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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問題——蘇聯解體的根本原因

作者: 韓克敵,中國社會科學院俄羅斯東歐中亞研究所。

來源:歷史之瞳

【前言】蘇聯解體,是世界歷史的一個重大事件。1991年12月25日,一個空前強大的帝國,在沒有外敵入侵和內部戰爭的情況下,出人意料地土崩瓦解,在其廢墟上誕生了15個嶄新的民族國家。

探討蘇聯解體,首先要分清楚兩個概念:一個是蘇聯國家的解體,一個是蘇聯制度的終結。國家解體和制度劇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制度的劇變,是社會制度層面的問題。而國家解體,蘇聯的四分五裂,是國家層面的問題。很明顯,劇變並不必然導致解體。那為什麼蘇聯制度終結後,國家也迅速解體呢?

眾所周知,蘇聯是由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的聯邦國家。蘇聯時期的公民往往自豪於祖國疆域的遼闊、民族的眾多。但是,稍加分析,就會發現,蘇聯的聯邦制,一開始就存在明顯的不合理因素,這是一個畸形的聯邦國家。蘇維埃聯盟包括以民族身份劃分的15個加盟共和國、20個自治共和國、8個自治州和10個自治專區。再加上各種在非民族地區(俄羅斯族占多數)設立的邊疆區、州、直轄市,這樣複雜的行政區劃制度,世界罕見,也帶來了巨大的管理難度。

蘇聯的民族問題

談到蘇聯的民族問題時,學界經常提到大俄羅斯主義,很多人把它看做是蘇聯民族問題的主要根源。對此,我們需要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

蘇聯確實存在大俄羅斯主義的問題,例如歪曲歷史,不承認沙俄當年對外的征服和壓迫,宣傳所謂的「解放」和「志願歸附」;強制推行農業集體化,在烏克蘭和哈薩克等地區造成嚴重的損失;30年代的大清洗,屠殺了大批民族幹部和知識分子;1937年至1944年期間,將20多個少數民族從世居地強制搬遷和流放至中亞和西伯利亞;在少數民族地區搞單一經濟,使其經濟畸形發展等。

然而,我們也要看到另一面。蘇聯時期在發展少數民族經濟文化,促進族群團結和融合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例如普及教育、男女平等、弱化宗教、鼓勵通婚、發展經濟,有意識地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完整的工業體系和工業布局。

更重要的是,俄羅斯聯邦承擔了聯盟開支的主要部分,為其他共和國輸送廉價的能源和資源,培訓大量各少數民族專業技術人員。據統計,俄羅斯每年運到其他加盟共和國的產品要比輸入的多300億盧布。1988年俄羅斯全部利潤的61%都上繳中央,用於全蘇和其他共和國的發展。蘇聯解體過程中,俄羅斯聯邦主要的不滿之一就是覺得自己充當了全聯盟的「大奶牛」,拖累了自身的發展,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因而也要求獨立。這加劇了問題的嚴重性。

實際上,在蘇聯的最後幾年,非俄羅斯族之間的矛盾激烈程度不亞於俄羅斯族和各少數民族的矛盾。烏茲別克人和土耳其族梅斯赫蒂人在費爾干納河谷的衝突、吉爾吉斯人和烏茲別克人在奧什州的爭鬥、塔吉克與烏茲別克圍繞撒馬爾罕的爭端、喬治亞和南奧塞梯的對抗、亞美尼亞和亞塞拜然就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地區發生的衝突都非常血腥。每個民族反對每個民族,這就是蘇聯末期民族關係的真實寫照。所有這些,就和大俄羅斯主義沒有關係了,只能從蘇聯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上去找原因。

可見,只用大俄羅斯主義來闡述蘇聯的民族問題是片面的。蘇聯有大俄羅斯主義的問題,也有打壓俄羅斯主義的問題。而正是後一點,最後引起了俄羅斯聯邦的強烈反彈。葉利欽能夠上台,和他堅決主張維護俄羅斯的權利密不可分。

