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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紅曼:詮釋阿奎那自然法哲學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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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是西歐中世紀最大的經院哲學家和基督教神學理論家,他的重要著作有《論君主政治》《亞里士多德政治學評註》《神學大全》《反異教論》,內容涉及哲學、宗教、政治、經濟、法律、神話、政教關係等。可以說,阿奎那是集經院學派之大成,代表13世紀的政教思想,是基督教的理論權威,特別是其所著的《神學大全》為他贏得了「天使博士」的美譽,並奠定了他在西方思想史上的地位。單就其法律思想體系而言,可謂是博大精深,在《神學大全》第二集(上)從第九十問(《論法的本質》)到第一百零八問,即探討了法律的相關問題,其中第九十四問專門探究了自然法問題,此探究奠定了阿奎那自然法哲學的基礎,構成其法律思想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迄今為止,國內學者主要關注阿奎那法律思想和法律倫理思想的內容,並未對其自然法哲學的內涵進行深入挖掘和詮釋,這不能不說是學界之憾事。

自然法與習性、人性、德性的關係

在中世紀,對於經院哲學家們(其中包括阿奎那)來講,神學就是基督教的思想,哲學就是亞里士多德學說。因此,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的法律論述採取的是古希臘哲學對話體形式,並用中世紀流行的疑問文體裁來論述其觀點。在所有的「一反一正」的法律問答辯論中,阿奎那稱亞里士多德為「那位大哲學家」,充分顯示了亞里士多德對那個時代的深刻影響。阿奎那自然法哲學思想的基本結構和對自然法首要原則的理解都是建立在亞里士多德的哲學基礎之上。雖然亞里士多德主要是談自然公正和自然權利,但他為阿奎那發展自然法學說提供了理論框架。阿奎那將亞里士多德的學說與神啟的基督教相協調,主張上帝取代自然,成為宇宙的首要推動者,自然法作為上帝理性的產物,是公正的法律。以此類推,人也是上帝的產物,以一種特殊的方式受神意的支配;人作為一種理性動物,可以通過理性控制自己的行動,並且支配其他動物,那麼就等於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神意。這裡,自然法正好表明了上帝與人的某種關係。「我們賴以辨別善惡的自然理性之光,即自然法,不外乎是神的榮光在我們身上留下的痕迹。」由此,阿奎那的自然法滲透著哲學的內容,同時,他又把哲學的思辨特徵納入法學範圍之內,然後又將此二者融入神學範疇之中,從而豐富了他對自然法與習性、人性和德性之間關係的深入考察。

關於自然法與習性之間的關係。阿奎那通過設問「自然法是否是一種習性?」針對反論從三個方面認為自然法是一種習性的錯誤觀點,他認為根據奧古斯丁對習性的定義,自然法不是一種習性。因為按照亞里士多德哲學,人類具有三方面特徵,即「人的靈魂不朽性」的自然屬性;良知是人類理智的法則和人類行為的首要原則;自然法被習慣性地遵守。因此,可以證明自然法不是我們藉以堅持這些原則的習性本身,而是人類維持習慣的原則。

關於自然法與人性之間的關係。阿奎那認為自然法的基礎是存在,存在就是善,善就是存在,他說「善是進入實踐理性理解的首要事物,它指向行動」。因此,實踐理性的首要原則是建立在善的本質基礎上的,即善是所有事物所追求的。那麼,法律的首要規範就是行善、追求善並避免惡。所有的自然法訓令都以此為基礎。為了證明這一點,他認為可從三個方面來說明。第一,人有著向善的傾向,這是與一切物質所共有的本質一致的,亦即每一本體依其本性都追求著自我保存。由於這種傾向,保存人的生命避開其障礙的全部手段都屬於自然法。第二,人與其他動物共有的本性是一致的,如繁殖後代和教育後代。第三,人的理性本質有著向善的傾向,與這一方面相關的任何東西都屬於自然法,如祛除無知、避免傷害或者冒犯他人等。總之,人性任何部分的傾向在其為理性所統治的意義上都屬於自然法,它們都可被還原為首要原則,都建立在一項共同的基礎之上。

關於自然法與德性之間的關係。阿奎那認為所有德性行為均可分為兩類,一類就它們是德性的行為而言,一類就它們是具體種類的行為而言。針對第一類,阿奎那認為所有德性行為都服從自然法,都屬於自然法。針對第二類,阿奎那認為有些行為對一些人是德性的,而對其他人卻是邪惡的。因此,並非所有德性行為都由自然法予以規定。

自然法的統一性和多樣性

阿奎那關於自然法的統一性問題,實質上可以理解為是自然法的首要條規問題。條規即強制性法律,首要條規就是最高法律。阿奎那斷言,自然法的首要條規是指那些一般的、自明的原則,所謂「原則」,指的是一個論證的普通大前提,或人們行動的最終根源。換言之,首要原則是不能從任何其他斷言推導出來的東西,它具有「不可推導性」。而所謂「一般的」,指自然法的首要條規適用於任何時候任何地方的任何情況,毫無例外,任何人均無理由違背它們。在此意義上,自然法的首要條規具有一種普遍性和絕對性,即統一性原則,那就是「就一般的第一原則來說,自然法對所有人都是同樣的」。

