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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夢睡虎地墓主人「喜」的隨葬秦簡證明,秦始皇並未實行嚴刑峻法

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11號墓中,首次發現大量記錄秦律內容的竹簡,被稱為「睡虎地秦墓竹簡」,墓主人是一個名字叫「喜」的人,生於戰國後期秦昭王四十五年,死於秦王朝建立後的第五年,生前任地方司法刑獄的官員,死後將他平素抄錄的法律文書、參考案例等隨葬在墓中。

已發掘出土的1100餘枚竹簡,其中大部分是與法律有關的,經過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秦律十八種》,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種法律,內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經濟、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規定。這是《雲夢秦簡》的主要部分。

2、《效律》,這是有關官府物資賬目檢核制度的法律規定。

3、《秦律雜抄》,這是對法律和單行法規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規名稱的計有《除吏律》《捕盜律》等11種,其他都沒有名稱,摘抄的內容也相當廣泛。

4、《法律問答》,這是官吏對法律法規的解釋和補充說明,以及有關訴訟程序的說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過去的判例作為解答的依據。

5、《封診式》,這是有關案件調查、檢驗、審訊等程序的準則和法律文書程式的規定,其中收錄了不少有關偵查和勘驗的案例。

6、《為吏之道》,其中記述了對官吏的各種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標準等,是官吏必須遵守的準則。

7、《語書》,這是當時南郡的郡守頒發給本郡各縣、道,告誡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深入分析這批秦簡,秦國在立法和司法上並不像後世所說和想像那樣——秦法粗鄙邪惡,官吏無良普遍貪贓枉法,或憑心情好壞和自己的好惡,胡亂判案,草菅人命,朝廷更是動輒株連九族,滿門抄斬。事實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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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相對完備而周祥

秦朝法律制度相對完善,明法壹刑,事皆決於法。《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提到的秦法規有30多種,內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經濟、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包括關於維護鄉間社會秩序、農事管理、田賦徵收和土地分配的《田律》;關於糧草、甲兵、財帛等物品管理的《倉律》;關於管理畜牧業生產的《廄苑律》;關於府藏管理的《藏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的《工律》;關於調度手工業勞動者的《均工律》;關於官營手工業生產定額的《工人程》;關於財物管理的《齎律》;關於財政制度的《金布律》;關於管理關卡和市場的稅收等事務的《關市律》;關於牛羊畜養考核的《牛羊課》;關於戶籍管理的《傅律》《游士律》;關於徭役管理的《徭律》;關於處罰偷盜行為的《捕盜律》……不一而足,而且對如何處理盜採不盈一錢的桑葉、僅值一錢的系羊的繩索以及倉庫有幾個老鼠洞如何論處之類的瑣碎問題,也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司法解釋與法律有同樣效力),基本實現了「治道運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

秦律規定細化量化。例一:禁止私鑄錢幣,確保錢布並用,《金布律》規定:「布袤八、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錢十一當一布。」

例二:國家設有專門官吏主管國有土地經營與管理,田嗇夫、部佐等管轄範圍與內容,包括國有土地的播種面積和未播種面積的具體數字、下雨多少與雨後作物生長情況、水旱蟲災對作物的損傷情況、每畝土地播種不同作物的下種數量、移動田界以及各種有損國有土地耕作的行為等等,這些官吏要對自己所管轄範圍內出現的差錯依法承擔負責。

例三:《徭律》規定:「興徒以為邑中之功者,令堵卒歲。未卒堵壞,司空將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復垣之,勿計為徭。」又云:「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

例四:《捕盜律》規定:盜1錢至220錢,處以遷刑;220錢以上至660錢,黥為城旦;660錢以上黥劓以為城旦。至於5人以上的群盜,則「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劓以為城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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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規定具體而微

對故意與過失作了區分。在法律上,把故意犯罪稱為「端」或「端為」。把過失犯罪稱為「不端」或「失」。《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論獄何謂『不直』,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如果是因為過失錯判或放縱罪犯的,則為「失刑」。在處罰上,也採取故意從重,過失從輕的做法。

對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作了區分。在《雲夢秦簡》中,故意殺人為「賊殺人」,故意傷害為「斗殺人」。對各種鬥毆行為也作了規定:對一般的鬥毆,根據傷害程度量刑,如「嚙斷人鼻若耳若唇」的,要處以耐刑;「縛而盡拔其鬚眉」者,要處以完城旦;如果是持械鬥毆傷人的,則要「黥為城旦」。