蘇聯民族問題的複雜性在於,既有傳統的大俄羅斯主義的因素,又有後來各種錯誤政策的疊加。其中,蘇共的民族自決思想和民族自治制度是問題的關鍵。

「民族自決」觀念可以說是一種現代的思想。在這種理念中,民族與國家是合一的,每一個民族都有權決定自己的命運,組建自己的國家。這一觀念在20世紀初又被列寧和威爾遜所強調。列寧說民族解放是階級解放和全人類解放的一部分。十月革命一勝利,就頒布了《俄羅斯各族人民權利宣言》和《告俄羅斯和東方全體穆斯林勞動人民書》,提出蘇俄各民族「享有自決乃至分立並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威爾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巴黎和會期間,提出十四點和平原則,其中就包含「民族自決」內容。

從近代歷史看,「民族自決」本指在殖民統治和外來佔領或封建王權統治下的民族權利問題,它並不指向特定的血緣群體,而更多是地域群體,例如義大利人反抗哈布斯堡的王權、希臘和塞爾維亞反抗土耳其帝國乃至印度尼西亞的反荷大起義。它有特定的歷史背景和實施限制。「但民族主義的後來發展,不僅強調政治權利,更強調血緣、語言等特徵作為民族認同的標記,即族裔民族主義,日益具有負面的傾向。」

俄羅斯科學院阿列克謝耶夫院士曾指出,19世紀末,俄國各民族的民族自決權意識增強,使布爾什維克不得不將民族自決權原則寫進黨的綱領之中。1922年蘇聯成立時也做出同樣的規定。從那以後,民族自決權問題就成了蘇聯政治和民族事務中的一顆定時炸彈。

早在19世紀初,一些「十二月黨人」就曾經明確指出,俄羅斯未來在建立行政區劃時,不應該建立以民族為基礎的行政區劃,而應該建立多民族融合性的州。否則,將會最終導致俄羅斯國家的解體。

列寧原本也是反對聯邦制的。「馬克思主義同民族主義是不能調和的,即使它是最『公正的』、『純潔的』、精緻的和文明的民族主義。」「馬克思主義者是反對聯邦制和分權制的,原因很簡單,資本主義為了自己的發展要求有儘可能大儘可能集中的國家。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覺悟的無產階級將始終堅持建立更大的國家。」「資本主義生產力廣泛而迅速的發展,要求有廣闊的、聯合和統一成為國家的地域,只有在這樣的地域里,資產階級——還有和它必然同時存在的死對頭無產階級——才能各自團結起來,消滅一切古老的、中世紀的、等級的、狹隘地方性的、小民族的、宗教信仰的以及其他的隔閡」,「在各種不同的民族組成一個統一的國家的情況下,並且正是由於這種情況,馬克思主義者是決不會主張任何聯邦制原則,也不主張任何分權制的。中央集權制的大國是從中世紀的分散狀態走向將來全世界社會主義的統一邁出的巨大的歷史性的一步。」

在十月革命後外敵入侵,民族地區紛紛獨立,布爾什維克政權風雨飄搖的複雜形勢下,列寧改變了觀點,主張民族聯邦制,主張大民族對小民族「讓步」,以換取國家的迅速建立和安定。「壓迫民族或所謂『偉大』民族的國際主義,應該不僅僅是遵守形式上的平等,還應有一種不平等,即壓迫民族、大民族給予補償的不平等。」1923年4月,俄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會支持了列寧的觀點。布哈林說,「只有實行這樣的政策,即只有將自己人為地置於比別人更低的地位並付出這樣的代價,我們才能贏得以前受壓迫民族對我們真正的信任。」

斯大林主張烏克蘭等國以自治共和國身份加入俄羅斯聯邦。但他和列寧在民族自決和民族自治的原則上是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民族自治應該在什麼政治層面上施行。

