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兇者」認定防衛過當有待商榷
據上游新聞報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名醉酒男子呂某將肢體四級殘疾(無法長時間站立)的于海義所在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在雙方廝打過程中,于海義持水果刀將呂某捅傷,最終不治身亡。
日前,遼寧撫順市檢察院訴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于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于海義的「反殺」屬於防衛行為,並沒有什麼爭議。對照《刑法》條款所確立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于海義持摺疊刀刺傷呂某,屬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檢方所認定的防衛過當,也承認于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
這恰恰也是此案爭議的焦點:于海義的行為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就本案而言,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兇器,于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這種防衛手段和強度的「不平衡」「不對等」,是檢方認定於海義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要考量。
問題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對方強行進入室內,人身危險突如其來,防衛人沒有充足時間去準確認識不法危害的方式、強度。作為相對弱勢的殘疾人,這時更依賴防身武器去自我保護。如果非得要求防衛手段與侵害方式保持一致,這無異於剝奪防衛人的自衛權。
在當地檢方看來,于海義的防衛過當,還因為「並非只能採取此防衛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因而明顯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終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要求防衛人精準而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樣的要求從理論上看沒什麼不妥,問題是,誰又能做到?
誠然,刑法要求「罪責刑」相一致,但具體到正當防衛中,並非只要出現致人死亡後果就是罪過,就應當追究刑責。「以後果論是非」無疑偏離了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
事實上,刑法中確立「無限防衛權」時,早已明確「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通過對崑山反殺案、趙宇案等焦點案件的「從寬」處理,以及公布系列指導性案例,最高司法機關逐漸「鬆綁」正當防衛,越來越抵近立法設計精神,也越來越契合公眾的期望。
具體到本案,司法層面的處理,理應秉持立法精神、順應司法趨勢,作出更合理的判定。而理論與現實個案間的「反差」,也催促著司法解釋「換擋提速」,在規範辦案中更好地釋放正義。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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