對殺人而義與正當防衛作了區分。《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即在捉拿應判處罰金的犯罪時,故意用劍及兵刃將其殺死的,要處以完為城旦,刺傷的,處以耐為隸臣的刑罰。

對不作為犯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記載:凡見知「盜」而不告不捕(不作為)的行為,要科以相應的刑罰。不作為在主觀上必須有故意,對主觀上沒有故意的不作為,法律上不予處罰。

對控告不實者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法律將其分為「誣人」(誣告)、「告不審」(控告不實)以及「告盜加贓」(所告盜罪屬實,但故意增加金錢數額)等幾種情形,並區別情節,科以不同的刑罰。

對自首採取的是減刑原則。對於犯罪以後「自出」(自首)的,予以減輕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盜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贓為盜。」攜帶借用的官物逃亡,如果是自首的,以逃亡論罪;被捕的,則計贓按盜竊論罪。自首可以減輕處罰。

採取重罪吸收輕罪原則。刑法對一人犯有二罪的,採取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雲夢秦簡●法律答問》:「上造甲盜一羊,獄未斷,誣人曰盜一豬,論何也?當完城旦。」即上造甲先後犯了盜羊及誣人盜豬二罪,由於誣人盜豬罪較盜羊罪為重,且按照誣告反坐的原則,以重者(誣人盜豬)論,判處上造甲完城旦的刑罰。

對累犯採取並罰加重的原則。對於犯罪判刑及服刑以後不久又重新犯罪的,加重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當耐為隸臣,以司寇誣人,何論?當耐為隸臣,又系城旦六歲。」即本應判處「隸臣」刑罰的罪犯,又以司寇(二歲刑)的罪名誣告他人的,除原判的耐為隸臣的刑罰外,再加處「城旦」六年的刑罰。

對共同犯罪的嚴厲制裁。秦律在對「盜」罪的處罰上,常人犯罪的,視贓物數額的多寡,科以不同的刑罰;而共同犯盜的,「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為城旦」。

法律保護未成年人。對於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採取只處罰教令者,不處罰被教令者的原則。《雲夢秦簡。法律答問》:「甲某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按秦代法律規定,凡身高不足六尺的,屬於未成年人,無刑事責任能力。甲教唆未成年人盜殺人,應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對外商採取寬刑政策。外商入秦貿易,必須經過檢查,憑證入境,入境前必須以火熏其車橫軛,以消滅諸侯國商人的馬匹身上的寄生蟲,防止寄生蟲帶入秦國。外商正式到市場貿易時,必須先到官府登記。不準外商把秦國的貴重物資攜帶出秦國。除了禁止性規定,秦國對外商也有優待政策。對外商在生活上給於關照,外商違法在量刑上給予一定的寬減。《法律問答》指出,外商與秦人發生毆鬥致傷時,對外商僅罰出醫療費,不作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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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嚴厲而不嚴酷。

從《法律問答》中可以看出,秦立法的原則與精神體現出相當的合理性與寬刑主義,雖嚴厲但不嚴酷。

例一:「甲盜,臧(贓)直(值)千錢。乙知其盜,受分贓不盈一錢,問乙何論?同論。」甲盜竊,贓款值一千錢,乙知道甲偷錢,卻分其贓錢不足一錢,問乙應該如何判罪?答曰:與甲同罪。

例二:「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知盜,乙論何也?毋論。」甲偷錢並買了絲線,寄存在乙處,乙接受了絲線,但不知道甲偷錢的事情,乙應該怎麼處置?答曰:不應論罪。

例三:「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以論妻?妻智(知)夫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不智(知),為收。」如果丈夫偷錢一千,妻子藏匿三百,妻子應該怎樣定罪?答曰: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錢而藏匿,當以偷錢三百論處,如果不知道,就不予追究。

例四:《效律》規定,會計賬目不符合實際、或盈餘數超過規定和不應出賬而出了賬,得按其數量摺合錢數,除了如數賠償外,還得按錢數多少給以不同的罰款。凡在計算中算錯一戶人口或一頭馬牛,就算是「大誤」,應同差錯超過660錢以上者同罪。如系自己發現了錯算,可減罪一等。至於會計有罪(計有劾),其上司如縣尉、司馬令史、縣令、丞與會計連坐。

對犯人審訊也有嚴格的程序和規範,不得隨意而為,動輒大刑伺候。《封診式》之《訊獄》簡文云:「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各展其詞,雖知其訑,勿庸輒詰。其詞已盡書而無辭,乃以詰者詰之。詰之又盡聽其解辭,又視其它無辭者復詰之。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其律當掠者,乃笞掠。笞掠之必書曰:爰書,以某數更言,無解辭,笞訊某。」

