責任

根據南師繼承人律師所發《受權公告》之內容,2017年7月6日,蘇州中院以(2017)蘇05民初601號案受理南師法定繼承人所提起的「返還原物糾紛案」之訴訟。根據該句表述,明月律師認為,這也是法定繼承人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題中之義。只有先把遺產拿回來,才能清理、制單,才能妥善保管,才能妥善處理債權債務,才能完成南師「公天下」之捐贈夙願。遺憾的是,在蘇州中院訴訟期間,甚至在法院通知雙方清點並接受財產保全申請之際,數量龐大、價值不可估量的南師遺物竟然「掐著點」不翼而飛(該節事實,在律師《受權公告》中有詳細記載),這何止是對南師法定繼承人權益之公然侵害,亦對關注南師案社會公眾之囂張漠視,更是對司法權威的赤裸挑釁。

南師千古,夙願未成,法定繼承人繼承南師「公天下」之意志,卻失控於遺物,失意於法庭,維權之路,步履維艱。

皆曰:為眾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凍斃於風雪。你我皆眾人,又豈能作壁上觀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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