在具體論證自然法的統一性方面,主要體現在關於「自然法對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這一問題的設問上。阿奎那回答,「自然法對所有民族都是相同的」。因為按照亞里士多德的《物理學》,不管是思辨理性還是實踐理性,其共同原則的真理和正確性對所有人都是相同的,而且也為所有人同等地認知。例如,公正概念和公正原則,這是來源於亞里士多德的「自然的公正」論斷,這一論斷同樣適用於阿奎那的自然法,被視為極好意義上的人類行為的規則和尺度,是自然法的首要條規。阿奎那在解釋公正概念時,把「公正」一詞與「共同善」相聯繫,即公正就是「共同善」,符合這一標準的,都體現著一種自然法的首要特徵。因此,阿奎那說:「自然法訓令自身有多種,但卻都建立在一項共同原則的基礎之上。」因此,自然法的首要條規(訓令)就是「要追求善避免惡」。

至於自然法的多樣性,阿奎那主要是通過設問「自然法是包含幾項訓令還是只有一項訓令?」這一問題來展開討論的。反論認為,第一,自然法似乎只包含一項訓令而不是多項。第二,自然法是伴著人性而發生的。人性雖然是多重的,但是總體上只有一個。第三,法律與理性有關,但人的理性只有一個。因此,只存在一項自然法訓令。針對這三個錯誤觀點,阿奎那認為,自然法訓令與實踐事物的關聯就像思維的首要原則與證明事項的關聯。但是,存在著幾項不可證明的首要原則。所以,同樣存在著幾項自然法訓令。這實質上可以理解為是自然法首要條規派生出來的幾類次要條規,也是比較具體的條規。

針對自然法的統一性和多樣性特徵,阿奎那表明,即使自然法為每一個理性動物所擁有,也不見得每個人都認識它,有些東西會阻礙我們對自然法的認識。也就是說,就思辨理性的正當結論而言,真理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但不被所有人同等地認知。例如,儘管並不被所有人所周知,但三角形的三個角之和與兩個直角之和相等卻是事實。但是,對於實踐理性的正確結論,既不是其真理或正確性對所有人都一樣,也不是都同等地為所有人認知。所以,作為自然法共同原則之結論的某些較為具體的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其正確性和認知度對於所有人來說也都是相同的;但是,在很少的一部分情形中卻可能失效。這不僅體現在其正確性方面,而且也體現在認知方面,這是由於在這些情形中本性會被激情、壞習慣或者壞的本性傾向所敗壞。關於這一點,阿奎那認為亞里士多德在《倫理學》中也說得非常清楚,即「所謂的自然正當之物應當理解為從共同原則導出的結論而不是共同原則,這些結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具有正確性,但在少數情況下卻會失效」。

自然法的可變性和永恆性

如果說「自然法是由無可爭議的實踐推理的首要原則構成的」,那麼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可變性與永恆性問題呢?是不是法律一旦制定,即可改變自然法呢?還有,當伊西多說「共同佔有一切財物以及普遍的自由都是自然法的內容」時,而這些事情又都由人法改變了的時候,是不是就可以說自然法是可以改變的?

阿奎那針對以上這些問題,提出幾點看法。首先,根據格拉提安《教令集》,他認為「自然法始於理性造物的創造,它不隨時間發生變化而一直保持不變」。而自然法的變化可以分兩方面來理解,一是增加的方面,無法阻擋自然法是可以改變的,因為通過天主的法律和人法,許多有利於人的事情已經添加到了自然法之中。二是減除的方面,以前與自然法一致的事物現在不再如此。在這一意義上,自然法在其首要原則上雖然沒有發生變化,但其派生原則卻發生了變化,如前所述,這些原則是源自首要原則的具體而又最接近的結論。自然法不會改變它所規定的事情在大多數情況下都不正確。但是「它可能由於一些阻礙著特定訓令遵守的特殊原因而在罕見的情形中發生改變」。也就是說,自然法具有可變性,這種改變僅僅是指增加或者減除。由於人的本性是由人的理性為人的利益所設計的,理性是人性行為的第一根本。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然法是一種理性的「存在」,是不可改變的。

於是,阿奎那緊接著討論了自然法的永恆性問題。他通過設問「自然法能否從人心中廢除?」這一問題,展示了他關於自然法哲學的終極性觀點。在他看來,亞里士多德的《尼各馬可倫理學》的首要任務就是闡明人的終極目的。而人類世俗知識的最頂峰,就是發現自然法即是發現宇宙之中的神聖之物,特別是當它與人類條件相關聯時。因此,阿奎那認為「自然法可以被視為神恩的前提條件,迄今為止它的最大的顯現就是神法的啟示」。儘管如此,阿奎那強調「雖然神恩比自然更有效力,但與神恩相比,自然對人更為根本,也因此更為持久」。這一觀點,可以說是阿奎那自然法哲學最偉大的前提和基礎,即自然法對人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的法律特徵。也就是說,自然法具有永恆性的特殊意義。在此原則上,阿奎那認為自然法的內容包括:首先,所有人都認知的某些最普遍的共同原則;其次,由源自首要原則並與首要原則緊密相關的結論構成的派生的卻更為具體的規範。」所以,「就共同原則而言,自然法在其普遍的意義上不能以任何方式從人心中抹去」。

當然,自然法也有可能因為情慾和一些其他原因,在將共同原則適用於特定行為時理性會受到阻礙,在這個範圍內自然法會在特定行為中被抹去,即是說,在如派生規範情形中,自然法或者被錯誤的信念從人心中抹去;甚至有些立法者已經制定了某些不正義的法令,即罪惡在特定情形中抹去了自然法。儘管如此,阿奎那贊同奧古斯丁在《懺悔錄》中的說法,「你的法律銘刻在人心之中,這是不義無法抹去的」。而銘刻在人心中的法律即是自然法。因此,自然法無法被抹去,自然法對人類而言具有永恆性。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戰略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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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詮釋阿奎那自然法哲學內涵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李想 排版編輯: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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