凡審訊案件,必須先聽完口供並加以記錄,使受訊者各自陳述,雖然明知是欺騙,也不要馬上詰問,供詞已記錄完畢而問題沒有交代清楚,於是對應加詰問的問題進行詰問,詰問的時候,又把其辯解的話記錄下來,再看看還有沒有不清楚的問題,繼續進行詰問,詰問到嫌疑人辭窮,無法自圓其說從而多次的欺騙,還改變口供拒不服罪,依法應當拷打的,就實行拷打,拷打嫌疑人必須這樣記錄:爰書:因某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對其拷打訊問。

爰書,是指凡法律訴訟上原告的起訴書、被告的供辭(包括自認性供辭和自辨性供辭)、官府綜合案情的報告、官府作出判決的論決書等。

有人從史料中統計出秦僅刑罰就有27種,如勞役刑有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侯等,肉刑有黥、劓、斬左趾斬右趾、宮等,死刑有參夷之誅、鑿顛、抽脅、鑊烹、腰斬、梟首、囊撲、磔、戮、坑、棄市、定殺等,而睡虎地簡中記載的刑罰種類,遠比夏、殷、周文明。對此專門做過研究的陳抗生說,雲夢秦簡中記載的死刑案例僅5起,判處死刑的行為有「譽敵而恐眾」者、唆使少年人犯罪、親兄妹私通等幾例。其他多半是「貲罪」,也就是一種經濟懲罰,「貲」的東西一般分四類,貲甲、貲盾、貲錢和貲徭役。甲、盾都是保證國家戰爭時武器之用,徭役保證大量的勞動力,可見秦朝的法律懲戒,最終都會以保證充足的生產力為前提。對囚犯的懲處,「也多以不使囚犯喪失勞動力為標準」。比如從用刑的種類來看,貲:罰款,通常以甲、盾的價值來計量,或用罰勞作、罰戍邊來沖替。偷采人桑葉不值一錢,「貲徭三旬」,是用30天的強迫勞動來充罰。交不出錢者,還有用「貲戍」,即以限期守邊來充罰。贖:用出錢的辦法來贖已判之刑。也可以用服勞役、守邊來折算。耐:又稱「完」,剃去鬍鬚、鬢毛以羞辱之,但保存頭髮。髡:剃光頭髮,重於耐刑。黥:墨刑,額上刺墨痕。笞:鞭打責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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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審理精細而規範

據《秦鏡高懸》介紹:現存的《封診式》共有98支竹簡,內容分為25節,其中涉及司法鑒定內容的主要有《賊死》(兇殺)、《經死》(縊死)、《出子》(流產)等幾份爰書。其中通過具體的實例,對司法鑒定方面的問題作了闡述。在《出子》篇中,對一起因鬥毆引起的流產案件,通過對可疑血塊是否為胎兒進行鑒定的記載,詳細介紹了對胎兒的檢驗程序和認定方法,堪稱一個典型的法醫學活體檢驗的案例。同樣,在屍體檢驗方面,對「賊殺」和「經死」的現場屍體檢驗實例的記載,描述了損傷性狀及兇器的推定等問題。

在《賊死》一篇中,作為一份他殺案件的屍體檢驗報告,其中對屍體在現場的位置以及創傷的部位、數目、方向及大小等情況,都有明確的描述,並且還注意到了衣服損壞與肉體損傷之間的關係,同時還記載了死者的某些個人特徵:

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頭朝南),正偃(仰卧),某頭左角刀痏一所(左額角有刀創一處),北(背)二處,皆從(縱)頭北(都是縱向排列),袤各四寸(長各四寸),相耎(相互粘漬),廣各一寸,皆臽中類斧(創口都是中間陷下,類似斧砍的痕迹),腦角出(?)皆出血(腦部、額角和眼眶下部都出血),被污頭北(背)及地(污染了頭部、背部和地上),皆不可為廣袤(都難以測定長度和寬度);它完(其他部位完好無傷)。衣布禪群、襦各一(身穿單布短衣和裙各一件)。其襦北(背)直痏者(短衣背部與傷口相對處),以刃決二所(有兩處被刀刃砍破),應痏(與創口位置相符)。襦北(背)及中衽口污血(短衣背部和衣襟處都染有血污),男子西有漆秦綦履一兩(男子西面有塗漆的麻鞋一雙),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隻離男子六步有餘),一十步(另一隻離男子十步);以履履男子(把鞋給男子穿上),利焉(恰好合適)。地堅(地面堅硬),不可智(知)賊跡(不能查出兇手的足跡)。男子丁壯(男子系壯年),析(皙)色(皮膚白皙),長七尺一寸,髮長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腹部有炙療舊疤痕兩處)。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十伍丙田舍二百步。

