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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與職業全面打通!!

工程領域職稱制度,迎來大改!

近日,人社部、工信部聯合印發《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1、職稱等級:

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

  • 員級職稱--技術員
  • 助理級職稱--助理工程師
  • 中級職稱--工程師
  • 副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
  • 正高級職稱--正高級工程師

2、職稱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

  • 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
  • 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
  • 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
  •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3、改進評價方式:

  • 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
  • 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 確保非公有制領域工程技術人才平等參與職稱評審。
  • 研究生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4、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

  • 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
  • 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
  • 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
  • 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
  • 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5、加快推進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查詢驗證。

6、在條件成熟的工程技術領域,探索開展工程師資格國際互認。

7、國家增設正高級工程師之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工程系列正高級職稱,要按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

職稱與職業全面打通!!

近日江蘇省人社廳發布了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的通知,

1、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的職業資格共26項;

取得26項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才,其職業資格直接對應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

部分對應關係,如下:

? 一級註冊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工程師,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 一級註冊建築師:高級工程師,

二級註冊建築師:工程師,

? 監理工程師:工程師。

2、國家已取消的職業資格7項;

清理規範前已取得質量、招標師、物業管理師、管理諮詢師等7項職業資格,原有職業資格繼續有效,有明確規定的,對應相應系列層級的職稱。

人社部文件回顧

在2018年10月,人社部辦公廳、工信部辦公廳聯合印發文件,就「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公開徵求意見。《指導意見》提出:

1、職業資格對應職稱。

  • 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分別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
  • 初、中、高級一般分別對應職稱的初、中、高級。
  • 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

2、增設正高級工程師。

  • 初級職稱名稱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 中級職稱名稱為工程師;
  • 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工程師;
  • 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工程師。

江蘇省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和職稱對應目錄

一、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中的職業資格

序號

職業資格名稱

文件依據

對應職稱

1

註冊消防工程師

《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人社部發〔2012〕56號)

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2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

《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06號)

工程師

3

房地產估價師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房〔1995〕147號)

經濟師

4

造價工程師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建人〔2018〕67號)

一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造價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5

註冊城鄉規劃師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規〔2017〕6號)

工程師

6

註冊驗船師

《註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8號)

A級資格:工程師

B級資格: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

C級資格:助理工程師

D級資格: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

7

註冊計量師

《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40號)

一級註冊計量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計量師:助理工程師或工

程技術員

8

註冊安全工程師

《註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人發〔2017〕118號)

初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中級註冊安全工程師:工程師

高級註冊安全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9

執業藥師

《關於印發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和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葯監人〔2019〕12號)

主管藥師、主管中藥師

10

註冊測繪師

《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4號)

工程師

11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工程諮詢(投資)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4號)

經濟師或工程師

12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

《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39號)

初級資格: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資格:工程師

高級資格:高級工程師

13

資產評估師

《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3號)

經濟師

14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土地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66號)

經濟師

15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4〕13號)

工程師

16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房地產經紀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5〕47號)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助理經濟師

房地產經紀人:經濟師

17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機動車檢測維修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6〕51號)

機動車檢測維修士:技術員或助理

工程師

機動車檢測維修工程師:工程師

18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人社部發〔2015〕59號)

公路水運工程助理試驗檢測師:助理工程師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師:工程師

19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

《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發〔2013〕101號)

經濟員或助理經濟師

20

註冊建造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1號)

一級註冊建造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建造師:助理工程師

21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

註冊結構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建設〔1997〕222號)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工程師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助理工程師

註冊土木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35號)

工程師

註冊化工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化工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6號)

工程師

註冊電氣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電氣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5號)

工程師

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3〕24號)

工程師

註冊環保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環保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56號)

工程師

22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資格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號)

助理工程師

23

民用核安全

設備無損檢驗

人員資格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工程師

24

民用核設施

操縱人員資格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工程師

25

註冊建築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國務院令第184號)

一級註冊建築師:高級工程師

二級註冊建築師:工程師

26

監理工程師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2006年第147號)