最終,蘇聯是按照列寧的主張建立了。蘇聯的民族政策一開始就存在兩個制度方面的嚴重隱患,這一點我們越到後來看得越清楚。

第一,憲法規定加盟共和國擁有主權和退盟權。蘇聯1924年憲法第二章第四條規定,「每一加盟共和國均保留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第六條規定,「各加盟共和國的疆域,非經各共和國同意不得變更。而上述憲法第四條的修改、限制或廢除,須徵得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全體共和國的同意。」這些規定實際上使對共和國邊界和退盟權的調整不可能。1924年憲法也規定共和國擁有「主權」。1936年憲法第17條,「每一加盟共和國均有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第十八條,「各加盟共和國領土,非經各共和國同意,不得變更。每一加盟共和國均有權與外國發生直接關係,與之簽訂協定,互換外交代表及領事。每一加盟共和國均可編製本共和國軍隊。」1977年憲法第72條,每一個加盟共和國都保留自由退出蘇聯的權利。第78條,加盟共和國領土未經其同意不得予以變更。第80條,加盟共和國有同外國發生關係、同外國締結條約及交換外交和領事代表、參加國際組織活動的權利。加盟共和國擁有主權,可以與外國發生直接關係,明顯和一個現代國家的主權原則相衝突。

第二,以民族身份界定蘇聯最高蘇維埃的結構和組成。1936至1988年間最高蘇維埃由聯盟院和民族院組成,兩者權利平等。聯盟院的代表按人口相等的選區選舉產生,民族院的成員來自各民族單位。1936年的蘇聯憲法規定,民族院代表的分配方案為:加盟共和國25名,自治共和國11名,自治州5名,自治專區1名。1977年憲法將加盟共和國的代表增至32名。這些規定的實質是按民族身份和血緣來分配立法機關席位。

1988年12月修改後的蘇聯憲法規定,設立蘇聯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蘇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將原來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蘇聯最高蘇維埃改為蘇聯國家權力的常設機關。蘇聯人民代表大會由2250名人民代表組成。其中750名代表按人口比例從地區中選出;750名代表從民族地區按下述定額選出:每個加盟共和國選出32名代表,每個自治共和國選出11名代表,每個自治州選出5名代表,每個自治專區選出1名代表;其餘750名代表從蘇聯全國性社會團體中選出。這種按民族血緣指定代表席位的做法延續了下來。結果是,蘇聯最高蘇維埃民族代表比例明顯過高,民族訴求強烈。當黨的紀律約束削弱時,民族情緒自然就佔了上風。從1985年到1991年,一系列動搖蘇聯體制的法律能夠頻繁提出和順利通過,一系列堅決的措施難以執行,和蘇聯最高蘇維埃的組成機制和代表構成息息相關。

從蘇聯的實踐來看,民族自治從一開始就面臨難以避免的先天矛盾。一是使中央和地方的正常關係往往摻雜進民族因素。二是非民族自治地區和民族自治地區的矛盾。三是自治地區內部的自治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矛盾。

在談及這種以民族界定國家建設原則的負面作用時,俄羅斯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研究所研究員В.И.科茲洛夫博士曾指出,這種作法「原則上與保證全體蘇聯公民個人的平等權利是不相容的,因為他們境內的異族集團不可能妄想得到比如說在關於國家機關『土著化』的決議反映出來的那些『命名』民族的優先地位」。

民族自治地區的非自治民族成員由於感到得不到平等的對待,紛紛外遷,使民族自治地區的民族分布更加趨向失衡,導致更強的民族血緣意識和排外意識。非民族自治地區也往往對民族自治地區得到的優惠和讓步不滿。在蘇聯解體的過程中,俄羅斯人占多數的俄羅斯聯邦,為了向各民族共和國看齊,單方面宣布主權,建立整套俄羅斯聯邦國家班子,將蘇聯中央國家機器徹底架空,和聯盟中央爭財權、軍權、事權,使局勢更趨複雜,最終無法挽回。