這份檢驗的記載相當詳細具體,因此,有法醫專家指出:在世界法醫學史上,一向認為最早檢驗他殺的一例是古羅馬凱撒將軍(公園前100——前44年)被殺案,由安替斯塔檢驗屍體,發現有23處創傷,並認定貫穿胸部第一、二肋骨間的損傷是致命傷。這是過去中外學者一致公認的。但它與這篇《賊死》的爰書相比,大約晚了200年,而且它只是作為史實記載,與本例作為典型的現場屍體檢驗報告相比,是不能同日而語的。因此,應當認為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例他殺屍檢報告。

而在《經死》一篇中,通過對屍體索溝性狀的描述,注意到了生前縊死與死後再縊的區別。尤其是其中關於索溝性狀的描寫,以「不周項」簡練地概括了縊溝與絞溝的區別。這是中國先秦時期檢驗縊死特徵的重要的法醫學發現。此外,其中關於對縊死案件檢驗方法的記載,尤為詳細:

診必先謹審其跡(仔細觀察痕迹)。當獨抵屍所(停屍現場),即視索終(檢查繫繩的地方),終所黨有通跡(如有繫繩的痕迹),乃視舌出不出(看舌頭是否吐出),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何(頭腳離繫繩處及地面各有多遠),遺矢溺不也(有無屎尿流出)。乃解索,視口鼻渭然不也(有無嘆氣的樣子),乃視索跡郁之狀(查看索溝痕迹、淤血的情況),道索終所試脫頭(試驗屍體的頭部是否能從繫繩處脫出),能脫,乃口其衣(解開衣服),盡視其身、頭髮中及篡(仔細查看全身、頭髮內以及會陰部)。舌不出。口鼻不渭然,索跡不郁,索終急不能脫,口死難審也(不能確定是縊死)。

這些記載,反映了當時在這方面的鑒定技術和經驗已經達到了相當的程度。

除了鑒定技術外,在進行司法鑒定的範圍和人員方面,也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對於死因不明的,原則上都要進行屍體檢驗,違反者要依法予以處罰;其次,檢驗和鑒定必須由專門人員來負責。從《封診式》及出土秦簡的其他記載看,縣裡的「令史」一職,就是專門負責檢驗和鑒定的國家公職人員。此外,在鑒定文書的體例和各式方面,也有統一的標準樣式,表明司法鑒定已經逐步趨於規範化。從這個意義上講,《封診式》是一篇珍貴的古代司法鑒定文獻,對於研究中國古代鑒定製度的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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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注重社會風氣的淳化

秦始皇嚴令禁止原始婚俗,國家保護一夫一妻制婚姻,對違背一夫一妻制習俗的淫佚、寄豭、逃嫁等要嚴刑處理。會稽石刻云:「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秦法重視孝道。秦律及司法解釋道:老人控告兒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刑,應否經過三次原宥(諒解,寬大處理)的手續,不應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為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毆打祖父母,應黥為城旦舂。(在臉上刺字,男的罰修築城牆,女的罰為公家舂米,相當於勞動改造。)如毆打曾祖父母,應如何論處?與毆打祖父母同樣論處。(毆大父母,黥為城旦舂。)今毆高大父母,可(何)論?比大父母。

秦法規定見義勇為是法律義務。「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有人在大街上殺人,周圍的人袖手旁觀不加援救,距離百步以內的人,要重罰,罰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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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懲處官吏徇私枉法以及不作為、亂作為行為

秦國對法律工作者要求極嚴,不掌握律令而錯判,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秦代法律將官吏斷獄責任分為「不直」「縱囚」和「失刑」三種情況。凡斷獄時故意從重或從輕判刑的,稱為「不直」;應當判有罪而故意不判,或故意減輕案情,使之夠不上判刑標準的,稱為「縱囚」;因過失而出入人罪的,稱為「失刑」。秦始皇時就曾將一批治獄不直的官吏發配嶺南及修築長城。對於故縱死刑犯的,也要反坐處以死刑。故此,秦國法律工作者努力專研秦國法律,嚴格依法行事,極力避免出現「不直」「縱囚」「失刑」問題。

一些歷史資料記載與雲夢睡虎地墓中出土的秦律確有不一致的地方,其原因除了肆意歪曲秦法外,主要是將商鞅變法時的法律、秦二世時的法律與秦始皇時期(或秦昭襄王至秦始皇時期)的法律混為一談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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