工程師

二、國家已取消的職業資格

序號

職業資格名稱

文件依據

對應職稱

1

質量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初級: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

中級:工程師

2

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人發〔1997〕26號

經濟師

3

廣告

《廣告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116號

助理廣告師:助理經濟師

廣 告 師:經濟師

4

價格鑒證師

《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66號

經濟師

5

招標師

《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7〕63號

經濟師

6

物業管理師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95號

經濟師

7

管理諮詢師

《管理諮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1號

經濟師或會計師


文件原文:

職稱與職業全面打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19〕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各中央企業人事部門:

工程技術人才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對於提高我國原始創新能力、實現關鍵核心技術突破、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現就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實施人才強國戰略、製造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工程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健全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激發工程技術人才創新潛能,培養造就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工程技術人才隊伍,為提升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提供人才支撐。

(二)基本原則

1.堅持服務發展。圍繞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要求,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和風向標作用,激發工程技術人才創新創造活力,提升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能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工程技術人才成長規律和不同發展階段職業特點,建立科學分類、合理多元的評價體系,強化責任意識、弘揚科學精神,減少急功近利、浮誇張揚,營造潛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環境。

3.堅持科學評價。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分類制定評價標準,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突出技術性、實踐性和創新性,鼓勵工程技術人才多出原創性高水平成果。

4.堅持開放創新。立足我國工程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充分借鑒國外人才評價創新做法,積極推動工程技術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工程技術人才的專業化、職業化、國際化水平。

二、主要內容

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公共服務等措施,形成設置合理、覆蓋全面、評價科學、管理規範的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增設正高級工程師,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2.建立專業設置動態調整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可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聚焦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對工程系列相關評審專業進行動態調整,促進專業設置與國家戰略需求和產業發展同步。

3.實現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工程技術領域實行職業資格考試的專業,不再開展相應層級的職稱評審。工程技術人才取得的工程領域職業資格,可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分級設置的,其初級(二級)、中級(一級)、高級分別對應職稱的初級、中級、高級,未分級設置的一般對應中級職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按照兩類人才貫通條件大體平衡、適當向高技能人才傾斜的原則,搭建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成長立交橋。在工程技術領域生產一線崗位,從事技術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符合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可參加工程系列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業技能評價,可免於理論知識考試,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後取得相應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5.工程技術人才各層級職稱分別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助理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二級,員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三級。

(二)完善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可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綜合考察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對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偽造試驗數據等學術不端行為,實行「一票否決制」,並向社會公開。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2.突出評價能力和業績。適應工程技術專業化、標準化程度高的特點,分專業領域完善工程技術人才評價標準。通用性強、適用範圍廣的專業評價標準由國家統一發布。重點評價工程技術人才發明創造、技術推廣應用、工程項目設計、工藝流程標準開發、產品質量提升、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導工程技術人才解決工程技術難題、實現現代工程技術突破。著力解決工程技術領域評價標準過於學術化問題,專利成果、技術報告、軟課題研究報告、規劃設計方案、施工或調試報告、工程試驗報告、標準規範制定、行業工法等均可作為業績成果。科學對待論文、論著等研究成果,科學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論文發表數量、論文引用榜單和影響因子排名等僅作為評價參考,重大原創性研究成果可「一票決定」。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根據需要自主確定。

3.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各地區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支持龍頭企業、行業協會學會等參與制定評價標準。

(三)創新評價機制

1.改進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議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社會和業內認可。綜合採用考試、評審、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為涉密領域工程技術人才開闢特殊通道,採取特殊評價辦法。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可以採取「定向評價、定向使用」的方式,重點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科研能力要求。

2.暢通評價渠道。非公有制領域工程技術人才一般按照屬地原則申報職稱評審。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通過駐廠設點、建立代辦機構、入駐辦事大廳等方式建立兜底機制,確保非公有制領域工程技術人才平等參與職稱評審。要積極依託具備條件的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等,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新興職業領域工程技術人才提供職稱評價服務。