從蘇聯的實際情況看,民族自治最根本的弊端在於有利於形成狹隘民族認同,血緣認同;而不利於形成國家認同、國族認同、文化認同。現在看來,列寧的方案是當時的歷史條件決定的,是為了使剛剛誕生的紅色政權能夠存在下去,避免各地區的爭論,迅速建立一個社會主義的大國,以對抗外來的顛覆和干涉。同時可以把它作為一個樣板,以向世界展示無產階級新型的民族關係,推動列寧想像中的「世界革命」。可以說,它是臨時性質的,它是一種妥協。而且建立的過程非常倉促,加盟共和國和自治共和國的認定也很難說有什麼客觀的標準和嚴格的科學性。例如,韃靼、車臣—印古什為什麼不能是加盟共和國而只能是自治共和國呢?

「民族」這一概念本身就是虛幻的,它並沒有一個嚴格的科學的邊界。列寧和威爾遜當年強調「民族解放」和「民族自決」,更多是針對一戰後特殊的局勢,針對英法德等老牌的殖民主義帝國,也不排除外交策略上的考慮。後世的學者和政治家如果天真地相信這些提法,甚至貿然將「民族自決」的思想施於一個已有成熟國家認同和國族認同的國家,害莫大焉。蘇聯的問題,正緣於此。

因為在制度選擇上,一開始就錯了。後來發現給的太多了,又通過非法律手段、通過實踐中的大俄羅斯主義予以壓制打擊,走向另一個極端。蘇聯國家鞏固後,本應該對民族政策進行調整,改變民族自治的制度。但斯大林通過強權,使民族問題暫時不那麼突出了。而到了赫魯曉夫、勃列日涅夫時期,天真地以為在蘇聯已經形成了新的歷史共同體——「蘇聯人民」,各族人民的友誼牢不可破,也就沒有必要做出調整了。

蘇聯的聯邦制,不同於美國、德國等大多數國家的聯邦制,它最大的特點是基於民族劃分而不是基於地域劃分。所以,我們一般稱之為民族聯邦制。蘇聯的這種聯邦制,如果我們足夠敏感的話,就能察覺,非常類似中國古代王朝的分封制,不同的只是,在這種制度中,「諸侯」換成了「民族」。

聯邦制的本源,是聯邦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的存在。例如美國,是先有北美的13個殖民地,然後才有美利堅合眾國。在蘇聯,實際上存在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全聯盟層面,其很多成員單位確實先於聯邦國家的出現,比如波羅的海三國、南高加索三國和烏克蘭。這些共和國在1917年二月革命或十月革命後短暫取得了獨立的地位。第二種情況則是,在中亞,特別是在俄羅斯聯邦共和國內部,俄羅斯聯邦中的眾多民族自治共和國、自治區、自治州則大多是聯盟中央政府成立後逐漸甄別設立的。於是,我們看到一個奇怪的現象,在中亞,在俄羅斯聯邦,是一個中央政權在按照聯邦制的原則和立法規定去人為地準備聯邦制條件,人為地創造聯邦制國家。

蘇聯解體後,這種「共和國化」現象,即單方面宣布成立共和國,要求享有和其他民族共和國同等權利的行為,在俄羅斯聯邦內部繼續蔓延。例如,1993年斯維爾德洛夫斯克州宣布該州為「烏拉爾共和國」,車裡雅賓斯克州宣布改為「南烏拉爾共和國」等等。當然,有些地區並不是真的謀求脫離聯邦,只是發泄不滿,要求更多的福利。

蘇聯的民族問題可以和美國進行比較。美國的歷史比俄羅斯短,民族國家的歷史和概念的形成也不如俄羅斯。美國是先有州後有國,地方自治傳統濃厚,在國家的認同方面,先天條件並不比蘇聯強。而且,美國的民族構成複雜程度比蘇聯有過之而無不及。

