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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金的三個必備條件,單位不配合的,違法!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制度。

但是有些公司不配合,怎麼辦?舉個例子。

2010年4月6日,何某入職於某商業有限公司擔任人力資源一職,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7年6月,公司新任總經理一直看何某不順眼,想要辭退她卻又不想支付補償金,遂多次在工作上為難她,並多次暗中提醒何某,希望她可以主動辭職。

作為公司的老員工,何某最終一氣之下提出了辭職。辭職後,何某因找工作較為困難,遂想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但被告知需要公司提供的離職證明。

何某遂聯繫公司的領導,要求公司開具一份離職證明,卻遭到了公司的拒絕。

原因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必須是非因勞動者主動辭職造成的,而單位擔心給何某開具這樣一份證明後,可能會被何某用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遂拒絕開具離職證明。

何某不服,便向仲裁局申請仲裁。最終,仲裁局認定要求單位未為何某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的,遂支持了何某的請求並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除了非本人意願外,還有哪些條件呢?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注意:我們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符合這三個必備條件?

證明條件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這個意思是需要在失業前交納社保至少有一年,因為失業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是不需要個人繳納的,單位在為我們購買社保時便已包含了失業保險費。因此,要證明符合這個條件:

1、個人可以到當地的社保中心或者勞動保障部門查詢,或者撥打12333進行電話諮詢,也可選擇在網上登錄勞動保障網進行查詢。但最重要的應該是在辭職前就做好預防措施,每月登錄查詢社保繳費情況,可以避免單位突然斷繳的情況。

2、將社保繳費記錄列印下來即可。

證明條件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要證明這個條件的,就需要本案中單位提供的離職證明,並且要註明是由於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失業的。注意了,若你是主動辭職的,即非由單位主動提出的,就算單位提供了離職證明也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證明條件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公民失業後,其原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並為需要辦理失業登記的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失業人員只要攜帶這份證明以及個人的身份證明,就可以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2、「求職要求」是指進行失業登記後,願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例如將個人簡歷投放於招聘網的,有積極尋求工作意向的即可。

綜上,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關鍵在於單位是否按時為你繳納社保,以及在離職時是否出具離職證明,這主要是為保障勞動者因特殊原因失業的,可以獲得社會一定的救濟。

文章來源:金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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