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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不到位,可能是因為……

原文 :《法學與哲學:由疏離到回歸》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學講師 謝玲

圖片 |網路

法學漠視哲學的偏見

哲學作為所有學科的基礎科學,為法學研究提供理論基礎、價值觀念和方法論,尤其是法哲學直接受哲學的理論指導。然而,國內法學研究者對哲學的參與凝合度並不很高。

在一般觀念中,法學與社會生活關係密切,是法律實踐解決社會問題的具體學科,而高度抽象的哲學關注思想領域宏大問題,距離法律生活場景遠,僅維繫著自然法意義上關於法的終極價值與本質的聯通,故兩個領域實際交涉甚少。雖然法學研究者肯定法哲學的內涵來自哲學活水之源,但法律工具主義的廣泛適用導致哲學退居帷幕之後,不再為人所直接感知。對法律現實主義和實證主義的單向理解出現了這樣一種漠視哲學或認為哲學「空無著落」與法學無關的偏見。法學對生活向度、社會向度的強調,雖然豐富了法學實用性的內涵,卻因為過於看重經驗性和現象性,取消了對法的本源形而上學的深刻反思。

早在十九世紀中期,法學就已經從研究自然、社會和思維一般規律的哲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研究專門化的領域,然而哲學仍與法學保持了親密的聯繫:法學流派的誕生皆是隨著新的哲學思潮流變與更新而至,法學方法論和價值定向皆受哲學理論發展的影響。法律的具象性與哲學的抽象性在思維規律上並未涇渭相隔,而是相續常系。哲學的研究並非局限在「純粹的知識概念」,也有社會生活的經驗面向和文化價值的塑造面向,並且能夠展現法律、對話法律。

法學和哲學的結合

當法學學者試圖以推理和預見的形式描述人工智慧社會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時,技術哲學已經開始解析未來評價型數據社會的精準模型。藉助數理邏輯的哲學洞見數據社會倫理框架的不確定性和人的本質之突破等風險因素,法學對社會控制的研究才能從「存在」問題轉向「成為」問題,將「人與人」的二元傳統範式概念擴展到「人與非人」的後人類社會現象的法律研究,對人工智慧的可能範疇和社會影響才能進行更精確的描述和法律證成。

與此同時,技術調節功能的發揮也期待法學的助力,防止技術濫用、使技術符合社會規則等背後的邏輯應由法律提供;當異常犯罪和反社會人格被納入刑事法學關注的視線時,認知神經科學哲學對於人格結構偏離人的甄別與道德的重新培養能夠提供科學的說明解釋,這有助於完善刑事法學對犯罪因素類別的劃分並提供干預機制;環境哲學對人與自然環境、動物倫理關係的闡釋,對「天人合一」、「天人共美」整體性理念的提倡,促進社會制定更加充分全面的環境法律和環境保護機制;中國傳統哲學中對「差異性」、「同一性」和「重疊性」的討論,對於解決法學領域中複雜的混合與交叉範疇及操作性選擇,如訴訟過程中證明標準的適用,起到了理性確定合理模式的作用。

可見,從哲學活源汲取精神養分,實現法的現實性與法的價值性互動,才能形成法學研究的新方法、新思路,它們的結合能夠更好地解決複雜的實際問題。

哲學使法學更有靈魂

目前法學研究存在的問題是,法的現實中法律現象的複雜性、保護法益的多元性與法工具理論的多樣化,共同導致了法律適用上的困難、觀念上的混亂和法的非理性調節。一方面,陷於解決問題的定向操作中,容易忽略法的精神和法的價值,減少價值與規範的通約性。這導致在解決實際問題的時候,得出與常識、常情、常理相悖離的法律結論。另一方面,法如果注重於現勢而不考慮向「兩頭」延展,問題的解決缺乏最大向度的可控性。法的價值及其評價來源於經驗的發現和處置,但解決問題的目的性和表層化思路容易忽略問題背後的法的時間性層次,既不能接續過去經驗的流古,也不能擴及於未來的可變情形。

法律不僅應發揮辨緒解紛的現時功能,而且應當在法學理論體系內部達致科學的一致性,才能更好地回歸法律現實。可以預見,未來新興技術發展與社會巨變對法律的挑戰是空前的。精確、直觀的法律公理體系在傳統「人與人」二元對立範式被人技融合打破時,面臨範疇支離與結構性重組。當所有法律的外型不得已承受被剝離解析的危機時,唯剩正義、平等等法律的原則、價值能夠為人們所把握,依靠它們重構新的法律機體、復甦法律大治和社會使命。法學在人類面臨危機、被外在力量挾持之前就應當制定爭勝性策略,作好充分應對社會新需求的準備,從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反觀自己不足。

黑格爾在《圖賓根斷篇》中寫到,「長遠的東西常常應該被視為最重要的東西。」哲學能夠走進人類思想深處,也能開放性地預見未來情狀,它提出的問題成為法學的研究對象,可使法學更有靈魂,展開更深遠的思考和廣闊的視角,不迷於萬象的現實。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51期第5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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