今天,美國沒有設一個黑人州、印第安人州或是猶太州。美國的參眾兩院也不會以民族身份來分配席位,人為地保證每個民族都有其代表。美國參議員總數是100名,每個州2名,這是嚴格按照地域來規定的。美國眾議院席位則按照各州人口數量來確定。美國的聯邦制實施的是一種地方自治而非民族自治。而這種地方自治的權利和聯邦政府的國家權利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保證了地方不能干涉屬於主權範圍內的國家事務。美國國徽上的文字是「合眾為一」。1861年,為了應對南部各州獨立的挑戰,美國專門制訂了《反脫離聯邦法》,強化了聯合。

以民族加盟共和國為主體的民族自治,在實行過程中儘管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弊端,但再也沒有得到調整。「在蘇聯,作為一種讓步政策的聯邦體制,一方面,它暫時換取了其他民族的支持和聯盟國家的鞏固;但同時,它也給民族分離主義留下了空間。」蘇維埃制度在一度恢復了俄羅斯勢力範圍的同時,通過制度建設,也限制了它的利益和發展,並最終導致兩個並不相同的意識的誕生:俄羅斯意識和蘇聯意識。而在1917年以前,俄羅斯意識和帝國意識幾乎是重合的。1991年的蘇聯和俄羅斯,就像一個人和他的影子,自己在和自己搏鬥。列寧的方案,成就了蘇聯,最終也埋葬了蘇聯。

蘇聯解體的誤讀

學術界有這種觀點,認為蘇聯最後導致的那種各個民族共和國揭竿而起的局面,是「聯邦制變形」的結果,即聯邦制的規定和條款未能落實所導致。蘇聯名為聯邦制,實際則是單一制,招來各加盟共和國的不滿。

這種認識只是部分正確。蘇聯聯邦制確實有虛假的一面,它可以被稱為「法理聯邦制」,即所有的權利似乎都停留在紙面上。但問題是,這種表面聯邦制,實際上的單一制,最後為何仍然導致國家的分崩離析呢?單一制的國家不是具有更強的控制力嗎?其實,蘇聯聯邦制有變形的一方面,也有實實在在的一方面。憲法對於民族共和國主權、退盟權的規定,國家對部分官員和議員身份強制性的規定,國家對於少數民族的各種優待,都是實實在在的。到了蘇聯後期,當統一的蘇共脆弱不堪,內部紛紛擾擾的時候;當聯盟中央的平衡能力稍有不足,外來的誘惑又足夠大的時候,這種表面聯邦制就變成了名副其實的聯邦制。所有的規定,都被激活,所有的權利,都得到落實。蘇聯的最終解體,不是因為「聯邦制變形」,而是因為「民族聯邦制落實」。

有的看法,認為民族問題處理不好,是蘇聯解體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不是最重要的,最根本的原因。蘇聯經濟建設沒有搞上去,特別是人民生活水平和質量相對於資本主義國家的嚴重落後,是導致蘇聯解體的最根本的原因。羅伊·麥德維傑夫就認為,「並不像一些『改革設計者』所認為的,是民族主義和分離主義導致了改革的失敗。恰恰相反,正是改革思想和設計的失誤、國內的經濟和金融危機、政治意志的喪失以及國家和蘇共中央政權的癱瘓助長了民族主義和分離主義勢力。隨著蘇聯經濟狀況的不斷惡化,產生了這樣的幻想,認為只要從莫斯科獨立出來,那麼人民的生活就會安定和富足。」