3.建立綠色通道。鼓勵工程技術人才圍繞國家重大戰略和社會需求,潛心研究、攻堅克難,提高關鍵環節和重點領域創新能力。在信息、製造、能源、材料等領域突破關鍵核心技術、作出重大貢獻的工程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進一步打破條條框框的限制,引入國際同行評價,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

(四)與人才培養使用相銜接

1.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制度有效銜接。推動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與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有效銜接,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探索在相應職業資格考試中縮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試部分考試科目。結合工程技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提高工程教育質量,加快重點行業、重要專業人才培養。強化協同育人理念,充分發揮企業等用人單位的重要作用,通過校企合作辦學等方式,促進評價標準與培養標準深度融合。工程技術人才應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創新能力和專業水平。

2.實現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有效銜接。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工程技術人才素質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聘用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才到相應崗位。不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具有相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才從事相關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建立健全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堅持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制度,完善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和評審規則。加強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價能力建設,建立評審專家動態管理機制,注重遴選能力業績突出、聲望較高的同行專家和活躍在生產一線的工程技術人才擔任評委。嚴肅評審工作紀律,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企業可按規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成立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其他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

2.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逐步將工程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工程技術人才密集、技術水平高的大型企業、事業單位。自主評審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自主評審結果報相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職稱評審結果的統計和查詢驗證工作。

3.轉變監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職稱評審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加強對職稱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強化單位自律和外部監督。暢通意見反映渠道,對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核查,及時妥善處理。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並追究責任。

(六)優化公共服務

1.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推行個人誠信承諾制度,精減申報材料,減少證明事項,優化審核、評審程序,減輕工程技術人才評審負擔。加強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機構評估等相關業務統籌,加大申報材料和業績成果信息共享,實行材料一次報送、一表多用。加快推進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探索實行網上申報、網上評審、網上查詢驗證。

2.加強工程師資格國際互認。按照《華盛頓協議》框架規則,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基礎上,在條件成熟的工程技術領域探索開展工程師資格國際互認。以國際工程聯盟(IEA)、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等國際組織為平台,主動參與國際工程師評價標準制定,加強工程技術人才國際交流。

三、組織實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職稱制度改革涉及廣大工程技術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相互協調,確保改革各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精心組織,穩慎實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緊密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在推進改革過程中,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細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預案,確保改革順利進行。國家增設正高級工程師之前,各地自行試點評審的工程系列正高級職稱,要按有關規定通過一定程序進行確認。在改革中要認真總結經驗,及時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

(三)加強宣傳,營造環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充分調動工程技術人才的積極性,引導工程技術人才積極支持和參與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機械、材料、冶金、電氣、電子、信息通信、儀器儀錶、能源動力、廣播電視、控制工程、計算機、自動化、建設、土木、水利、測繪、氣象、化工、地質、礦業、石油與天然氣、紡織、輕工、交通運輸、船舶與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業工程、城鄉規劃、風景園林、環境、生物、食品、安全、質量、計量、標準化等領域的工程技術人才。

附件: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附件

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四、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取得職業資格的,應具備相應職業資格。

六、工程技術人才申報各層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員

1.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3.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二)助理工程師

1.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2.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難題。

3.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4.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工程技術崗位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三)工程師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2.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工程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工程問題。

3.具有一定的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5.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4年。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四)高級工程師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在相關領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獨立主持和建設重大工程項目,能夠解決複雜工程問題,取得了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取得工程師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承擔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於國內較高水平;

(2)作為主要發明人,獲得具有較高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3)參與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技術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4)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5)作為主要參編者,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

4.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5.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6.不具備前項規定的學歷、年限要求,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可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破格申報,具體辦法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級工程師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科研水平、學術造詣或科學實踐能力強,全面掌握本專業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或在相關領域取得創新性研究成果,推動了本專業發展。

2.長期從事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4.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業績、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等已投入生產,可比性技術經濟指標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2)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具有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專利;

(3)承擔的重點項目技術報告,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國內領先水平,技術論證有深度,調研、設計、測試數據齊全、準確;

(4)發表的本領域研究成果,經同行專家評議具有較高學術價值;

(5)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標準或技術規範的編寫。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6.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技術工作滿5年。技工院校畢業生按國家有關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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