這完全混淆了政權變更和國家解體的差異。經濟問題無論多麼嚴重,經濟政策無論多麼失敗,人民生活水平無論多麼急劇降低,並不會導致一個國家解體或分裂,最多是政府垮台、政黨輪替(如現代世界大多數國家)和改朝換代(如中國古代王朝更替),國家的疆域不致有大的變化,人民的國家認同也不會動搖。實際上,東歐的絕大多數國家(除了和蘇聯一樣施行民族聯邦制的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外),在蘇東政治劇變後,疆域都沒有變化。波蘭還是波蘭,匈牙利還是匈牙利,保加利亞還是保加利亞,只是改變了國家的政治制度。其實一個國家經濟發展起起伏伏很正常。蘇聯有過高速發展時期,20世紀80年代後經濟陷入停滯,這種經濟發展的周期性西方國家也曾有過。但是,經濟停滯或經濟危機最後導致國家徹底分裂,那肯定是另有原因。

美國的蘇聯問題專家,曾任中情局局長的蓋茨(1991~1993)也提到:「最終,不是經濟(狀況)加速了蘇聯的崩潰,儘管它確實起了很大的作用,而是各個民族的(分離的)決心加速蘇聯的崩潰,特別是烏克蘭人(的決心),最後是俄羅斯人本身(的決心),放棄了蘇維埃體制和聯盟政府。」蘇聯解體不是一個經濟問題,而是一個政治問題,而這一政治問題的核心就是民族問題。長期堅持不懈地推動民族甄別、民族自決和民族自治,埋下了蘇聯國家解體最大的禍根。

俄羅斯的民族問題

蘇聯解體後成立俄羅斯聯邦共和國,是一個混合型的聯邦制國家,其聯邦成員,既基於民族原則也基於地域原則。這種混合型的聯邦制,是蘇聯的遺產,俄羅斯並沒有擺脫。這樣一個聯邦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矛盾和隱患。車臣和韃靼等自治共和國的獨立要求隨之而來。

俄羅斯政府也認識到這種聯邦制的問題,無論是在葉利欽時期還是在普京時期,都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以彌補。1993年新憲法明確規定,各民族共和國沒有退出聯邦的自決權;俄羅斯聯邦在全部領土上享有主權,各共和國沒有主權;俄羅斯聯邦憲法和法律高於各共和國法律;保障俄羅斯聯邦領土完整。普京上台後,俄聯邦還撤銷合併了一些聯邦主體;按地域原則建立國家和聯邦主體之間的新一級機構——聯邦區,並派駐聯邦區總統全權代表;禁止議會上院聯邦委員會成員同時擔任地方職務;削弱聯邦主體領導人的權威,改直選為中央政府任免。

普京的措施,有加強個人或執政黨權力基礎的因素,也不乏增強國家凝聚力的考慮。這後一點我們尤其不能忽略。2004年,普京表示:「早在蘇聯時期,人們談論的是一個統一的共同體——蘇聯人民。這樣說是有一定理由的。我認為,今天我們有一切理由可以說,俄羅斯人民是一個統一的民族。在我看來,是有某種東西把我們大家聯結在一起的。在俄羅斯的各個不同的種族和宗教的人士都感覺到自己是真正統一的人民。我們應該保持和鞏固我們的民族歷史統一。」普京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些補救措施是不完整的,因為民族自治制度本身沒有觸及,以民族聯邦實體組成聯邦國家的本質沒有改變。俄羅斯國家未來仍然將面臨著由民族聯邦制帶來的尖銳的問題。

基本結論

第一、民族問題是蘇聯解體的根本的和主要的原因。蘇共垮台必然導致蘇聯制度的終結,但並不必然導致蘇聯國家的解體。蘇聯國家的解體源於民族問題,源於蘇共民族自決的思想和民族自治的制度。或者說,蘇聯解體是因為蘇共的民族政策造成的。

第二、模仿蘇聯實行民族自治制度的東歐國家: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都出現了國家解體。

第三、國家的重要政治制度——行政區劃制度應該盡量實行單一制而不是多元制。行政區划過於複雜不利於有效的行政管理。

第四、從長遠來看,沒有民族政策是最好的民族政策。對某民族的讓步和優待政策本身就包含著對他民族的歧視和壓迫政策,這都不利於國家的安定統一和人民的和睦相處。

歷史|人文|觀點|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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